《俏夕阳》7年权属之争终落幕 创作者获赔

  围绕着在2006年央视春晚上一炮而红的“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问题,舞蹈创作者范锦才与舞蹈队的主管单位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舞蹈队队员王某陷入长达数年的纠纷,并于2007年闹上了法庭。范锦才认为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未经他的同意,便组织舞蹈队进行《俏夕阳》舞蹈的商业性演出,构成侵权,索赔52万余元。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的相关行为侵犯了范锦才对《俏夕阳》舞蹈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范锦才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在知道终审判决结果后,我的心情非常好!”终审判决结果揭晓后,范锦才高兴地对记者说,“这几年的辛苦维权终于取得了成效,虽然赔偿额没有达到我的预期,但结果是好的。我作为《俏夕阳》舞蹈创作者的身份得到了法院的确认,这就够了!”

  舞蹈走红惹来纠纷

  范锦才早年在部队服役时是一名文艺兵,1976年转业到唐山市开滦矿务局文体中心担任编导,现为唐山市开滦集团文体中心艺术团的艺术总监。

  “我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把皮影戏改编成真人舞蹈的创意,之后通过不断摸索,积累了十几个真人皮影舞蹈动作。在1997年,我开始进行‘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创作,并在当年完成。”范锦才向记者介绍了《俏夕阳》的创作历程。

  经过不断排练和改进,这一形式新颖的舞蹈节目迅速受到观众的追捧。2000年,“皮影舞蹈”《俏夕阳》在全国第十届“群星奖”舞蹈比赛中获得“金奖”。2005年,“皮影舞蹈”《俏夕阳》被列入2006年央视春晚重点演出节目。

  2006年央视春晚的舞台上,“皮影舞蹈”《俏夕阳》一经亮相便大放异彩,并在之后的“我最喜爱的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评选中荣获歌舞类一等奖。此后,“皮影舞蹈”《俏夕阳》迅速红遍大江南北,俏夕阳舞蹈队的邀约不断。

  一炮而红之后,《俏夕阳》舞蹈的创作者范锦才与舞蹈队的主管单位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俏夕阳舞蹈队对外演出的组织与联络工作的王某,就《俏夕阳》舞蹈的著作权归属陷入了纠纷,并在2007年闹上了法庭。

  原来在2006年央视春晚结束后不久,范锦才便被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辞退,离开了俏夕阳舞蹈队。而名声大噪之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未告知范锦才,便开始就“皮影舞蹈”《俏夕阳》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最终没有成功。“虽然他们没有登记成功,但这给我提了一个醒。”范锦才回忆说,“这是我创作的舞蹈作品,怎么能让别人偷梁换柱呢?”得知这一情况后不久,范锦才便到河北省版权局就“皮影舞蹈”《俏夕阳》进行著作权登记。2006年3月,河北省版权局为范锦才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俏夕阳》舞蹈著作权人为范锦才。

  同时,在2006年央视春晚结束后不久,俏夕阳舞蹈队便收到全国各地的演出邀请。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俏夕阳舞蹈队队员王某在没有获得范锦才同意的情况下,便组织舞蹈队到外地表演《俏夕阳》舞蹈,并收取一定费用。

  “他们不但未经我的同意就擅自组织表演《俏夕阳》舞蹈,更过分的是,他们竟然还私自将《俏夕阳》舞蹈的编导改成其他人,同时还在网上大肆散播消息,说《俏夕阳》舞蹈不是我创作的,跟我没有关系。”范锦才说到这里声音有些激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7年,范锦才一纸诉状将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范锦才认为两被告未经他的许可便使用他的作品进行演出的行为,侵犯了他对《俏夕阳》舞蹈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2万余元。

  尘埃落定终获赔偿

  唐山中院受理该案后查明,“皮影舞蹈”《俏夕阳》在2006年央视春晚的演出中获得成功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在未经创作人范锦才许可的情况下,多次组织表演者到全国各地进行《俏夕阳》舞蹈的商业性演出,并在网络上刊登公布“皮影舞蹈”《俏夕阳》对外演出的联系电话,将《俏夕阳》舞蹈的动作创作者变更为米某和张某。

  唐山中院一审认为,河北省版权局于2006年3月已将范锦才登记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并为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范锦才享有该舞蹈作品的表演权、署名权等权利。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使用范锦才的作品进行对外演出,应当取得他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未经范锦才许可而使用其作品进行对外演出的行为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范锦才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不服,又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认为,早在1993年之前,开滦文工团就有了在舞台上表演“皮影舞蹈”的尝试。而且2006年央视春晚之前的“皮影舞蹈”《俏夕阳》并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开滦文工团的米某、张某等便提出用真人演绎皮影戏动作的创意,并完成了“皮影舞蹈”基本舞蹈动作的设计,同时也以开滦文工团演员为主,进行“皮影舞蹈”的创作与表演,并成功编导了《矿山情话》《安全为天》等最初的“皮影舞蹈”,范锦才仅是当初参与“皮影舞蹈”创作的人员之一。2006年央视春晚之前的“皮影舞蹈”《俏夕阳》不过是范锦才在最初的“皮影舞蹈”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加工。同时,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还指出,2006年央视春晚上表演的“皮影舞蹈”《俏夕阳》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舞蹈作品,但是范锦才仅是创作的参与者。2006年央视春晚剧组等对《俏夕阳》进行了重新编排创作,完全改变了以前的表演形式,重新设计了音乐、动作等,因此2006年央视春晚舞台上表演的“皮影舞蹈”《俏夕阳》并不是范锦才的个人作品,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范锦才无权就此主张著作权。

  河北高院审理后认为,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在上诉状中,对范锦才是“皮影舞蹈”《俏夕阳》创作者之一这一事实是认可的,而其他的创作者从来没有对“皮影舞蹈”《俏夕阳》提出权利主张;而通过范锦才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范锦才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某未经范锦才同意,便使用《俏夕阳》舞蹈作品进行商业演出,已经构成侵权。最终,河北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 赵世猛)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