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鸿忠因“乐山睡佛”向政府索要发现权奖励

  本报记者 赵世猛

  今年已经86岁的广东老人潘鸿忠,再次为25年前的那次发现打起了官司。日前,潘鸿忠正式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提起诉讼,索赔280万元。潘鸿忠认为,自己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

  9月4日,乐山中院在给潘鸿忠的回复称,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并不属于科学发现,其发现者和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发现权,因此潘鸿忠不属于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此案一出,对发现权的界定问题也成为业内议论热点。日前,潘鸿忠已经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与此同时,潘鸿忠还打起了著作权官司。起因是潘鸿忠老人认为四川省集邮公司所发行的一套邮折里,其中使用了一张“乐山睡佛”的重拍照片,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于是向四川省集邮公司索赔100万元。日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此案。

  起诉乐山政府申明权利

  1989年5月的一天,时年61岁的潘鸿忠到四川乐山旅游。在游览完乐山大佛回乐山市区的途中,他发现有一处景色分外迷人,于是举起照相机对着眼前的秀山丽水拍了一张照片。十几天后,潘鸿忠回到家中,在和朋友一起观看冲洗出来的相片时,他忽然发现,照片中的乌尤山、凌云山和龟城山三座山组成了一尊巨佛仰卧的图像。潘鸿忠见后大喜过望,随后把相关照片寄给了四川有关部门。

  当年8月,潘鸿忠在《乐山报》上发表了《乐山巨佛发现记》。1个月后,四川省文化厅派考察组专程赴乐山考察,给予了肯定。而潘鸿忠作为“乐山睡佛”的发现者也一举成名。1991年,潘鸿忠被乐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随后,由他撰文的《乐山巨佛发现记》被刻成石碑,竖立在新建的观佛楼的墙上,被誉为“三绝碑”,供游客观赏,并一直延续至今。

  而日前,潘鸿忠以其作为“乐山睡佛”发现者,但多年来一直未获得任何奖金及物质奖励为由,正式在乐山中院向乐山市人民政府和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提起诉讼,并索要奖金等共计280万元。此外,潘鸿忠还要求,在乐山大佛景区内的显要位置竖立不少于两处的“巨型睡佛发现人是潘鸿忠”的标牌,而在乐山大佛博物馆内的乐山大佛陈列室,也应注明发现人潘鸿忠的简介、照片等。

  潘鸿忠曾经表示,这些年来乐山方面从未给他寄过一份慰问信,更没有给予任何慰问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因此他心生不忿,并认为自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此外,他也曾透露,现在他年老多病,希望借这次维权改善晚年生活。

  不服乐山中院一审裁定

  近日,乐山中院出具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中记者看到,乐山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潘鸿忠不符合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故潘鸿忠向该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案条件,对于潘鸿忠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同时,乐山中院在裁定书中解释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因此可以确认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之一。而发现权是指集体或者个人在探索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者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故发现权的客体为科学发现。而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并不属于科学发现,因此其发现者和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发现权。因此起诉人潘鸿忠不属于提起侵害发现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对于乐山中院的解释,潘鸿忠方面并不认同。潘鸿忠的代理人、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的方新华对记者说:“乐山中院理解的‘发现权’仅属于科学发现,本案的发现权是指发现‘文物’发现权,潘鸿忠主要是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及文化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被告索要奖金和奖励,不是特指‘科学发现’权。”方新华表示,目前已经向四川高院提交了上诉状。

  那么,应当如何界定发现权呢?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常意义上的发现权,是指对自然现象、科学规律等的发现所享有的权利,像这种对自然景观等的发现是否享有发现权还存在争议,但目前还没有判决认为对自然景观等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状告集邮公司索赔百万

  除了状告乐山市政府,潘鸿忠还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四川省集邮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方新华介绍说,四川省集邮公司于2011年发行了一套名为《乐山大佛圣景》的邮折,其中使用了“乐山睡佛”的照片,而这张照片与当年潘鸿忠发现“乐山睡佛”时拍下的照片“一模一样”,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据了解,对潘鸿忠来说,这已经不是他第一次为自己的发现维权。在1992年,因为乐山市内盗用他照片和文章的问题严重,潘鸿忠就向四川省版权局转交了一份关于版权被侵的申诉书,向乐山市文物保护研究所等6个侵权单位索赔共12万元,理由为照片版权和本人的肖像权被侵权。1993年,乐山市政府承担了该市6个侵权单位的侵权责任,向他支付了1.7万元的赔偿款。随后,乐山市文化局也发布公告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潘鸿忠许可,复制和销售相关照片。

  目前,就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纠纷,潘鸿忠已经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而潘鸿忠诉四川省集邮公司一案尚未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