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标的保护与共存

  出处:知识产权那点事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们通过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请商标的注册,获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可以禁止在后的经营者们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或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这一方面有利于对于企业品牌的塑造,特别对于百年老品牌的延续性保护,一方面也鼓励经营者们创新而不是投机取巧、攀附他人的商誉。

  但另一方面,就像商品构成近似的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变化而变化一样,对于商标侵权和保护这一问题的判断也绝非一成不变,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在相同商品/服务上并非不可能形成共存关系。

  在“稻香村”商标异议案件中,对于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稻香村及图”商标是否应当因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即引证商标)而不予注册的问题,诉讼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再审申请人裁定书,裁定驳回苏州稻香村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中,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其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稻香村及图”商标是对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和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稻香村”字号及实际使用的“稻香村”文字商标的延续,且已经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形成了紧密对应关系。面对两枚在先注册的商标,北京稻香村公司则认为被异议的第5485873号“稻香村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高度近似,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苏州稻香村公司违法使用被异议商标,已在市场上造成了实际混淆,破坏了业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同时也证明苏州稻香村公司刻意摹仿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两在先注册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并不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该两在先注册商标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不是对苏州稻香村公司两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不能因此获得注册。涉及老字号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应充分考虑老字号的历史和现状,尊重历史,尊重业已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稻香村”这一老字号品牌在全国所享有的声誉,是各地各店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不应把商誉简单归结为其中一家。

  从两家稻香村公司的观点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利保护的案件,苏州稻香村公司希望保护的是其可延续的“稻香村”品牌,而北京稻香村公司所要求保护的是其已经形成的、具有很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品牌,其中的冲突点就在于商标所需要给予的保护程度与商标市场共存之间的关系。

  从法院的最终判决和裁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重要的观点。

  首先,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其次,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第三,考虑到苏州稻香村公司与北京稻香村公司各自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业已形成的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两在先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更为相似而与在先注册商标标识有一定差异等因素,尤其考虑到如果予以注册被异议商标,一方面,将会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导致稻香村标识之间的混淆或误认,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不利于各自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稻香村品牌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诚信经营,彼此互相尊重,才能增强和提升各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焕发老字号品牌的生命和活力,才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和赞誉,使老字号品牌基业长青。而任何投机取巧,希望通过不诚信经营而获取他人商誉的行为都是短视的商业行为,同时,也不为法律所支持和保护,最终也会损害老字号品牌的利益。

  虽然不同的注册商标所形成的专用权是独立存在的,但是这些商标可以承载相同的商誉,这部分的商誉也同样可以通过新的商标予以延续。当然延续并非绝对或者必然,商誉通过新商标予以延续必须由商标权人对商标进行长期、稳定的培育,使其获得知名度,使该品牌的商誉与新商标可以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得相关公众能够轻松地将两者联想到一起,如此一来方能将所承载的商誉延续下来。反之,如果并没有很好地培育品牌,而另一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持续培育该品牌,使相关公众将该品牌商誉与该经营者及其商标联系到了一起的话,那么所谓的市场共存关系就已经实现,甚至在先的经营者已经无权要求在后的经营者停止使用相关商标或品牌,亦有可能向苏州稻香村公司那样,也无权申请与北京稻香村公司持有的相近似的注册商标。

  不难看出,商标的保护并非一蹴而就,也绝非简单地将商标予以注册即可。商标权的产生原本就是为了划清商业标识的界限,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护相关公众的信赖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良性的竞争。如果在先的经营者因为自身原因没有很好的培育、维护好自己的商标,那么一旦因其他经营者的介入而形成一个稳定的市场共存关系的话,在先的经营者也只能无奈地接受“共存”的局面,而如果一旦其依然无法良好经营品牌的话,很可能最终该品牌的商誉会指向在后的经营者,相关公众也不会讲该品牌和商誉与在先经营者联系到一起,这时候,在先经营者对其商标的保护又从何谈起?

  作者:祝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