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恒大商标案:”舆论战”与”心理战”或致恒大集团惨败!

  作者:谢会生

  来源:知识产权日报

  笔者认为,一旦相关法院或工商部门做出恒大冰泉侵权成立的认定,那么,对恒大集团而言恐怕就是一场灾难,其如果不能与江西高新达成和解且获得商标使用许可授权,除了不得不面临巨额赔偿,还不得再使用”恒大冰泉”标志.

  自10月13日上市公司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新”,股票代码:002591)发布公告,控告恒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集团”)旗下出品的”恒大冰泉”侵犯其商标权后,媒体几乎一边倒地站在恒大集团一边,对江西高新进行攻击批判.恒大集团也频频发声,表达己方的愤慨.从这些倾向性报导及恒大集团的表述,笔者分析恒大集团为应对此次商标权纠纷案,正在采取 “舆论战”和”心理战”.这些舆论战和心理战表面上看让恒大集团占据上风,但笔者认为,实质上并非如此,甚至还可能导致恒大集团惨败.

  恒大集团的舆论战和心理战

  恒大集团在10月14日,即江西高新发布公告的次日,即严正表示:”作为全球闻名的品牌,恒大冰泉商标独一无二、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江西高新的作为属于恶劣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恒大集团的合法权益与品牌,我司将依法维权,追究到底.”

  恒大集团做出反应后,随即有不少媒体跟进报道,如《李逵痛斥李鬼,恒大集团斥江西高新”恶劣不正当竞争”》、《恒大冰泉遭遇”傍名牌”,斥江西高新”恶劣不正当竞争”》、《江西高新傍大腿讹诈冰泉,遭恒大集团报案》等.在法院未作出事实认定前,这些报道即直接断定江西高新是”李鬼”、是傍名牌、傍大腿、讹诈等,在报道主文里更是引用”某商标专家”、”某业内人士”、”某法律专业人士”等的说法,直斥江西高新”搭顺风车、打擦边球、傍名牌、勒索”等.这些报道中没有提到其联系过江西高新,也没有引述江西高新的相关回应,只有恒大集团和某些”专业人士”的单方面说法,很容易让读者产生江西高新就是傍名牌、敲诈勒索和不正当竞争的印象.这些报道没有呈现案件本身的全部事实或完整真相,甚至连”恒大”注册商标的权属都不去查询,仅凭某一方的陈述,做出主观判断,且使用贬损性语言,有违媒体正常报道的中立立场.这些不符合客观和平衡原则的报道评论,在媒体上铺天盖地的出现,让人不得不怀疑是恒大集团在针对江西高新发动声势浩大的舆论战.

  不仅如此,恒大集团还打起了心理战.

  其一方面做出前述严正表示,表明了自己决不妥协的态度,但另一方面又透露,其将向公安机关控告江西高新恶意商标抢注和敲诈的刑事犯罪.恒大集团此举一方面将自己描绘成”受害者”,博舆论同情,但另一方面或意在通过刑事举报的手段对江西高新进行心理上的打击,迫使其做出让步达成和解.

  舆论战和心理战或致恒大集团惨败

  恒大集团进行舆论战和心理战,恰恰暴露了恒大集团”恒大冰泉”商标本身存在的严重问题.

  笔者登陆中国商标局的官方网站,查询了江西高新及恒大集团的商标注册情况.经查询,江西高新分别于1994年8月5日、2008年9月2日和2013年11月28日申请注册了三枚第32类”恒大”商标.三枚商标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后两枚商标的使用范围均包括纯净水等.而恒大集团虽然在2013年底即推出恒大冰泉,但直到2014年3月7日才向商标局申请”恒大冰泉”商标,目前仍在商标局审查阶段,尚未取得商标权证.进一步查询,发现江西高新设立于1993年,而恒大集团则成立于1997年,从成立时间上恒大集团也明显晚于江西高新.也就是说,江西高新确实拥有第32类”恒大”商标,而恒大集团确实没有取得”恒大冰泉”商标,且江西高新在恒大集团推出”恒大冰泉”之前,早已经取得”恒大”商标,所谓恶意抢注、傍名牌的说法难以成立.

  根据媒体报道,江西高新已于9月29日向南昌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恒大集团旗下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目前法院已经受理.而且,江西高新还向江西省工商局等对恒大集团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投诉,江西省工商局也已立案调查.无论”恒大冰泉”现在的市场影响有多大,对于有争议的商标权属,江西高新对自己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权均不应被丑化或攻击.

  笔者认为,一旦相关法院或工商部门做出恒大冰泉侵权成立的认定,那么,对恒大集团而言恐怕就是一场灾难,其如果不能与江西高新达成和解且获得商标使用许可授权,除了不得不面临巨额赔偿,还不得再使用”恒大冰泉”标志.

  恒大集团的舆论战和心理战未能抓住解决此类商标侵权问题的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恐怕是得一时之势,而有满盘皆输之虞.这种不尊重既有事实的战术,不能促使法院和工商部门做出对其有利的认定,反而会损害其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有违其作为大企业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而部分媒体违反新闻报道应该遵守的客观、公正和平衡原则,对江西高新进行恶意贬损,恐也会招致江西高新日后依法维权,有损于媒体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