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药业被判侵害商业秘密 面临巨额赔偿

  维持一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决,只是改判了赔偿额度,面对这种结果,新发药业员工马强1月4日在大众论坛实名发帖,对上海高院的判决提出了7点质疑。

  日前,有”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之称的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终于有了终审结果。出人意料的是,这个结果并不是业内人士之前预想的双方握手言和,而是上海高院维持了一审中新发药业侵犯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的判决,只是改判了赔偿额度,确定损害赔偿额为900万元。一石激起千层浪,面对这种结果,新发药业员工马强1月4日在大众论坛实名发帖,对上海高院的判决提出了7点质疑。

  结果公布:

  维持一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判决,只是改判了赔偿额度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2号,2014年12月24日}中的文字介绍:”上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变更企业名称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判决书中,上海高院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

  同时,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为”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姜红海、马吉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带连带责任”.

  实名发帖:

  新发员工马强对判决”强烈不满” 连续提出7点质疑

  终审判决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1月4日,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员工马强在大众论坛实名发帖《上海高院很任性:山东新发药业员工马强致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的一封公开信》(贴文地址:?http://bbs.dzwww.com/thread-46086689-1-1.html)。在贴文中,马强对上海高院的判决提出了7点质疑。

  ”终审判决无视证据进行了选择性审判,判定新发药业侵害商业秘密罪成立。在此,像我一样的新发药业千名员工提出严重抗议,因为上海高院这样的裁决将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存亡,给一个民营企业带来了生存危机。”马强在贴文中称,对于判决,他有7个方面的质疑:

  第一,案件证据链严重缺失、不完整。

  案件既无新发药业获得鑫富药业技术的物证,也没有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证据,只有”涉案人”的口供,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在没有确认具体什么是商业秘密、也没有查明新发公司是否使用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仅凭推测认定新发公司构成侵权,这种判断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刑事判决主要依据无法律效力。

  刑事判决主要是依据临安市公安局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鉴定报告》作出的。而北京市司法局认定该鉴定受理及鉴定程序违法,该报告三位鉴定专家已出具证明材料撤销出具的鉴定意见,法律规定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则该鉴定报告失去法律效力。

  第三,二审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

  民事判决中,二审法院已经明知新发药业对先前刑事案件中作为判决依据的《技术鉴定报告书》提出了诸多质疑,且相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已经受到其主管机关——北京市司法局的处理,在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完全不理会”事实依据”,仅以”前审”为断案依据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司法审判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审判基本准则。

  第四,二审法院单纯依据”前审”结论定案,剥夺新发药业正当合法权利。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新发公司依法享有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等权利。二审法院单纯依据前审刑事判决结论认定涉案商业秘密成立,且在认定新发公司侵权构成时认为,”结合2006年至2007年间新发公司经营获利有大幅提升的事实,可以认定新发公司使用了系争商业秘密”,这种认定侵权是典型的推定侵权,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因果关系的推理原则。

  第五,D-泛酸钙生产技术是公知技术不是鑫富药业的专有技术。

  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涉案技术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技术全部是公知技术,根本不是商业秘密。

  第六,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求。

  民事判决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新发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这只是D-泛酸钙生产工序的一小部分,而法官判决却是整个D-泛酸钙生产的全部技术,明显不公正。

  第七,赔偿金额主观臆断。

  民事案先是上海一中院判新发药业、姜红海、马吉锋赔偿鑫富药业3100余万,后是上海高院改判赔偿900万,这两个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法院在无法确认新发公司是否使用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仅凭新发药业的营业额在被控侵权过程中出现了企业经营发展,且鑫富公司研发投入大,在这两者之间并未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推断新发公司因侵权获得了收益,完全是主观臆断的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为何发帖:

  强烈不满”判决不以事实为依据”,2.4万人关注贴文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马强不仅是实名举报,还公布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大众网记者通过该帖文中公布的电话联系到了马强。对于为何实名发帖,马强说:”作为新发药业的一名员工,我对上海高院的判决表示强烈不满,明明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以事实为依据而选择性审判,我提出严重抗议。将我的公开信原文发帖登出去,是因为我相信正义是不怕见光的。”

  马强的这篇贴文也在网友中引起了广泛关注,截止到1月20日晚上10:00,共有24216名网友浏览了贴文。

  同时,不少网友也纷纷发表议论。

  网友”言叶之庭”说:”看到这样的新闻,我只想说真的是很同情这个受害者”、”受害者最伤心了”

  网友”激战2015″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

  网友”年年人不同”发言说:”这样的企业是怎么胜诉的,我很好奇?”

  网友”山里猎人”则说:”竟然有这样的事,不敢想,让人求天不灵。”

  网友”想睡觉”说:”北京市司法局认定该鉴定受理及鉴定程序违法,该报告三位鉴定专家已出具证明材料撤销出具的鉴定意见。”

  网友”神马识股途”则说:”这事是真的吗?真该好好查查啊,不能这样就了事。”网友”傻了哈勒”发言说:”支持,一定要要回自已的公道!”

  …… ……

  上海高院:

  案子情况可上网查裁判文书,文书里面讲得很清楚了

  1月20日,大众网记者拨通了上海高院法宣传处的办公电话,希望了解一下该案件的终审审理情况。法宣传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这个案子具体情况可以上网搜索那个裁判文书,在(文书)里边(已经)讲的很清楚了,”这个案子的裁判文书已经上网了,你可以自己搜查,这个法官讲的肯定比我讲的清楚。”

  8年间,跌宕起伏的情节、扑朔迷离的”剧情”,让这部”商战大片”的一举一动始终处于媒体报道的风头浪尖。虽然已有终审结果,但该案件的社会影响却如空谷回音,短时间内不会平息……

  附:马强实名发帖全文

  上海高院很任性:山东新发药业员工马强致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的一封公开信

  (敬请各位网友帮转,帮助一个无助企业的声音)

  崔亚东院长:

  冒昧致信。素有”2008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浙江鑫富药业诉山东新发药业的二审已结案,终审判决无视证据进行了选择性审判,判定新发药业侵害商业秘密罪成立。在此,像我一样的新发药业千名员工向你提出严重抗议,对司法审判的不公平、不公正表示强烈不满。你晓得吗?上海高院这样的裁决将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存亡,给我们这样一个民营企业带来了生存危机,希望你能够看到这封信,予以过问。

  对此判决,我提出如下质疑:

  1.案件证据链严重缺失、不完整。案件既无新发药业获得鑫富药业技术的物证,也没有新发药业使用其技术的证据,只有”涉案人”的口供,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在没有确认具体什么是商业秘密、也没有查明新发公司是否使用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仅凭推测认定新发公司构成侵权,这种判断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另外,涉案技术资料是由鑫富药业单方面提供给浙江临安市公安机关,即使这些资料是商业秘密,也非公安机关在新发药业破获,与新发药业无关。

  2、刑事判决主要依据无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主要是依据临安市公安局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鉴定报告》作出的。而北京市司法局认定该鉴定受理及鉴定程序违法,该报告三位鉴定专家已出具证明材料撤销出具的鉴定意见,法律规定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则该鉴定报告失去法律效力。因此,依据《技术鉴定报告》做出的刑事判决是错误的,依据刑事判决做出的民事判决也是错误的。

  3、二审判决不依事实为依据。民事判决中,二审法院已经明知新发药业对先前刑事案件中作为判决依据的《技术鉴定报告书》提出了诸多质疑,且相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已经受到其主管机关——北京市司法局的处理,在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完全不理会”事实依据”,仅以”前审”为断案依据的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司法审判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审判基本准则。

  4、二审法院单纯依据”前审”结论定案,剥夺新发药业正当合法权利。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新发公司依法享有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瑕疵等权利。二审法院单纯依据前审刑事判决结论认定涉案商业秘密成立,且在认定新发公司侵权构成时认为,”结合2006年至2007年间新发公司经营获利有大幅提升的事实,可以认定新发公司使用了系争商业秘密”,这种认定侵权是典型的推定侵权,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因果关系的推理原则。

  5、D-泛酸钙生产技术是公知技术不是鑫富药业的专有技术。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涉案技术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技术全部是公知技术,根本不是商业秘密。

  6、判决结果超出原告诉求。民事判决中,鑫富药业的诉讼请求是新发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这只是D-泛酸钙生产工序的一小部分,而法官判决却是整个D-泛酸钙生产的全部技术,明显不公正。

  7、赔偿金额主观臆断。民事案先是上海一中院判新发药业、姜红海、马吉锋赔偿鑫富药业3100余万,后是上海高院改判赔偿900万,这两个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法院在无法确认新发公司是否使用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仅凭新发药业的营业额在被控侵权过程中出现了企业经营发展,且鑫富公司研发投入大,在这两者之间并未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推断新发公司因侵权获得了收益,完全是主观臆断的结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写这封信我想了很久,因为我想知道一名普普通通的员工能否通过这种方式传达到上海高院,以体现上海高院为民做主的本质。我大学毕业以后,进入了新发药业公司被分配到项目管理部门工作,从一名懵懂的青年逐渐成长为一名优秀企业员工。为此,我付出了很多,也经历了很多,感受到了新发药业公司的艰难创业,也体验到了在中国做优秀企业的不易,技术、研发、营销、市场、环境、安全、质量、创新等各个环节的拼搏,造就了新发药业从只有几名技术工人的小厂到千名员工的大企,从单一的维生素产品成长为一家涵盖整个维生素产业链的多产品优秀企业,发展的沧桑和不易难以想象。”屋漏偏逢阴雨天”,在2008年,浙江亿帆鑫富药业炮制商业秘密侵害案,不以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而是搞阴谋诡计,谋划自编陷害案,打击行业对手,置新发药业于死地,山东新发药业如何走下去?新发药业员工如何生存?成了每一名新发药业员工的困惑和忧虑,而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李新发老总带领企业员工没有气馁,而是迎难而上、激流奋进,在企业伤痛还没有得到治愈情况下,奋发自强,把企业技术革新放在首位,组织行业内知名专家、博士创新产品技术攻关,逐步形成了以维生素B1、B2、B5(D-泛酸钙)、B6、B9(叶酸)和D3的多品种领域生产,是国内目前生产维生素品种最多最全的企业,然新发药业与浙江亿帆鑫富药业的法律纠纷一直未平息,6年之战,不但没有打垮山东新发药业,相反,却使得新发药业在磨难中成长的更加成熟。坚强、拼搏、创新成为新发药业成功的秘诀。而噩梦的12月30日,我们收到了上海高院的二审裁判书,在没有重视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选择性审判,指定性裁定,让我们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犹如晴天霹雳,当头一棒,瞬间,击昏了我们。这时候让我想起了一句话”愈加其罪何患无词”,证据被漠视,依据被乱用,张冠李戴,强行给我们扣了一顶大帽子,指责我们侵害商业秘密,偷取技术,请问,我们提供的事实材料,为什么视而不见?为什么不依法公正?难道有什么难言之隐?当前,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立公正有序的法治社会,而上海高院在这种大背景下,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依然置法度于不顾,我行我素,任性为之,难道这就是时下所提的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崔亚东院长,我写这封信可能有些激动,但都是我的肺腑之言,不应该有针对性,但也是我真实想法的反映,我相信,你能够出面主持正义,践行群众路线,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纠偏案错案,重事实,轻人情,公开公正审判。老理说的好,身正不怕影子斜,我们没有做违法的事,就不怕鬼敲门,事实胜于雄辩,我给你写这封信,也就是对真实的反映,黑就是黑,白就是白,青天白日,昭然若揭。

  我们新发药业员工不愿天不愿地,只相信事实和证据。更相信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强劲东风推动下,中国的司法会越来越公正。

  最后,希望你能够看到这封信。

  新发药业员工马强

  2015年元旦

  手机号:13864740805

  ”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大事记

  2006年,这一场D-泛酸钙行业的龙头对决就正式开战,8年多的时间里,究竟是鑫富最终胜出,还是新发笑到最后,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热点。

  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上市,主要生产D-泛酸钙,曾是这个行业的绝对龙头老大。2005年,鑫富药业经过收购紧随其后的湖州狮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占有40%的世界市场份额。当时的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虽上升为行业第二,但年产量仅1000多吨。

  但经过几年的发展,山东新发已能生产维生素B1、B2、B5、B6、B9、D-泛醇等产品,其中D-泛酸钙(维生素B5)和叶酸(维生素B9)等部分产品的产销量居世界第一,是黄河三角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新秀,企业的迅猛发展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与之相反,浙江鑫富公开的报表显示,因经营不善、多元投资失败等原因,该企业连续亏损,股票披星戴帽,曾一度面临退市警示。

  据山东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介绍,2006年,鑫富药业曾欲收购新发药业,被其拒绝,后又提出联合涨价,但被新发拒绝了。

  从此,两大行业巨头开始陷入一场围绕关于生产维生素B5的生产工艺和方法的知识产权诉讼战,而这一战就是8年!

  2007年12月3日,浙江鑫富以山东新发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2008年3月10日,审议”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公开就此案发表评论,引起行业内外轩然大波,由此该案被誉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

  2012年5月21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令赔偿3100余万元。新发药业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由此,该”知识产权第一案”成为众多媒体关注焦点,《证券日报》、《齐鲁晚报》、《知识产权报》、《经济 参考报》等国内多家媒体和网站纷纷报道。

  2012年7月8日,山东新发药业职工马强在大众网大众论坛等多家论坛实名举报,指责上海一中院法官未按原告起诉书中”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而超范围判决,是”眼花”还是”心花”?

  2012年7月11日,大众网刊发《网曝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一稿。

  2012年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在其官网晒出一审判决书,并旋即通过新华社”中国网事”栏目、上海官方网站东方网公开回应”眼花法官”事件,认为并不存在”眼花”或”偷换概念”问题。

  2012年7月14日,马强再次实名对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的回应进行质疑。

  2012年7月17日,大众网记者采访了新发药业董事长李新发。随后,大众网刊发《山东新发八问:法院回应引出更多谜团》一稿。

  2012年7月20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在北京组织”商业秘密保护及案例研讨会”,专题研讨”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这个典型案例,11位国内知名专家一致认为,要严格把握商业秘密的基本构成要件;对司法鉴定机构要加强管理,促使其对商业秘密的鉴定要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地进行;企业之间的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来到达目的,防止商业秘密纠纷中滥用公权力,商业秘密纠纷中泛刑事化的趋势应当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的反思,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本次研讨会,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人民网,中国网、凤凰网、中国知识产权报等近20家知名媒体均进行了关注和报道。

  2012年7月25日,大众网刊发《新发VS鑫富鹿死谁手,11专家会诊法理》一稿。

  2012年12月18日,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出具由8位专家签字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称”本案应当首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后,才能加以判断,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应当审慎对待,不应简单地依据司法鉴定报告轻易下结论。”

  2013年3月6日,北京市司法局答复山东新发药业,称国科鉴定中心在本案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3名鉴定人则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4年7月3日,”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将在上海高院进行二审。二审在即,这场”商战大片”即将收官。

  2014年6月5日,新发药业有限公司整理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的情况汇报》。在该份汇报材料中,该企业全体员工发出呼吁:请求相关司法机关、上海高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公正判决。

  2014年7月3日,该起案件的二审在上海高院开庭。

  2014年12月24日,上海高院判定新发药业侵犯了鑫富药业的商业秘密,确定损害赔偿额为900万元。

  2015年1月4日,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员工马强在大众论坛实名发帖《上海高院很任性:山东新发药业员工马强致上海高院院长崔亚东的一封公开信》,对判决结果提出一系列质疑。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