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启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

  自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根据《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的通知》,正式启用修改后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此次修改由于新增了电商平台等项目而备受业界关注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项目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此分类表。我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采用国际分类,大大方便了商标申请人,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更加规范,国际间商标事务的联系更加密切。1994年我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积极参与了对尼斯分类的修改与完善,已将多项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加入尼斯分类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经常更新,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入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尼斯分类第十版2015文本修改的主要内容,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查询。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涉及所有45个类别中的43类,未作修改的只有第二十三类纺织用纱和线和第三十三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在采访中,好几位资深商标代理人告诉记者,此次修改内容比较多,有几项格外值得申请人关注。

  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三十五类的3503群组增加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一位资深代理人告诉记者,该服务可理解为我们日常所说的“电商平台”如京东商城等。近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迅猛,尤其是阿里巴巴上市后,该公司接到的关于电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的咨询急剧增长。“此次增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这一服务,使电商平台服务项目有了归属。”这位代理人说。

  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高锦荣也认为此项修改非常重要。他告诉记者,由于注册项目的限制,以往电商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多采取模糊注册的策略,主要针对第九类(APP或计算机软件)、第三十五类(与销售相关,包括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以及第四十二类(软件设计)等,再结合其他类别。“此次修改首次明确了网上购物和销售行为的商标注册内容,为电商企业提供了更加精准的选择。”高锦荣说。他认为,在2015版区分表下,3503群组中新增“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项目将成为今后电商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心项目。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第九类的0907群组明确出现了移动电话和手机这样的商品名称。由于以前的分类表中没有手机这一规范商品,商标申请人一般认为手提电话即为手机。但维权时,执法机关有时会对手提电话是否与手机为同一产品产生疑虑,导致侵权事实难以认定,权利人维权困难。此次修订无疑方便了申请人,相关商标权利人维权更方便,也便于执法机关认定侵权行为。

  近年来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风生水起,高锦荣介绍说,2015版区分表增加手机这一商品名称,显然是针对移动互联网作的修改;新增加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这一商品,可谓众望所归。近两年移动电源产品风靡全球,遗憾的是以前注册只能用电池或蓄电池这样的泛概念,不够准确,以后生产此类商品的企业可直接选择该商品项目申请注册,更加方便。

  软件外包服务的加入也是此次分类表修改的一个亮点,第四十二类增加“外包商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420232”,技术服务外包的概念首次进入区分表,对很多IT软件类技术公司是一个福音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