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起适用新反法罚款刷单200万元

  办案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4月9日
  
  处罚结果:罚款200万元
  
  2018年3月21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市区丰亭东路1268号金华JS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当场锁定其网络刷单行为。当日,该局对此案立案调查,于3月27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为入驻拼多多、苏宁易购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提升网店信誉,增加商品销量记录。
  
  当事人自建服务器,使用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将通过网络采购或购买手机号码自行注册两种方式取得的购物平台上的买家账号导入系统,使用网店商家提供的资金(先行支付或当事人垫付),通过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虚假下单采购商品,并使用网络采购的空包物流单号或商家自行联系的物流发送空包裹,欺骗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记录,从而实现刷单炒信流程。
  
  由于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仅存有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案发日)的刷单数据,执法人员通过导出后统计,共有刷单记录18.9万条。当事人涉及的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涉及空包物流的金额为12.03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与此同时,当事人擅自删除用于经营电脑内的所有电子数据,销毁证据,导致其他数据无法核实提取。
  
  本案3月27日调查终结,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核。4月4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案审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表示不要求听证,也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4月9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该局认为,当事人采取不法手段,帮助其他经营者提升网店的信誉、增加产品销量获取佣金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组织虚假交易行为。由于当事人组织虚假交易的金额及刷单交易笔数特别巨大,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体会:剑胆琴心树标杆 执法细则需完善
  
  本案是浙江省首起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的组织虚假交易案,也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罚没款最多的案件。
  
  案源发现
  
  今年年初,办案人员从一家网店的交易记录和QQ聊天记录中获取线索,逐步关联到当事人。3月21日,办案机关在现场提取大量经营数据,其中包含涉嫌与刷单炒信相关的文档、表格以及聊天记录等,还有大量组织虚假交易的智能化硬件设备,查实其网络刷单行为。办案人员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从当事人自制的系统网络记录情况看,雇其刷单的多为入驻第三方平台的网店,售卖麦芽茶、电饭煲、运动服等产品。
  
  办案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刷单记录非常详细,可以清楚看到每一笔刷单的委托网店、刷单产品、产品售价、刷单佣金、邮寄方式、操作人员以及收货地址等信息。刷单记录显示,××商城的网店雇当事人刷一单付出佣金6元,邮寄多以空包裹形式“送达”,其中可能还涉及泄露个人隐私。当事人通过电脑模拟手机客户端进行刷单,其员工所使用的电脑同时连接多部手机,现场查获大量电话卡。
  
  刷单特点
  
  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发现两个新特点。
  
  一是刷单组织严密,整套系统呈现闭环、智能化特点。
  
  过去刷单是团伙分工,有的专门负责注册账号,有的招聘“刷手”下单。而当事人从事的刷单行为明显成规模成体系,其组建自己的技术团队和销售团队,拥有数十台电脑和服务器。
  
  办案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技术团队开发了智能刷单系统,可以自动注册第三方平台账号,智能系统可以自动给每一个虚假账号匹配虚拟的IP地址和虚拟电脑的mac地址,通过电脑模拟手机客户端进行刷单。当事人还研发了可以自动接收短信的硬件系统“卡池”,同时购买大批手机,其软件系统可以智能模拟“刷手”在手机上的翻页、下单动作,全流程自动下单完成虚假交易,并通过“空包”发送虚假快递。
  
  二是涉案金额巨大,组织管理严格。
  
  据现场锁定证据显示,当事人从2015年开始从事刷单炒信活动,相关员工12人,已查明近3个月获取佣金达209万元。
  
  当事人的组织管理严格,每周写周报和刷单体会,并改进服务措施。销售人员专门负责去××论坛寻找客户,通过QQ达成交易,最高一天刷到7000单。
  
  当事人还组织员工每周写周报,以改进服务措施。在查获的员工周报里,有成员反思,“商家反映××收评(刷好评)问题不及时”“刷单速度太快,9分10单,16秒1单,比秒杀速度还快”。
  
  焦点剖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问题方面。
  
  2017年6月20日上午,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是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通过创建“零距网商联盟”(前身为“迅爆军团”)网站和利用YY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吸纳淘宝卖家注册账户成为会员,收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证金和40元至50元的平台管理维护费及体验费,并通过制定刷单炒信规则与流程,组织会员通过该平台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余杭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李某的行为依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本案中,是否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参照上述案件进行追诉,是办案人员争议的焦点。一种意见赞同参照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认为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该判例有很强的借鉴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机关经讨论认为,当事人接受商家刷单请求后,自行组织员工,利用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独立完成,不需要对外发布信息招募“刷手”,与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中的刷单炒信行为具有本质区别,难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也难以适用《刑法》涉及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
  
  综上,办案机关认为,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办案启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办案机关加大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继今年1月查处全国首例跨境刷单案件后再办刷单大案,展现了办案机关整治虚假交易违法行为的坚强决心。通过查办本案,办案人员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是树立查办案件标杆,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因恶意注册、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刷单骗补以及泄露倒卖个人信息、合谋寄递空包裹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刷单行列为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可见立法层面对规制此行为的重视。
  
  无论是境内平台刷单还是跨境电商刷单,刷单公司通过假账户浏览产品,比较价格,模仿实际消费者所做的一切,然后才从卖家的商店里下单购物,交货确认后,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给予正面评价。刷单炒信行为扰乱正常的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不仅违法而且破坏社会诚信体系,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
  
  在查办本案时,办案人员连续加班加点,仅用一周的时间即查清全部违法事实,体现了办案人员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本案的查处,为查办此类违法行为树立了办案标杆。办案机关对本案适用顶格处罚,较好发挥了本案的惩戒、警示作用,体现了执法权威。
  
  二是做好案件前期排查,为精准打击奠定基础。2014年、2015年,办案机关相继查处金华市本恩、讯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刷单炒信行为,并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对其分别罚款1万元和10万元,开启浙江全省查处刷单炒信案件的序幕。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办案机关着眼于严厉打击刷单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方排查寻找案源,最终通过一个银行账号锁定当事人,并顺利办结此案。对本案进行案件排查,花费了办案人员的大量精力,占办案人员全部工作量的60%以上。磨刀不误砍柴工,前期的大量工作,为后期精准锁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奠定了基础,对案件查办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执法细则需完善。本案中,办案机关对当事人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顶格处罚,也只能处罚200万元。由于本案是行为罚,所以不能没收违法所得,也不能没收工具(如当事人使用专门用来刷单炒信的“卡池”)。
  
  本案中,已查明当事人近3个月获取佣金达209万元。按照这个水平推算,当事人自2015年从事刷单行为以来,其流水远超3.2亿元,获利可达2000万元。然而按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此类行为不能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违法成本低,刑罚不当,难以有效制止此类违法行为。另外,“卡池”等专用设备是当事人进行刷单炒信的重要工具,而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涉案工具,这些工具极易被当事人再次用于违法行为,难以有效防范此类行为再度发生。因此,办案机关建议,相关部门应完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细则,对此类行为增加没收违法所得和专用工具的规定。
  
  作者 | 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元琦
  
  来源 |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