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现状及应对

  作者:刘嘉洛

  出处:《浦东审判》2014年第6期

  【摘要】近年来,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呈爆炸式增长态势,其中涉及商标权利人诉个体户的案件所占比例更是逐年攀升。分析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成为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浦东地区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此类案件的各项审判数据入手,分析案件审理现状,剖析小商户及商标权人在诉讼中的特点,进而从司法、行政、教育等角度提出对此类案件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商标侵权 小商户 批量维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商标注册量不断上升,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特别在与民生关系密切相关的领域,一些知名商标由于常受到仿冒困扰,企业用于打假、维权的力量便不断增加。2011-2013年,浦东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从40件猛增至248件,2014年1-6月案件受理量即达到113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也呈现逐年上升态势,成为推高商标侵权案件受理数量的主要因素。

  一、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概述

  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一般指商标权利人为原告,个体工商户或经营小店铺的个人为被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案件表现形式一般为小商户在自己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了侵害权利人商标权的商品,权利人通过公证购买取证或向工商部门举报查处进行证据固定后,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此类案件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伴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一些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提升,产品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因此遭到了”李鬼”式的仿冒侵权也显著增加,从而引发了商标权利人的系列诉讼。从浦东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分析,呈现如下特点:

  (一)呈爆发式增长

  正因为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近年来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无论从总数还是在商标侵权类案件中的所占比均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2011年-2013年,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从8件剧增至192件,所占比例从20%升至77.4%,而2014年上半年,此类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102件,占到113件商标侵权案件的90.2%。造成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企业对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更为重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新形势下市场对小商户监管力度存在一定不足。

  (二)涉案商标集中

  尽管案件数量较多,但近年来浦东法院受理的大部分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数量却并不多,而是集中在几个较为知名的商标上。2011年的该类案件涉及商标尚较为分散,只有零星的数起案件,每个商标仅涉及1-2起案件。从2012年开始,3起以上大批量的维权案件开始出现,至2013年和2014年呈愈演愈烈的态势。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不同的商标权人对批量维权的投入不一,部分原告呈周期性维权,每一段时期内的案件数量并不均衡。

  (三)和解撤诉比例高

  由于案件事实基本较为清晰,在法律适用上也不存在较大争议,双方一般也没有深层次的其他矛盾,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有较好的和解基础,达成和解的成功率也较高。出于和解金额保密和方便后续维权工作的考虑,原告更倾向于选择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只有在调解金额达到一定水准时方才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2014年1-6月,以调解、和解撤诉形式审结的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比例达42.16%,而同期知产庭的案件调解率为24.61%,考虑同样以和解撤诉形式审结的其他案件数量有限,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的和解比例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结合2013年同期数据(附图4),和解比例均维持在较高水平,该类案件的这一特点也让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大规模适用探索成为可能。

  二、小商户特点分析

  (一)经营规模小

  在大多数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中,涉及商户经营规模均不大,经营面积多在200平米以内,经营者多为夫妻二人。部分商户并未进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以日用百货、小五金用品居多。涉案店铺的销售额有限,经营过程中在账簿、存货等方面很少有书面记载,进销货更是不会考虑留存发票或合同单据。

  (二)进货渠道混乱

  进货规模小、渠道单一,考虑到运输、人工成本,很少从正规的批发市场自行进货,而多选择从上门推销的游商处补充货品,这也成为小商户侵害商标权的最大隐患。送货上门的游商货物来源不明,一般集中了大量仿冒产品,以货车直接上门送货、扫街推销的方式,占据了小型百货商户的进货渠道。一些游商更是留下名片和产品清单,以电话订货、即时送货的方式,为小商户的进货提供很大便利。在小商户法制意识薄弱的情况下,这些游商通常有意识地避免在任何单据上签章,也不签订合同或开具发票,案发后即不再露面,难以追究其责任。

  (三)诉讼能力低下

  小商户大多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意识,一般从未接触过民事案件,因此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往往不知所措,对大多数问题均以”不清楚”、”不知道”应答,在质证环节面对原告较为完备的证据,一般也以”看不懂”、”没有意见”简单带过。抗辩的理由基本上均为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条件差、身体有疾病、家中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等,很少针对原告权属、产品销售、商标使用等案情关键提出抗辩。被告一般均为本人到庭应诉,委托代理人或聘请律师的比例极低,以2013年度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三角牌”商标提出的涉小商户侵害商标权案件为例,在全年58件该类案件中,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有12件,其中委托律师的仅2件,其余代理人均为亲属。

  (四)被告户籍地集中

  与上海移民城市的性质相对应,涉案的诸多小商户中,非上海户籍占到大多数。同样以2013年58件轻出集团案件为例,上海户籍的被告仅占5件,其余被告大多来自浙江、安徽、江西等地。而对浙江省内的地域分布进行分析,以丽水、温州两地的数量为多,其中仅丽水市莲都区的被告就占14个,占浙江户籍被告案件的一半以上。来自这些地区的小商户经营者早年在浦东部分地区站稳脚跟,以亲友老乡互相提携的方式开展小商户的经营,在经营方式上更容易趋同,这样的经营群体也更容易受到所谓便利、廉价进货渠道的影响,往往同时成为侵害商标权案件被告。

  三、商标权人情况分析

  与此类案件的小商户相对应,原告商标权利人则隐藏在重重代理人之后,在批量案件委托书的红章之下,其作为商标权被侵害者的面目似乎并不十分明晰,批量化、商业化的维权成为此类案件原告的最显著特点。

  (一)维权分工精细化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大多数商标权人将案件委托给代理人处理,甚至出现外包批量维权案件权限的情况。一般而言,由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前期调查取证,针对某一区域的小店进行地毯式的搜索,发现涉嫌侵权商品之后,采用公证购买或向工商部门举报的方式固定证据,接着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在这一过程中知产代理公司及律师均对案件享有较大权限,而权利人公司则几乎没有参与此过程,在部分工商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是否仿冒的判断也一般由知产代理公司进行。维权分工的精细化形成了商标权人批量维权的基础。

  (二)诉讼证据固定化

  针对所享有的商标,原告一般会提供权属证据及相应的知名度证据。在涉小商户的批量维权案件中,原告一般会在诉讼开展前期准备好一套包括所有材料在内的权利证据,并同样适用于所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持续数年的维权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知名度证据逐渐显得略为陈旧,在上文提及的涉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所提交的知名度证据绝大多数为2010年之前形成,在随后的案件审理中法院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综合考虑原告自身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知名度情况。

  (三)维权模式周期化

  在维权诉讼中,商标权人的另一大特征即体现为诉讼的区域化和周期化。从横向上看,权利人一般根据取证时的顺序分区域、分批次诉讼,在一定时间内起诉相同村镇、街道的商户。这也造成了一些小商户在接到开庭时间并不相同的传票之后仍然选择了同一时间来到法院了解案情、参与调解。这样一方面方便了案件的批量解决,但另一方面也隐含着群体性事件风险。而从纵向上看,部分原告限于时间、人力、物力所限,在一定时期内针对侵权行为集中打击,并无长期持续性。从附图2、3中可以看出,”相依本草”、”张小泉”两商标的案件仅在2013年集中出现,至2014年则尚未受理,可见相应的维权诉讼存在一定的周期性。

  四、应对之策

  针对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的以上特点,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除人民法院加强研判,妥善处理以外,还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作,以求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与维护小商户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和谐健康地发展之间寻求新路径。为达到这样的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基层法制宣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对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委托代理人的比例也相当低,导致法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其进行法律释明。相当多的被告因被工商行政处罚之后,觉得国家已经对其进行了罚款,对权利人的维权有着严重的抵触情绪,这也大大增加了调解难度。因此开展针对该群体的基层法制宣传成为降低小商户经营风险、保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一方面,法院与工商等部门可以结合已经审结的案件,特别是结合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应刑事案件进行普法宣传,让小商户充分了解到售假对自己和他人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的户籍地工商等部门也应当利用各种渠道,向外出经商的小商户家庭进行相应的普法宣传,从而形成迂回合力,相互呼应之势,多方面提高小商户的法制意识,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二)规范市场经营管理

  针对小商户所在的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提高自身责任意识。商标权人、工商部门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场管理者,明确告知其市场内出现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对于放任、纵容侵权行为发生的市场监管者,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侵权案件多发的市场,应当集中张贴涉嫌侵权产品与正品的比对图片及相关案例,实现以案说法的效果。

  (三)加强源头打击力度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大针对涉案侵权产品产销网络的打击力度,在依靠民事诉讼打”苍蝇”的同时,揪出一批隐避在游商送货模式之后的”大老虎”.商标权人也应当提升自身的供货能力,打通输往郊县地区商户的渠道,强化服务水平,优化产品性价比,力争让游商无可趁之机。

  (四)推动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

  结合以往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调撤率较高的基础,法院可与工商、区知产委、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联合探索针对此类案件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在工商查处的同时,由相应的调解机构提前介入,引导商标权人与小商户之间就侵权事实进行协调,法院则可以在适当时机集中对工商处理的小商户进行批量的法律释明,打消小商户对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顾虑。此外,当协调不成时,可依权利人的申请,直接向工商调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材料,起诉至法院,避免因程序之间的衔接造成时间上的拖沓,以”趁热打铁”的方式妥善解决此类案件,也减少了因小商户经营情况的变化引发的大多数公告案件,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