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商标作为百度后台关键进行推广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

  来源:南方日报

  由于木业家具未侵害罗浮宫家居的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百度提供推广服务的行为亦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罗浮宫家居的诉讼请求。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下称“罗浮宫家居”)将百度搜索和另一家家具旗舰店经营者(下称“木业家具”)告上法院,称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广东罗浮宫家具”结果排名第一是某木业家具旗舰店,向上述两被告索赔60万元并要求刊登道歉声明诉求。4月6日,记者获悉,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一审后,原告罗浮宫家居的诉求被驳回。

  要求被告赔偿并道歉

  早在2004年,“罗浮宫”商标就进行注册、使用,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然而,罗浮宫家居却发现,通过百度搜索“广东罗浮宫家具”时,搜索结果排名第一却是木业家具的营销宣传,该链接标识旁还加了“V”。

  2015年12月和2016年3月,罗浮宫家居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2016年4月,罗浮宫家居一纸诉状将木业家具和百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木业家具停止侵权、两被告分别刊登道歉声明,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60万元。

  被告木业家具反驳,其公司的网页名称及内容均没有使用“罗浮宫”等字样,没有构成侵权行为。搜索结果出现木业家具天猫店信息,不是由于百度后台设置含有“罗浮宫”作为关键词引导产生的结果,而是因为“广东罗浮宫家具”中含有“广东家具”。

  而被告百度认为,木业家具的网页中没有出现“罗浮宫”商标字样,若仅在设置搜索关键词中使用他人商标,并未在搜索结果的标题或描述上使用他人商标的,不构成商标侵权。而且以他人商标作为搜索的关键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会影响相关客户对罗浮宫家居的关注度。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木业家具将与“罗浮宫”相关文字设置为关键词系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标识在推广链接描述或公司网站中向公众展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木业家具设置推广链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认为其提供的商品与罗浮宫家居有特定关系,未损害“罗浮宫”的识别功能,未侵犯罗浮宫家居对“罗浮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至于木业家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禅城法院认为木业家具的行为,未导致搜索“罗浮宫”信息的网络用户,因在搜索结果中不能发现,或难以发现罗浮宫家居的链接,亦未因混淆而错误地购买了产品。

  禅城法院同时认为,百度提供推广服务,以及向推广用户提供关键词推荐工具的行为,系向用户提供一种网络技术服务。本身不涉及对其推荐的,或推广用户设置的关键词进行商标性使用,也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问题。

  本案中,由于木业家具未侵害罗浮宫家居的商标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百度提供推广服务的行为亦不构成共同侵权。最终,禅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罗浮宫家居的诉讼请求。

  目前,罗浮宫家居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