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司法裁判文书应写明完整专利号

  来源:三友知识产权

  作者:吴梓菲律师

  IPRdaily导读:专利制度的精髓就是以公开换保护。权利人要清楚的公开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以便公众在该技术领域进行革新时,要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要么绕道而行,避免侵权的纠纷。

  当一件专利申请在获得官方授权之后,就成为专利权人所有的权利。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则权利人有权提起侵权诉讼。

  公开对于专利制度意义重大

  专利制度的精髓就是以公开换保护。权利人要清楚的公开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以便公众在该技术领域进行革新时,要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要么绕道而行,避免侵权的纠纷。

  申请中的信息公开——在申请及获得授权的过程中,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网查询一篇专利的各种文件,特别是授权公告文本会经官方公布。

  无效程序中的信息公开——在后续专利权存续的漫长岁月里,专利可能经历无效宣告程序的挑战,无效程序如果作出了最终的裁决,则会在复审委员会的官网上公布。

  但是,如果一件专利涉及侵权诉讼,公众则很难知晓相关的信息。

  目前国内法院的判决书中,对案件涉及的专利信息,有些会直接写明专利号,有些则会隐去部分号码,例如:

  专利号为ZL20101013××××.4。【(2016)苏民终1350号】

  相对于专利申请号的犹抱枇杷半遮面,案件所涉及的申请日、专利名称、优先权、具体权利要求等则会全文写入判决书。

  实际上这些涉案专利的信息,包括涉案专利的专利号并不是秘密信息,而裁判文书中不写明完整的涉案专利号,则可能阻碍公众获得专利涉诉的信息。

  写明涉案专利号的好处

  例如,在(2014)民三终字第7号判决书中展示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其中涉及的一个方面,就是涉案专利01319523.9。

  涉案专利01319523.9情况:

  1、申请日2001年5月30日

  2、2003-2006年提起的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3、2006-2007年,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维持了无效决定

  4、2010年最高院的再审,撤销行政判决及无效决定

  5、2012年5月17日的无效决定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纵观涉案专利01319523.9的生命周期,在2007-2010年之间,该专利的无效状态是确定的,如果在此期间实施了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是不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先用权?如果在此期间,对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改进,当权利被恢复之后,是否还需要交叉许可?这些是更深层的问题。

  涉案专利01319523.9是一项外观专利,即使全程有效,到2011年5月30日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也进入了公有领域。而根据相关的统计,一项专利在权利期限的后半程,往往会引发侵权纠纷。但如果后半程权利灭失,则给了相关领域技术人员更多的技术运用的空间。

  随着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增多,官方的裁判文书公布也越来越及时,但是面对众多的判决,要如何查找一件专利是否涉诉?专利号是最为直接有效的信息。

  权利人以公开技术方案获得专利权,但仅公开技术方案还不够,还要使专利权的状态能够被公众及时获得,这也是公众知情权的一部分。

  只有公众能够及时获知专利权的状态,才能够及时避开专利的技术方案,或者积极的与权利人协商获得许可,避免更多的诉讼纠纷,提高技术发展的效率和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

  当越来越多的公司注重技术的研发、技术的引进,专利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企业并购中交易专利,专利权的稳定性所受到的挑战都应当被披露。此外,及时有效的获知专利的涉诉信息,对公众使用相关技术、是否联络权利人进行许可、专利交易中对涉案专利定价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理法院的判决书是交易方乃至公众获得此类信息的重要来源。鉴于上述,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必要隐去涉案专利的专利号,写明完整的专利号则更符合专利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