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权利要求出现明显错误时的修正性解释

  作者 | 付建军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本问提出了与知产力上周四(2月16日)发表的《权利要求出现明显错误时的修正性解释》一文不同的观点。更主要的是,希望通过本文能引起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重视。(编者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权利要求出现明显错误时的修正性解释》一文以埃斯科公司诉宁波市路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为例,提出了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的观点。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明确相关案件中的几个事实。

  1.涉案的8号“耐磨组件及耐磨构件”发明专利是PCT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

  2.专利公告文本中的独立权利要求20存在明显错误,其中所记载的“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用于接收一凸轨(35)的凸槽(65)”中突出部(18)与凸槽(65)部件位置关系存在错误,应当更正为“所述插口(53)包括一个用于接收一形成在所述突出部(18)上的凸轨的凹槽(65)”。

  3.原告要求进行更正以及法院认可进行更正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4.原告要求进行更正以及法院认可进行更正的主要理由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以及参考涉案专利PCT国际申请时提交的原始说明书(英文及译文),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下面,基于以上事实对该案中法院的观点进行剖析。

  由于涉案专利是基于PCT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而授予专利权的,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还应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在该案中,由于译文错误,其导致的既不是保护范围的缩小,也不是保护范围的扩大,而是保护范围的错误,即压根就不是原来的保护范围,似乎不能直接适用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但是,从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出现翻译错误,基本的解释原则是对专利权人不利。在这个原则下,如果出现了如该案的错误,那么显然应该按照错误的保护范围来理解,而不应该进行修正。另外,类似该案的翻译错误,也可以解释为在翻译过程中既扩大了保护范围,同时又缩小了保护范围。扩大是因为有译文错误的保护范围显然不是正确的译文所包括的保护范围,因此是扩大了。同时又是缩小了保护范围,是因为由于译文错误,导致了把原来的保护范围缩小为0。那么根据实施细则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译文错误导致的扩大的部分无效,而由于译文错误导致保护范围缩小的,则以缩小部分为准。依据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该案中的译文错误不能依照原文进行解释。

  进一步,从该案看,似乎还有一个疑惑点,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的规定应该优先适用哪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涉案专利是基于国际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显然应该优先适用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再者,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是我国加入的PCT条约的规定,根据我国共同加入的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也应该优先适用。

  其次,再谈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的规定是否真的可以适用于该案。这一条规定的前提很明确是“有歧义”,然后如果借助说明书、附图 或者权利要求书,可以得出“唯一”正确含义,则可以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按照这“唯一”含义解释。但在该案中,显然不存在“歧义”,因此,司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适用于该案非常勉强。

  最后,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各项规定。同在司法解释二中,第五条就规定:权利要求记载的文字含义清楚,但说明书的相应描述与其根本冲突,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该案中,权利要求20的保护范围本身是清楚的,但却与说明书的描述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显然应该适用司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