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老字号“盲公饼”状告“佛山公”侵权终审宣判

  合记公司与联和公司均是广东佛山的糕饼生产商。“盲公饼”是合记公司旗下糕饼产品的注册商标,“佛山公”是联和公司旗下商品的注册商标。2014年底,合记公司认为联和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销售合记“盲公饼”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纸诉状将联和公司诉至法院。

  2015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联和公司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款10万元,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日前,佛山中院对该案终审宣判,对部分判项予以改判。

  合记“盲公饼”称:“佛山公”在他家店卖我家饼

  盲公饼是广东佛山传统名点之一,因其甘美酥脆的特点而知名,相传由盲人何声朝创制于清嘉庆后期,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现今,盲公饼由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下称“合记公司”)唯一传承、唯一生产,2012年荣获“广东十大手信”称号,而该公司持有“盲公”商标,被评为“广东老字号”、“中华老字号”。

  合记公司所持有的第166967号“盲公牌盲公”商标及第1965555号“盲公”商标

  2013年,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联和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联和食品专营店”销售佛山特产,所售的佛山特产当中便包括由合记公司生产的“盲公饼”。2014年底,合记公司发现联和公司在网店销售“盲公饼”时,产品描述中多处显著标注“”(佛山公)商标,并且使用“佛山特产第1店”、“佛山公特产旗舰专卖店,由厂家直接供货”等广告宣传用语,遂将联和公司诉至南海区法院。

  “联和食品专营店”网站截图

  联和“佛山公”称:所售“盲公饼”来路正,不侵权

  合记公司认为,联和公司在销售展示“盲公饼”产品时,在“盲公饼”图片上标注“佛山公”标识商标,多处使用虚假描述、宣传用语,窃用合记公司“中华老字号”的市场美誉、搭乘合记公司知名商品“盲公饼”的商誉便车,致使公众误解其销售的“盲公饼”来源于“佛山公”,严重侵害了合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合记公司起诉请求,“佛山公”立即停止相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广东、佛山的几家主流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赔偿30万元。

  该网店上使用的宣传图片

  联和公司一方则认为,“佛山公”并无意傍“盲公饼”这个大款。再者,“佛山公”所售产品具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产品是正品,“佛山公”在销售“盲公饼”时,使用“”(佛山公)商标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产品的来源,是合理使用,宣传、广告语是客观描述不构成虚假宣传。

  南海区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联和公司并无涂改、覆盖合记公司商标的行为,对“盲公饼”商标本身没有侵权。但联和公司显著标注“”(佛山公)标识、在“合记盲公饼”的文字介绍前标注“【佛山公特产】”,未以合理方式表明销售者身份,极易使消费者误解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网店上展示的合记“盲公饼”

  使用“佛山特产第1店”、“由厂家直接供货”等宣传用语,系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因素,判决联和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合记公司1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上诉至佛山市中院。

  终审落槌:“佛山公”构成不正当竞争,部分改判

  二审庭审上,双方再次就网店销售中使用“佛山公”标识、宣传用语等是否涉及侵权以及赔偿金额产生激烈交锋。

  合记公司上诉认为,图标“”以及文字“【佛山公特产】”本身就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只要标注就会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不存在“显著标注”或“非显著标注”,据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的“停止在‘盲公饼’产品图片上显著标注‘’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项,判令联和公司停止在“盲公饼”产品图片上标注“”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提出,联和公司不正当地利用合记公司的历史荣誉,联和公司因其不正当竞争而带来了一定的品牌增值,10万元的赔偿数额过低,要求赔偿30万元。

  “佛山公”在网店上所使用的标识

  而联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合记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联和公司认为,其在天猫网店销售“盲公饼”时,对“盲公饼”的标示、产地、外包装等信息均作了真实、完整的展示,消费者完全可以识别“盲公饼”的来源,不会误认混淆,其标识“”是为了表明其零售商的身份。同时认为,“联和食品专营店”客观上具备在佛山特产行业名列前茅的地位,标示“佛山特产第1店”不存在虚假宣传,亦未对合记公司造成商誉的损害,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近日,佛山中院二审宣判,支持合记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判令联和公司停止在“盲公饼”产品图片上标注“”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联和公司、合记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三大争议焦点:法官助你厘清法律关系

  争议焦点1

  卖“盲公饼”时标注“佛山公”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该案合议庭介绍,商品销售者在网店上宣传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时,可以使用相关标识以指示商品的生产商或表明其销售者的身份,但这种使用方式应当能清晰指示商品的来源和销售商的身份,不能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解。判断经营者对该标识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应首先判断该标识具体所发挥的识别功能。在盲公饼商品上使用的“”的标识,既没有在相关服务类别上注册服务商标,也没有证据表明该标识经过联和公司的使用与其销售服务建立起固定联系,相关公众能识别该标识是未注册服务商标。

  该网店展示合记“盲公饼”时使用的图片

  相反,联和公司在糕饼类商品上注册了“佛山公”商标,在其生产的特产上也使用“”标识作为商品商标,故含“”字样的标识更多指示的是联和公司自己商品来源。因此,以此种方式标注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而非提供销售服务者的商标,从而误以为“盲公饼”的生产商是联和公司或联和公司是与合记公司有特定联系的企业。

  再者,联和公司作为专门经营佛山特产食品的企业,且与合记公司同处广东省佛山市,其应当知晓盲公饼所具有悠久的历史以及较高的商品商誉。联和公司不当地攀附盲公饼的商品商誉,利用盲公饼商品的历史背景和商品商誉增加其企业历史文化底蕴,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2

  “佛山公”宣传用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一审二审中均认定,“佛山公”网店中使用“佛山特产第1店”、“佛山公特产旗舰专卖店,由厂家直接供货”的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联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业排名,且“第1店”可以包含多种含义,联和公司未明确指明“第1店”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使用该广告语可能使消费者阐释误解,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联和公司使用“由厂家直接供货”的广告语,意为佛山公特产旗舰专卖店所销售的包括盲公饼内在的所有商品均由厂家直接供货,消费者可能因此形成该店所销售的盲公饼价格低、更新鲜等印象,对商品销售者形成竞争优势。当事实上,联和公司所销售的盲公饼是从第三方购买而来,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网店上使用的宣传图片

  合记公司上诉中称,联和公司使用“百年老字号”、“专注于传承传统”、“开创特产经典”等宣传用语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合记公司上诉请求。

  争议焦点3

  联和公司承担责任是否适当?

  该案合议庭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仅判决联和公司停止在展示合记“盲公饼”时显著标注相关标识、字样,并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联和公司在网店销售过程中,在展示合记“盲公饼”时标注“”标识和 “【佛山公特产】”字样,只要上述标识能被消费者观察到,即使不属于以显著的方式标注,其行为也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对一审判决部分予以改判。(即将停止在展示时显著标注“佛山公”标识的判项中,删去了“显著”二字。)

  同时综合考虑联和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结果,维持一审判决赔偿合记公司1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判决。

  (撰文:刘宇靖)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