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宣告专利无效怎么办?

  出处:知识产权法律专题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人通常会提出宣告专利无效,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审理,等待专利局对专利进行审查。那么专利的稳定性就很大程度地决定诉讼结果。专利一旦被无效,权利的基础不复存在,诉讼的结果也可想而知。

  那如何在诉讼程序中避免这种被动的局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那什么是专利评价报告呢?所谓专利评价报告,即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的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专利评价报告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但是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到是,专利评价报告只适用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不适用于发明专利。主要的原因是在申请发明专利时,专利局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也就是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审查;而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简单说就是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就可以授权。这样也就造成了许多相同或类似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有多个权利人,申请在后的权利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就极容易被宣告无效。专利评价报告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判断该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在作出评价报告之前,有多人针对同一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出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合案处理,只作出一份评价报告;在评价报告作出之后再提出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再重复作出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