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版权破局

  编者按:

  1个小时,10页实录,99位船员,倾情奉献!

  LEGAL版权群」荣誉出品!

  简介:

  LEGAL版权群」轮值IP沙龙实录

  时间:2016.5.19 周四 21:30-22:30

  【2016年第10期总第31期】

  本期话题:

  风起云涌-网络文学版权破局

  1.当网络文学遇上同人

  2.网络文学改编侵权问题

  3.网络文学权益人遭遇侵权及不当竞争的救济路径

  【本期主持】郝韶泽 李慧华

  【客串主持】韩晓永 王 韵

  【速 录 组】侯秀娟 李慧华

  【编 委 会】赵俊杰、李虹炎、杨静安、乔万里、张洪波、韩晓永、田小军、马晓林、赵磊、侯秀娟、郝韶泽、李慧华、陈欢、崔玲玲

  一、当网络文学遇上同人

  郝韶泽-服委会:碰到过星辰变和星辰变后传有关的裁判文书,不过不是诉讼的当事人。大家有没有了解?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可否界定下“同人”?

  马晓林-服委会:同人什么意思?

  郝韶泽-服委会:大量使用已有作品的人物、情节和环境等各种要素。

  李慧华-服委会:从百度百科找到的定义是:在原创作品中的一些被塑造的虚拟人物在二次创作下,扮演不同的故事。二次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因此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沿用原作品的设定(人物,世界观,场景等)创造的衍生作品。

  郝韶泽-服委会:尤其是在人物和环境或者说背景方面的一致。

  船长?赵俊杰:首先,有搭便车嫌疑。

  郑晓红:琼瑶案那个算吗?

  船长?赵俊杰:问下老鱼,『湖南卫视』是不是经常“改编”作品?

  郝韶泽-服委会:目前正在看的某部小说,人物设定完全套用射雕,但故事走向不是。

  汪雪:未必同场景和世界观,否则就没有AU同人了。

  船长?赵俊杰:古今穿越。

  郝韶泽-服委会:琼瑶案指那个?湖南卫视改编,光记得把东方不败设定为女性了。

  郑晓红:琼瑶诉于正那个。

  刘睿:《著作权法》有“同人”这个词吗?内涵外延有什么法律界定吗?

  韩晓永—服委会:实际这个边界目前还是自说自话。

  郝韶泽-服委会:应该暂时没有吧。

  刘睿:回答问题前请给个概念和界定,然后讨论问题吧。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东方不败设定为女性,陈乔恩演过。

  徽徽:那有相关判例吗?关于“同人”。

  船长?赵俊杰:@刘睿 不但没有同人,连合理使用也没有。

  郝韶泽-服委会:目前同人确实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我只找到一个星辰变和星辰变后传相关的文书,但双方也并非当事人。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日本泊来?

  刘睿:合理使用至少教科书上有通说。

  马晓林-服委会:好像@郝韶泽-服委会 和@李慧华-服委会 说的同人概念差别太大

  刘睿:“同人”有吗?我不清楚,所以有界定了再讨论。否则是没有基础的。

  马晓林-服委会:东方不败那个我觉得不符合同人概念,涉及改编问题。

  李慧华-服委会:同人的情况很多种,现实中甚至将部分改编都称作同人。

  马晓林-服委会:没有听说过同人这个概念,不知道如何定义。

  李春:宝树写的三体X。

  郝韶泽-服委会:同人最早从动漫中产生的吧。

  李慧华-服委会:是的,从动漫作品衍生出来的同人很多。

  郝韶泽-服委会:感觉应当以花花酱的“原创作品中的一些被塑造的虚拟人物在二次创作下,扮演不同的故事。二次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因此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沿用原作品的设定(人物,世界观,场景等)创造的衍生作品“为准,应当定义同人是二次创作。

  孙志:《此间的少年》

  郝韶泽-服委会:这个应该是开山之作。

  孙志:大家可以百度一下,金庸老先生有提出异议。

  俊逸:这样的同人作品和续写有差别吗?

  杨元庆_公司法:合理使用没有案例?是完全没有还是某些问题上没有?

  郝韶泽-服委会:同人作品不仅是续写的问题,比如射雕,可以不改变人设,但从第一章开始写一个全新的故事。

  孙志:大量使用郭靖、杨康等名字作为《此间的少年》人物,但故事情节和时代背景完全不同。

  郝韶泽-服委会:合理使用的案例目前我这里木有。还有一种是时代背景完全相同,人物设定也相同,就是故事走向不同。

  陈欢-服委会:所以可以说只要用了人物设定就算同人?

  俊逸:不是改编,不同于续写,那我觉得只有不正当竞争可供选择了。

  孙志:比如2010年华文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

  船长?赵俊杰:@俊逸—法务 搭便车?

  俊逸:是。

  船长?赵俊杰:我也觉得可从反法角度分析。王跃文案@老鱼

  郝韶泽-服委会:看来需要首先定义同人的概念,从百度概念上升到法律概念。

  孙志:著作权方面呢?能寻求保护么。

  韩晓永—服委会:这个从著作权边界去切割确实很难。

  俊逸:但如果前著没有知名度,那估计反法也没辙@船长?赵俊杰

  韩晓永—服委会:赞成@船长?赵俊杰 意见,反法可能更好切入。

  船长?赵俊杰:@俊逸—法务 知名度只是仿冒不正当竞争的要求。一般条款不需要一定是“知名”。

  汪雪:国内的同人创作圈子大概是01-02左右开始的,最初的fandom是银英和SD,大约04年开始有了一批HP、魔戒,当时主要是以fandom为单位各自论坛。06年左右livejournal开始火,各fandom都遍地开花。

  美国的话一般认为是从1960-70年代的Star Trek同人开始,历经邮寄时代,电邮列表时代,bbs时代,livejournal时代,直到如今的ao3时代。

  由于同人创作群体与粉丝群体的高度重合,同人创作对原作有宣传效应而非替代效应,以及在系列作品中同人作者成长为系列作品的新编剧、导演等,至少在美国,版权人直接起诉同人作品的案例较为罕见。直到去年的派拉蒙诉Axnar。

  王韵:同人作品来源于日本,通常以非商业化运作为前提,但最近有变化。

  船长?赵俊杰:@王韵 有什么变化?

  汪雪:Fan fiction概念谈不上国别。

  王韵:作者本来是不限制的,但后来开始限制了,可能侵犯人身权利。

  汪雪:日本从00年代开始就限制很多@王韵,谈不上近期变化。

  船长?赵俊杰:泊来的词,实践中要对应中国版权法规则。

  李慧华-服委会:船员们,既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同人的界定,这个问题还可以留有悬念,那么我们先讨论下一个议题。

  二、网络文学改编侵权问题

  李慧华-服委会:下一个议题是“网络文学改编侵权问题”

  陈欢-服委会:我觉得未必不能算改编。

  船长?赵俊杰:演绎侵权,比较常见。

  郝韶泽-服委会:改编问题我觉得麻烦的就是,文字授权给漫画,漫画授权给游戏,游戏授权给影视,那影视需要一一授权吗?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授权环节的连贯讨论,是本次沙龙的点睛之笔。化繁为简,合同约明则纲举目张。

  郝韶泽-服委会:因为目前没有生效判决,无法给出准确意见。或者说不连贯,文字授权给多人做多个作品,多人中一人授权他人演绎,又当如何处理。

  船长?赵俊杰:这个理儿,说透就好。正常裁判不会超出模拟。

  韩晓永—服委会:其实,这个还是回到了海量作品和海量许可困境的老问题上了。

  郝韶泽-服委会:好吧。我也觉得搞得太复杂了。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你这里又涉及新问题:“一房二卖”。

  王韵:@郝韶泽-服委会 如果在后演绎作品会用到在前演绎作品中独创性部分,是要获得授权的。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不复杂,反而要细谈。

  韩晓永—服委会:@郝韶泽-服委会 把这个海量作品的内涵延伸了,同一作品还有很多演绎模式,形成授权链条。

  郝韶泽-服委会:前演绎作品确实有独创性,但是其基本情节和结构是文字作品的,后演绎作品是否因此要取得文字作品的授权。

  王韵:@郝韶泽-服委会 要得。

  郝韶泽-服委会:各位有没有实操,怎样连环授权呢?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前面说了,合同签好。

  王韵:不属于改编。

  韩晓永—服委会:这种链条式的授权现实中确实很多困难,并不是理想中的真的能顺藤摸瓜,经常是藤断了,瓜没找着。

  船长?赵俊杰:好比滑稽模仿,是不是合理使用。

  俊逸:@郝韶泽-服委会 如果文字授权给两漫画,其中一漫画授权给游戏,游戏如果与另一漫画不构成实质性近似,不需获得另一漫画授权吧?

  王韵:@船长?赵俊杰 我认为是新作品,不属于演绎。如果实质上相似,则是改编。

  陈欢-服委会:要看游戏有没有利用“另一漫画”的独创性部分。

  王韵:@俊逸—法务 来源相同部分不用。

  船长?赵俊杰:推荐大家看看《广州日报》漫画,张滨老师作品。他在维权方面也做出积极探索。

  韩晓永—服委会:翻船体也是很鲜活的例子。

  李慧华-服委会:http://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40726/Articel05002MT.htm这个链接说的正是网络文学改编侵权问题。

  三、网络文学权益人遭遇侵权及不当竞争的救济路径

  郝韶泽-服委会:时间关系。我们看来要进入最后一个重头戏了,网络文学权益人遭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救济途径。目测有很多公司将网络文学作品注册为商标,完了诉讼起来得心应手。

  孫遠釗:是说把作品名称注册为商标?

  郝韶泽-服委会:可以起诉不正当竞争,也可以起诉侵犯著作权。注册为商标,案例很多。

  孫遠釗: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认定标准,怎么会一起告?

  吴学知:作品名称很难起诉著作权。

  郝韶泽-服委会:法理上将两个不同的认定标准。但从诉讼的角度讲,一起起诉完了让法院裁判去,就这样了。

  罗向京-服委会:作品名称,不构成作品。

  孫遠釗:是的,作品名称基本上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韩晓永—服委会:从侵权承担法律责任角度,貌似法律保护规则也很齐全,实际权利人还是感觉很无助,具体个案来说,网络维权还是操作难度很大,但是一个取证,电子证据等取证难度远远高于传统取证,而且还有技术难度和成本。

  王韵:@孫遠釗 基本上这三个字非常赞同。我认为作品名称达到独创性要求可以构成作品,比如何以笙箫默。

  郝韶泽-服委会:比如这种: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乐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韩晓永—服委会:作品名称的著作权保护好像被@武幼章否定好多次了。

  王韵:《她死在QQ上》

  郝韶泽-服委会:注册商标是不是在面对侵权时更有把握,起码多了一条不正当竞争的路子。

  王韵:真龙几许问苍天,作为广告语就可以享有著作权,如果作为作品名称为何不可?

  孫遠釗:这是一个制度与结构性的问题。只要商标仍然采取纯粹的注册发生制度而不是使用、注册并行,这样的问题就恐怕永远避免不了。

  王韵:过于简短不是理由。

  孫遠釗:做为广告语应该是商品装饰或装潢。

  船长?赵俊杰:作品名称并不当然不受保护。广东高院有案例也只是从作品二条件角度分析。

  孫遠釗:在性质上并非文艺的表达,而是辅助对于商标的识别。

  王韵:考察是否可版权性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独创性,而非其在作品中的位置。

  船长?赵俊杰:结合案情特点予以综合认定。不可能彻底否定作品名称(短小内容类)的可版权性。

  刘睿:@船长?赵俊杰 对,有些短小文字也符合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韩晓永-服委会:是的,但是难度极大,从作品形式来说,短小内容不是否定独创性的标准,上午哪位不是发了最短小说么。

  郝韶泽-服委会:是不是这样讲,现在更多问题不是能不能受版权保护的问题,是明明受版权保护,但侵权不断,如何处置和维权的问题?

  刘睿:这个问题咱们群以前讨论过的。

  王韵:最短的诗,题目《生活》,内容:网。

  郝韶泽-服委会:是的,是曾经的主题之一。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服委会 这恰恰是今晚讨论的价值所在:如何破局?

  孫遠釗:这里还有独创表达与商标识别功能合并的问题。一旦转化为识别功能,便不再具有独创性了。

  俊逸:抛开保护期不说,古诗中的七言绝句,五言律诗尽管简短,但都是作品,至于标题,个人认为很难构成作品。

  王韵:金庸作品每小节的标题呢?

  船长?赵俊杰:面对大量侵权甚至恶意侵权、犯罪的主体,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监督部门应结合事实、遵循法律予以严肃规制。不然,权利人何来勇气维权。

  闫冰:@孫遠釗,孙老师,独创表达与商标识别功能合并的问题,为何转化为识别功能,就不在具有独创性呢?

  郝韶泽-服委会:我感觉微信公众号的原创功能就挺好用的,用技术手段来进行。但是只能控制在自己掌握的微信网络之内,能够很好的防止复制粘贴方式的侵权。

  韩晓永—服委会:有时候浓缩的恰恰是作品的精华,回到权利保护,作为独创性的表达上维权手段有限。

  孫遠釗:越是具有功能性的,就越是无法获得著作权,因为功能性的体现在定义上就不是”独创”表达了。否则就会破坏微妙的平衡,会严重扰乱市场。@闫冰

  汪雪:卢梭的忏悔录是对奥古斯丁忏悔录的侵权吗?梁文道的常识是对潘恩常识的侵权吗?

  船长?赵俊杰:久邦数码网站内容被指侵权出版商索赔2000万(网易科技

  http://tech.163.com/14/0724/13/A1U1IH54000915BF.html),单个作品的维权已显艰难,批量作品遭遇侵权何去何从?

  郝韶泽-服委会:按照约定时间已临近,请大家总结性发言。

  孫遠釗:由于著作权的问题在先上就必须因个别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做细化性的认定,因此对于网络文学作品遭到侵权的问题是否可以有把尚方宝剑来破解,放诸四海皆准,个人虽然非常同情,但初步却是抱着比较怀疑的态度。毕竟市场千变万化,侵权者定然会很有创意的去想尽各种方法来规避责任。

  船长?赵俊杰:案例很多,如何破局保护诚信创作、经营?值得思考。

  俊逸:金庸的标题如果能够充分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且具备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如押韵、对仗、妙用修辞),是可以享有版权的。但如果是《水浒传》、《红楼梦》我不认为这些标题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不考虑保护期),太简短了,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在作品享有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获得反法保护倒是可以。@王韵

  郝韶泽-服委会:时间原因,沙龙规定时间已结束,船员自由讨论课开始。对今晚做个总结,讨论了三个话题。1、当网络文学遇到同人。同人暂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不明。但可以确定是二次创作;2、网络文学改编侵权问题。常见于演绎侵权,多发于连环授权,应当化简为繁,合同约明则纲举目张;3、网络文学权益人遭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救济。可以考虑文学名称的版权性、注册商标。针对个案、集体维权,大家暂未找出破解的尚方宝剑,可在以后的实践中摸索。但肯定的是,需要权益人、政府部门共同努力。

  船长?赵俊杰:感谢郝律和华华酱带来的两期沙龙,让我们回顾经典、审视现状、展望未来。

  四、网络文学版权案件类型

  慧华-广东-政法:第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的类型及各类型的特点。

  郝韶泽-山西锋卫:是否包括衍生品

  慧华-广东-政法:包括衍生品

  船长|赵俊杰:合同纠纷、权属侵权纠纷为主吧

  郝韶泽-山西锋卫:目测侵权纠纷最多

  船长|赵俊杰:接触过合同纠纷。网络写手想解除合同但困难重重

  郝韶泽-山西锋卫:目前有生效判决认定起点中文网与写手签的合同不属于显示公平,没有可撤销的理由。

  白帆~初等裁判所:未授权转载哇

  慧华-广东-政法:接触过小有人气的网络写手,网络写手反映合同加诸给写手的义务过于苛刻,且所签约的网站不顾作者意愿擅自篡改作品

  陈欣—法务:苛刻条款有哪些类型?

  船长|赵俊杰:从文化公司的角度,尽可能多地取得写手著作权内容并限制得妥妥的。不然很难使版权变现、盈利

  郑晓红:前一段一个论坛上,一教授讲,笔名能转让继承、转让、买卖。请问,可以吗?

  白帆~初等裁判所:格式合同吗

  郝韶泽-山西锋卫:前段时间鬼吹灯那个是不是就涉及笔名转让的问题

  船长|赵俊杰:@郑晓红 请检索看看这篇文章:《著作人身权能否通过约定转让或限制》(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0407首发,作者赵俊杰)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不是笔名转让,而是笔名限制使用。然后起点用知名作品的特有名称来主张鬼吹灯三个字的永久权益

  慧华-广东-政法:应该是格式合同,有点像下载安装的软件弹出来的使用协议,只能按“我接受”

  郝韶泽-山西锋卫:分析涉及网络著作权的类型。应该是包括合同类纠纷,包括侵权类纠纷。而侵权类纠纷又因侵权手段不同分别不同的类型,如网盘、搜索链接、浏览器等。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郝韶泽-山西锋卫请问这个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

  郝韶泽-山西锋卫:我一会儿给大家发,寻找中。

  郝韶泽-山西锋卫:写手要求确认合同显示公平未被支持。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感谢感谢,一直在寻找

  上海-盛大-曹琦:有判决说人身合同可解除

  慧华-广东-政法:有写手质疑签约网站的编辑是否有权肆意篡改其提交的作品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编辑的权利在法律中有规定,并且应当限于出版社,但是是否达到歪曲篡改的问题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郝韶泽-山西锋卫: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上海-盛大-曹琦:你可以不改我可以不发。不能又要发又不让改

  白帆~初等裁判所:文字性修改vs保护作品完整权(篡改)

  郝韶泽-山西锋卫:之前感觉没话题,现在感觉网络文学话题太大

  慧华-广东-政法:网站编辑为了提高点击率把原文改得“更符合市场要求”。

  包括题目、结构、文字的修改。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这个判决认定歪曲篡改不需要以损害名誉为前提

  郝韶泽-山西锋卫:有没有类似的判决了。

  白帆~初等裁判所:正常,侵犯署名权发表权也不一定损害名誉。

  郝韶泽-山西锋卫:时间关系。要不要按照问题顺序来,还是大家随意?

  上海-盛大-曹琦:这是个程序问题编辑不能未经同意就改

  船长|赵俊杰:@慧华-广东-政法关于修改范围,得回归到著作权法,当然要考虑网络特点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起点与网络作者的协议中会要求每天必须创作多少字,写完了不让发等于没写,发了不让改又没法看……所以,还是要看合同约定。如果合同赋予了网站编辑这个权利,个人认为是修改权的许可使用,但是仍然不应当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否则变成编辑写稿了

  慧华-广东-政法:现在的网络文学发展到一定程度,已经成为了网络文字作品、发行游戏、改编成影视作品、发行周边商品等“一条龙”的商业模式了,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到著作权纠纷

  闫冰:编辑的修改权限是否有限制?以调整文学表达的通顺和阅读习惯为目的的修改可以接受。如果出现为市场考虑,修改比如故事结局或者重要桥段,是否可以?

  慧华-广东-政法:@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是的,编辑会要求作者改,不会自己大改动

  郝韶泽-山西锋卫:恩。有一个判决,A从B处获得了漫画改编权,C从B处获得了漫画游戏改编权,结果最后被A起诉侵犯著作权。

  慧华-广东-政法:@郝韶泽-山西锋卫求看这个判决~

  郝韶泽-山西锋卫:完毕后上传。

  郝韶泽-山西锋卫: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编辑要求写手改,写手自行修改,就不涉及侵害作品完整权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自己改当然没问题了

  白帆~初等裁判所:是啊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除非他证明被xie’po

  郝韶泽-山西锋卫:那编辑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规避风险。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被编辑拿枪指着头

  慧华-广东-政法:这也是写手敢怒不敢言的地方

  郝韶泽-山西锋卫:著作权纠纷类型之一,写手与网站、编辑就作品完整性的纠纷。还有呢?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或者编辑改完了让作者抄一遍?这种情况比较罕见,大多数是连编辑都看不下去了……当然也有编辑瞎改的,为了通过审查或者更吸引眼球。

  赵磊 服委会:修改也可能带来更大的价值嘛,网络文学现状是有些什么都敢往上写,修改是必要的

  慧华-广东-政法:还有网站或平台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包括作者、网络文学平台)的文字作品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网络文学的同人问题

  慧华-广东-政法:各种秒盗

  郝韶泽-山西锋卫:对,秒盗。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不少同人都是未经许可创作的。同人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是否需要经过许可?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著作权转让以后,原作者使用原有的故事人物名字和人物关系,在原有故事背景下写了新的故事,这种侵犯受让人的著作权吗?这个问题我一直没想明白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如果侵权,侵犯什么权呢?

  慧华-广东-政法:=。=我也为自己喜欢的作品写过同人,但是不敢发出来……

  郝韶泽-山西锋卫:有没有已有的判决佐证

  白帆~初等裁判所:续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对,我之前在想是不是侵犯了受让人的改编权,但是觉得好像不对

  陈欣—法务:起诉不正当竞争倒是可能

  白帆~初等裁判所:同人现在还真不好说了,因为传说中的商品化权出来了

  慧华-广东-政法:衍生品里也有同人这一部分,各种同人很多呢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白帆~初等裁判所那就是说如果桥段等没有重复,其实是不侵权的

  白帆~初等裁判所:是的

  郝韶泽-山西锋卫:这个我觉得是不是要学习下晋江等网站的抄袭规则,咱们再来讨论呢?貌似它那个规则挺详细额。

  赵磊 服委会:“五十度灰”当时是“暮光之城”的同人小说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续集还不是同人的概念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赵磊服委会没错

  白帆~初等裁判所:有相近之处

  闫冰:作为网络平台,是否可以在合同中要求作者不得再次创作同一题材?同一故事环境?同一人物姓名?

  慧华-广东-政法:如果同人比原作获利更多,原作所有权人能否起诉同人不正当竞争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是的,正是因为考虑这一点我才觉得有问题。鬼吹灯的版权方就是这么要求天下霸唱,要告他侵权

  白帆~初等裁判所:违约吧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已经告了

  郝韶泽-山西锋卫:我觉得这次沙龙后大家可以把典型判决汇总,然后供参考。

  陈欣—法务:求提供漫画改编案案号 @郝韶泽-山西锋卫

  郝韶泽-山西锋卫:完了后提供pdf文书。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慧华-广东-政法跟获利多少无关,通常同人还会带动原作,这就是日本为什么一直默许同人的做法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白帆~初等裁判所有点明白了,那像《此间的少年》这种应该就更没有侵权的问题了吧,金庸恐怕无法因为小说里用了他的小说主人公的名字进行维权了?

  慧华-广东-政法:对哦,有道理!@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但是田中芳树也明确说过不希望出现银英的H同人

  白帆~初等裁判所:使用演绎作品是要征得原作品和新作品两个著作权人同意啊,不奇怪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山西锋卫期待案例汇总,可以作为彩蛋

  郝韶泽-山西锋卫:是不是可以进行下一个问题,已经一半时间过去了。

  白帆~初等裁判所:@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是的,他去告大掌门也不是因为光用了名字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同人是演绎作品么?利用的是表达还是思想?

  陈欣—法务:但是如果同人能火是因为傍了原著的知名度呢?

  赵磊 服委会:现在网络上很多流行小说最开始都是从粉丝写的明星同人而来,同人也不一定是小说,还有很多漫画

  郝韶泽-山西锋卫:大家有没有版权刑事诉讼的实务。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白帆~初等裁判所告大掌门是我做的

  白帆~初等裁判所:我是说漫画、游戏那个

  汪雪-沪-联合:@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田中说的不是不希望出现H同人,是不希望出现耽美同人

  船长|赵俊杰:@郝韶泽-山西锋卫侵犯知识产权七宗罪,版权占两个

  白帆~初等裁判所:我还专门下载了玩了下

  郝韶泽-山西锋卫:我选这个议题的是考虑,对于维权来讲,刑事诉讼有没有作用,打到一个网站再来一个。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和解了。但是后来温瑞安又告一次,法院一审判决侵犯改编权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如果这么说其实同人的侵权问题也不大?利用人物关系和名字很难说是表达,思想就更谈不上了

  白帆~初等裁判所:不是光用了名字吧

  郝韶泽-山西锋卫:船员们,注意议题。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用了人物关系、人物设定、世界观设定架构,独创性要素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郝韶泽-山西锋卫对不起

  汪雪-沪-联合:那AU同人呢?

  郝韶泽-山西锋卫:初次主持,谢谢大家配合。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这些可以有被判例认定为表达吗

  刘蔚文-南京-高校:构成犯罪的案件还挺多的,尤其是侵权网站直接抓取签约独家作品的案件

  郝韶泽-山西锋卫:可否分享知识产权七宗罪?

  庄晓苑-北京超成律所:@郝韶泽-山西锋卫抱歉[微笑],可能这个话题大家都比较感兴趣

  郝韶泽-山西锋卫:这种案件目的在于关闭网站。

  郝韶泽-山西锋卫:不好意思,看来大家太投入了。

  郝韶泽-山西锋卫:但网路侵权最致命的在于秒盗,关闭网站后下一个网站继续。

  白帆~初等裁判所:网友上传,加框链接[呲牙]

  慧华-广东-政法:@郝韶泽-山西锋卫要不我们先插播讨论一下秒盗的问题?

  五、如何应对秒盗方式

  郝韶泽-山西锋卫:好的,秒盗问题怎么防止。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啥叫秒盗??

  白帆~初等裁判所:这是技术问题吧

  郝韶泽-山西锋卫:你00更新,盗版01更新

  慧华-广东-政法:网络作家朋友圈里,有一个词叫“秒盗”,即网络文学的盗版速度是以秒计的。电影、音乐要一两个月才会出现盗版,而比较火的网络小说,一分钟就可能转载在百度贴吧上。

  汪雪-沪-联合:境外镜像站

  赵磊 服委会:秒盗是作者发表后一秒就被盗用了,形容速度快

  白帆~初等裁判所:如何防止是技术问题吧,实在不行还有手打

  郝韶泽-山西锋卫:我也更感觉这个是技术问题。看看大家有没有这方面的体会。

  汪雪-沪-联合:比较有“道德”的百度贴吧会有一个时差,比如两小时或者四小时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起点上付费阅读的小说百度都可以免费看到呀

  慧华-广东-政法:感觉用法律手段防止秒盗比较困难,至多是事后的追责,还是得从技术上解决

  刘蔚文-南京-高校:现在小说APP盗版现象也很严重吧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怎么没见起点维权呢

  赵磊 服委会:所以作者连载一般都不放最后章节,一般出实体书才放进去

  慧华-广东-政法:啊对的,APP盗版很严重

  郝韶泽-山西锋卫:秒盗是技术问题,大家都定了[微笑]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赵磊服委会那是有出版合同要求的

  慧华-广东-政法:李希敏与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书:(2014)东民初字第03032号),这个案件是关于APP盗版的

  赵磊 服委会:@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是的!

  郝韶泽-山西锋卫:关于网络侵权的类型和方式,艾瑞咨询有一个报告写的非常齐全

  慧华-广东-政法:求看~

  郝韶泽-山西锋卫:完毕上传。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郝韶泽-山西锋卫私货很多啊[强]

  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赔偿数额确定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还有个问题,侵害网络传播权的赔偿,大家都是怎么做的。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网络上盛传那个盛大起诉百度50万的判决。

  郝韶泽-山西锋卫:但仅是在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最高50万。大家有没有掌握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赔偿的案例。

  慧华-广东-政法:感觉百度是侵权重灾区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上海有个案子判了500万吧,网络小说盗版的,查到了服务器上的盈利数据

  郝韶泽-山西锋卫:能否完毕后分享。我目前手中的都是被法院酌定。

  慧华-广东-政法:难怪郝律师会提“赔偿数额如何跳出被法院酌定的命运。”的问题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我印象中新闻里有过。法官也希望原告律师多提计算方案,但是原告律师这方面通常做得并不充分,受限于证据

  慧华-广东-政法:感觉取证等方面不容易

  刘蔚文-南京-高校: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金额酌定的比例有不少实证数据支持,基本都在90%以上

  郝韶泽-山西锋卫: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了三钟计算办法,但是都很不清楚

  慧华-广东-政法:所以刚才赔500w这个案件,很惊讶能够取得服务器上的盈利数据

  郝韶泽-山西锋卫:那有没有按照损失金额进行赔偿的,500万那个算违法所得

  郝韶泽-山西锋卫:文著协有没有提出一个计算的公式或防范?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上海高院判决纵横网络赔偿玄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这是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作出的最高额判决。协力所傅钢律师、余凌英律师作为本案玄霆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这起最贵网络小说侵权案的诉讼工作。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判决书让船长问傅钢律师要

  郝韶泽-山西锋卫:好吧。这个依然是酌定。不过好歹认定违法所得超过了50万。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本案判决后,单部作品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引起了热议。傅钢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时,要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业内人士认为,该高额判决“第一案”表明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网络转载乱象的决心和力度,该案的诉讼经验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郝韶泽-山西锋卫:确实,证明违法所得比证明己方所受损失应该更容易些

  王鑫芳-金山:盈利数据怎么会在服务器上[发呆]

  慧华-广东-政法:我也很好奇。。。

  王鑫芳-金山:专门查封了财务系统的服务器?

  郝韶泽-山西锋卫:该作品在案外人处的分成所得

  慧华-广东-政法:我很好奇这个服务器数据的证据是怎么取得的诶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第三方调取到证据,根据四六分成可以算出侵权人所得

  郝韶泽-山西锋卫:这个第三方是什么机构?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服务器数据那个是我记错了,是一个判赔500万的游戏抄袭案件

  北京律协著委会王韵:@郝韶泽-山西锋卫第三方应当是分销商吧,具体我也不清楚

  王鑫芳-金山:法院愿意去调查取证,真难得

  郝韶泽-山西锋卫:恩。期待看到裁判文书。

  王鑫芳-金山:还是给调查令?

  刘蔚文-南京-高校:我看过一个私服的案件,私服提供者的收入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然后再定期结算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打入提供者的账户

  王鑫芳-金山:私服原来是的,现在不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了,很多都是QQ群发布缴费

  郝韶泽-山西锋卫:某部作品的收入应该是更难确认的,在网站都是盗版文学的情况下,这个案子

  刘蔚文-南京-高校: @王鑫芳-金山这样啊

  郝韶泽-山西锋卫:其实这个裁判文书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在提供的损失证据、违法所得证据证明力不强的情况下,法官从不犯错误而又不能拒绝裁判,只能选择50万以下酌定。

  王鑫芳-金山:如果法院可以调取第三方的分成信息,那网游侵权也可以调取渠道的分成信息了

  郝韶泽-山西锋卫:在能够提供足够证明力的证据情况下,还是可以获赔的。

  声明:LEGAL版权群」系非商业IP平台,定期开展专题沙龙并安排专人实录。本沙龙实录为LEGAL版权群」成员共同讨论产生,发言与所在单位无关,仅供群内研习、交流,未经许可谢绝分发。此推送版本,欢迎转发!

  【彩蛋 | 预热花絮】

  5月19日中午轮播沙龙预告时,大家便迫不及待地讨论了起来:

  上海-盛大-曹琦: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大家方便的话可以晚上一起讨论。1 作者与网站签署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创作三部作品这三部作品著作权归网站所有。同时又约定,在委托期间所有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也归网站所有。当三部作品都已确定的情况下,后半句约定是否有效

  刘建中_CM:可以参考下12年的起点诉王钟违约纠纷一案(http://www.pkulaw.cn/case/Payz_121256325.html)

  杨元庆_公司法:怎么确定“其他”?

  上海-盛大-曹琦:第二个问题,文学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拥有独立著作权吗?他的著作权的行使需要原著作权人同意吗?这个问题比较老一直不确定答案。

  王韵:@上海-盛大-曹琦 约定有效,三部是起量。演绎作品拥有完整著作权,可以自行行使。但是涉及再演绎的话,下家要征得原作者许可。个人意见,供您参考

  袁博:影视作品的使用不需要原作者同意,但是也不是毫无限制。制片人可以把电影复制,发行,网络传播,等等,这是他的自由,但是,一旦他想把电影分割使用,它就侵权了。

  上海-盛大-曹琦:拍续集呢?改编成游戏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袁博:这个问题,可以写两篇博士论文的,几句话可以说清楚的话,也不会成为“老问题”了;而且这个问题,也没有一般性的答案,要看具体事情细节的。

  上海-盛大-曹琦:@王韵 没有说三部是起量就是三部。

  杨元庆_公司法:搞金庸著作游戏可否只找张纪中?

  陈欣—法务—南航:记得王迁老师的教材里面有讨论过这个问题

  袁博:@杨元庆_公司法不行,至少要找金庸啊,无论被改编多少次,一定要记住找金庸,不然,就会发生《牡丹亭》那样的案子

  定中:《此间的少年》

  杨元庆_公司法:我只用名字不用情节行不行?

  袁博:只用名字当然不用金庸授权,但是怎么可能呢?之所以用金庸不就是为了吸引潜在的用户吗?

  定中:《此间的少年》

  定中:《此间的少年》

  定中:说三遍哈哈哈哈

  杨元庆_公司法:也有可能吧,完全搞乱,比如黄蓉和令狐冲一对

  袁博:如果只用他的角色名,另外自行创作情节,不用金庸许可

  杨元庆_公司法:嗯~

  定中:你们讨论的就是这本书,都发表十几年了

  袁博:但是,不能被认定为“改编”!否则也是侵权

  杨元庆_公司法:嗯,看过。但金庸也没打官司吧,所以不好说此间这样的怎么处理。

  袁博:例如,你不能在同一部小说里胡改任务关系,比如让令狐冲当小师妹的师父,那还是侵权!侵犯了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改就要彻底改

  杨元庆_公司法:但让令狐冲穿越到南宋和郭靖争夺黄蓉行不行?

  汪雪:所以我们又开始讨论AU同人了嘛好棒

  船长?赵俊杰:湖南卫视对作品的改编,值得研究

  袁博:想想看,为了规避改编权的起诉,不得不另外编故事,那么此时只用人物姓名除了搭乘金庸作品的知名度,还有什么意义?而且一不小心宣传太狠当心金庸告不正当竞争

  王韵:@杨元庆_公司 法没有用到原著情节就可能不涉及改编了

  郝韶泽|服委会:我最近在看一篇网文。人物名称和身份与金庸一致。

  王韵:要看情节。有戏仿之辩

  袁博:滑稽模仿不在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内

  郝韶泽|服委会:人物设定和历史背景同,戏不一样

  袁博:至今尚无人据此在我国法院抗辩成功,据我所知

  王韵:没有起诉同人的先例?

  汪雪:上次上影孙悟空和黑猫警长用的是啥…评论说明?

  袁博:非作品使用,属于“非功能使用”

  汪雪:@王韵起诉同人比较有名的例子可能是JK罗琳?

  王韵:@上海-盛大-曹琦 起点中文起诉过鬼吹灯的同人吧?

  袁博:因为,观众不会把猫警长看成作品,只会看成“80后回忆的道具”

  汪雪:最近派拉蒙在起诉一个叫Star Trek Axnar的同人电影

  王韵:@汪雪 没听说哦,国内的?

  船长?赵俊杰:关于滑稽模仿,可以参考原《知识产权》杂志责任编辑孙璐的文章

  袁博:当然,为什么说道具不是作品呢,是有理由的

  汪雪:美国的

  袁博:在太平洋的另一边,有个美国,它有个规则,就是电影里什么样的东西是作品,什么不是,比如,星球大战的头盔,英国法院说,根据美国的分法,这个头盔是纯道具,所以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

  船长?赵俊杰:近期,广州有一例灯饰版权案例。一审支持灯饰是美术作品,在想,道具必然不是作品吗?举个栗子:迪斯尼乐园里的各种造型/设计

  袁博:具体的规则很长,我说的可能不严谨

  汪雪:要看谁的头盔吧,白兵的头盔、黑武士的头盔、某飞行员的头盔…不一样

  船长?赵俊杰:@袁博 发原文看看,注明规则名称、日期及效力

  郝韶泽|服委会:强烈要求汇总案例

  袁博:我又看了遍,我记反了,英国法院认可头盔版权

  船长?赵俊杰:@袁博 英国版权法可以向小晨子求证@张晨-卡迪夫大学

  袁博:英国法院最终认为头盔是实用艺术作品,因为它是电影制作过程中(in the processofproductionof the film)产生的一个元素(element),而艺术作品则是蕴含于电影创作过程中(lay in thefilmthatLucasfilm had created)。

  船长?赵俊杰:美国版权法向孙老师求证@孫遠釗

  船长?赵俊杰:@袁博 你记反的意思,美国不做保护?

  袁博:@船长?赵俊杰 不知[猪头]

  袁博:注意,这里说的是能够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性高度,就是那种很有艺术性、有一定价值的道具,具体认定还需法院个案区分,每个国家的法院态度也都不尽相同。如星战中的头盔,英国法院认为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若诉讼发生在中国,很难猜测中国法院的态度会是如何。注意,在英国,“实用艺术作品”被认为是版权法之外的客体,就是说,不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是15年

  船长?赵俊杰:我理一下你的发盐,看对不对:按英国法,头盔是实用艺术作品,不是中国法上作品,不受英国版权法保护。至于是否受中国版权法保护,各地实践不一

  袁博:我突然感到头晕,看不到楼上说什么。趴一会。

  (⊙﹏⊙)b…….

  【彩蛋 | 讨论中提到的案例】

  1.上诉人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http://ipr.court.gov.cn/gd/zzqhljq/201311/t20131108_163587.html

  2.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王钟、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来源|北大法宝

  http://www.pkulaw.cn/case/Payz_121256325.html

  3.久邦数码因侵权被索赔2000万来源| 时代周报|吕茵

  http://tech.163.com/14/0724/13/A1U1IH54000915BF.html

  4.剧本侵权纠纷不断,法官究竟怎么看? | 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10年判例深度分析来源|中国版权服务

  |李盛荣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I4NDcxNw==&mid=403168753&idx=1&sn=d91a776d9fe65ebf7b5277cb6cfa33d8&scene=1&srcid=0519jijFqWrrWkN66UtRqt2c#wechat_redirect

  5.“花季”书商的维权苦旅来源|大众日报|孟佳

  http://paper.dzwww.com/dzrb/content/20140726/Articel05002MT.htm

  6.盗版成网络视频版权生态维系最大障碍来源|法制网|王开广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TMxNDMzMQ==&mid=2649904758&idx=3&sn=811cedc1416d47a8614713824bf91e31&scene=1&srcid=0519AosD6WeT3qhwIPL3WLRp#wechat_redi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