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哪些功课要做

  作者:马超 刘秋雨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态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群体持续激增。据商务部透露,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易额达20.8万亿元。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电子商务平台侵权案件逐渐增多。如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将受到较大影响。在此情况下,如何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权利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原标题:“互联网+”时代电商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加强

  网络购物领域制售假冒商品、侵犯商标权现象频发,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购物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在涉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类型多样,既有直接侵权,也有间接侵权。由于侵权行为的复杂性,法官在审理该类侵权纠纷案件时,往往会遇到诸如侵权主体难确定、电商平台责任难认定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管理网络电商平台,防范侵权风险,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侵权类型多样

  近年来,涉及电商平台的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且侵权类型呈多样化趋势。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下称徐汇法院)为例,2011年4月至2016年3月底,该院共受理涉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件69起,其中淘宝网64起、天猫网2起、京东网1起、赶集网1起、阿里巴巴网1起。

  在此类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占绝大多数。以该院审理的一起网店知假售假案件为例,原告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旗下太阳镜在国内销量名列前茅,其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然而,原告在淘宝网发现,有大量疑似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太阳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在网上销售。为了维权,原告专门网购假冒眼镜进行证据固定。原告诉称,网购的该款产品不仅右腿上没有12位的镭射防伪码及防伪标签,而且其100多元的售价也远低于该产品500元以上的市场售价,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法院经过依法传唤,被告均未到庭进行答辩,法院最终判决每位店主赔偿原告损失数万元。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服饰、鞋包、美妆等时尚品是假冒侵权的重灾区,还有一些案件因数额较大,被公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葛某销售假冒化妆品一案中,葛某在淘宝网注册了“洛神宫正品折扣店”,销售化妆品。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葛某在他处低价采购假冒欧莱雅品牌的护肤品并通过其网站向全国用户大量销售。2015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在葛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扣假冒“欧莱雅”注册商标的护肤品1200余件,经鉴定价值超过10万元人民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葛某明知该产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明显低于常规价格长期采购、销售假冒欧莱雅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万元人民币。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徐汇法院发现还有一些涉及线上线下共同侵权案件,线下实体店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比如在许某侵犯五粮液商标权一案中,许某通过在淘宝网的网店“强升名酒坊”销售假冒五粮液,并应客人要求在他处购买内容为“五粮液”的发票。在该案中,由于包含“五粮液”商标标识的字体颜色与正品不符,外盒做工粗糙,为假冒产品。但是,随商品寄来的一张机打发票却是真实的,收款单位为上海松江某食品经营部。五粮液公司遂针对该公司和店主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由于该发票开具单位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决其在赔偿的7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中承担1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

  审理存在难点

  对于法官而言,审理商标侵权案并非一帆风顺,仍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在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利民看来,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首先是侵权主体隐蔽复杂,难以确定。”王利民表示,与一般的线下商品交易相比,网络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网络经营者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对权利人而言,侵权主体往往隐藏在阿里旺旺等各种网络应用的背后,虽然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网店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供实名登记信息,但权利人却很难获取,网店真正的经营者与通过实名认证的人有可能并非同一人。此外,绝大多数网店均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其无法开具发票或者寻找其他企业代开发票,导致权利人在起诉时,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徐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许多被告往往是公告送达,但往往不来应诉,这也给最后的执行带来很大难题。

  “电商平台责任模糊笼统,难以认定,这是第二大问题。”王利民说,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司法系统也就此进行了很多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目前“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对于电商平台仍然适用通行,但对于两个原则应当如何适用,实践中并无统一认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审查注意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仍存在较大分歧,这导致对于电商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不统一。

  此外,管辖法院混乱不明,难以选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王利民认为,如何确定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是否可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也尚不明确。在电商交易中,还会涉及到商品的交付,而交付的结果意味着一定行为的完成,这是否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以此确定管辖法院,这也是值得分析与探讨的问题。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统一。

  加强平台管理

  电商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知识产权纠纷也如影随形。在此情况下,该如何加强对电商的管理以减少侵权案件的数量?王利民建议,一方面,应该建立健全实名制查询和披露制度。当有关权利人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相应权利证明或者履行合法手续后要求其提供网络用户的信息时,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向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提供用户信息。同时,还应当建立一套类似企业注册登记内档查询制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方应定期向工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构提交相关实名制登记信息,相关行政机构可据此向有需求的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另一方面,完善电商平台的归责制度。明确电商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为电商平台的经营设立行为标准和责任界限。电商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当包括:网络用户身份的事前审查义务, 一般性的事中监控义务及防止损害扩大的事后补救义务。

  “除了上述两方面,明确商标侵权管辖规定也很重要。”王利民表示,这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相关管辖规定,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虽然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并不统一,但是从提高电商平台维权效力的角度来考虑,应将其纳入管辖范畴,使权利人的维权更为便捷,降低维权成本。(马超 刘秋雨)

  网购小贴士

  网购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充斥着诸多假冒伪劣商品,因此,消费者在网购的同时要擦亮眼睛,需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谨防低价陷阱。网络购物较线下实体店购物有先天的低价优势,但低价是有限度的,过低的价格则可能隐藏着陷阱。消费者应注意识别网上促销打折行为和欺诈行为,不要盲目追求低价,因小失大。

  二要识别卖家资质。卖家网站下方所悬挂的各种认证标识也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通常合法正规网站所使用的认证标识一定是经过相关机构许可,认证标识链接到相应第三方认证页面,而且该认证是在有效期内。如果网站下方标识无法点击查看认证内容或者链接内容不正确的,都有可能属于假冒平台,这类网站应引起消费者的特别警惕。

  三要选择担保交易。消费者查看网站时应了解其交易支付方式是否有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安全合理的支付方式是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众多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例中,不合理的支付方式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的重要原因。(马超 刘秋雨)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