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发布:网络版权走出“野蛮生长”

  来源:刘仁 | 侯伟 | 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日前,《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在京发布,报告分析认为,2015年,我国网络版权环境明显好转,但问题仍然突出。

  2016年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日,国家版权局主办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会上发布了《2015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下称报告)。报告指出,在“剑网行动”的高压态势和版权监管的积极引导下,我国网络版权环境明显好转,已基本走出“野蛮生长”的无序状态。

  网络版权由乱而治,是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的内在需求。报告指出,2015年,“互联网+”带来了新一轮互联网产业变革和创新,业界掀起了以IP为核心的游戏、动漫、文学、音乐影视跨界的泛娱乐浪潮。正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希望通过合法运营版权资源获得收益,权利人从中获得报酬,他们对于保护版权的呼吁才更急切,行动才更坚决。

  走出“野蛮生长”,是政府重拳出击、行业积极推动、企业“贴身肉搏”的合力之举。报告分析,2015年,我国网络版权环境明显好转,得益于立法的完善、司法的推进、行政监管的加强、权利人的积极维权与企业的互诉与合作。

  以数字音乐为例,长期以来,盗版音乐在网络上横行,让一些人差点忘记音乐其实是需要付费的。去年“剑网行动”将数字音乐列为头号治理之列,国家版权局出台音乐史上“最严禁止令”,企业间音乐诉讼不断升级,协会组织积极呼吁。经此一役,目前,QQ音乐、阿里音乐、海洋音乐等通过授权合作,正式开始了付费探索。虽然数字音乐相关案件取代网络视频案件,成为去年网络侵权案件中数量最多的类型,但是也不得不承认,从互诉到合作,继网络视频之后,数字音乐开始建立正版新秩序。

  实现规范发展,路阻且长,不能一蹴而就。“互联网+”时代,不断催生新技术,新业态,为网络版权保护不断提出新课题。P2P、移动聚合阅读APP、搜索链接、网络云盘等侵权形式迭出,让相关方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网络文学、网络转载以及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与规则确立,仍是业界探讨的焦点问题。

  总之,数字技术带动内容产业风起云涌,但有效地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更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协调传统行业利益与鼓励互联网企业创新,一直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网络文学 :版权保护刻不容缓

  从十多年前优秀写手月入千元到今天明星作家年收益过亿,阅文集团副总裁侯庆辰见证了网络文学的快速发展。他坦言,他们一直在和盗版作斗争。如今,网络文学作品除了被近一半的网民阅读,很多优质版权如《花千骨》《琅琊榜》等还被改编成影视剧、动漫、游戏,甚至输出到国外。“网络文学的版权价值越来越凸显,版权保护就愈加刻不容缓。”在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分论坛上,多家文学平台负责人和网络作家呼吁。

  贴吧论坛盗版严重

  艾瑞咨询通过实证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网络用户中只有26%的人表示只看正版网络小说,不少人认为,只要有盗版,就没有必要花钱去看正版。可见,正是唾手可得的盗版长期侵占了正版的地盘。艾瑞互动娱乐研究院院长陆玮娜介绍,从盗版形式来看,虽然从PC端到移动端,从专门的文学网站到各类阅读APP,盗版网络文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但是论坛和贴吧一直都是盗版文学的重灾区。

  记者发现,现在有不少专为一部小说单独设立的小说吧,他们几乎能做到与正版小说网站同步更新,并且设立精华区进行全文阅读。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孙黎卿律师认为,对于这种专业的贴吧,虽然贴吧公司声称,盗版作品为网友上传,但根据小说明显不是公司的作品,而且贴吧能做到几乎同步更新,甚至有的小说作者去申请当其小说吧的吧主却不能获准,应按照“应知或明知”侵权行为存在推论贴吧公司的过错。

  盗版肆虐对于网络作家和内容平台而言都是噩梦。网络作家蛇发优雅说,人们眼中高产的网络作家从事的其实是一个非常辛苦的工作,每天至少6000至1万字地码字,是对体力和智力的极大挑战。贴吧论坛上的盗版不仅白白夺走了网络作家们的劳动成果,还经常出现一些言论对作家们进行谩骂侮辱。然而,他们却不敢轻易拿起法律武器诉诸法院。“我们要举证自己的损失很困难,法院赔偿额度又很低,一部作品几百上千元,就算赢了官司也得不偿失。”蛇发优雅介绍。对此,多年为网络作家维权的起点中文网法务高级总监王峥同感同身受。去年他在处理一个盗版案件时,刚开始准备起诉对方侵犯了100部作品的权利,最后发现这么多作品仅证据资料就能装一小面包车。

  “剑网行动”重点治理

  去年国家版权局将网络音乐作为重点监管,并颁发了中国音乐史上“最严禁止令”,如今网络音乐的版权秩序大为改观。“和去年的网络音乐一样,今年我们会将网络文学作为‘剑网行动’的重中之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认为,如今互联网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源头还是网络文学,不少网络游戏、动漫、网剧都是由网络文学改编而成。因此,网络文学一直是政府部门版权执法的重点。

  同时,行业管理部门也在创新管理手段。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宋建新介绍,当前,网络文学侵权盗版已经成为一条灰色产业链,正版作品更新后,有的采取打字的方法进行同步盗版,让网络版权保护难上加难。对此,数字出版司正在加快研究网络作品标识系统,以便动态反映新增网络作品的数量、品种、信息以及规模,标注核心机构和发表机构等信息。据了解,目前网络作品标识初步方案已经确定,一旦方案完成,将在有条件的企业率先实行,逐步建立原创网络作品的编目系统,版权信息系统和社会公示及查询系统。

  业界专家则建议,事后打盗版不是保护版权的全部,就目前的效果看也不是最佳的手段。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孙洁认为,事后的纠错机制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而且事后追偿在互联网环境下困难更大。她建议,在提高公众版权意识的同时,应从事前的授权机制、顺畅的授权机制、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来营造正版使用、正版传播的氛围(本报记者 刘仁)

  网络转载 :法律技术双管齐下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新闻作品未经授权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现象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4月26日,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期间,网络转载版权分论坛保护吸引了众多来自产业界、学界和律师界代表的关注。专家建议,运用法律与技术手段协同发力,不失为解决盗版顽疾的良药。

  转载维权举步维艰

  随着国内版权保护环境的逐步改善,越来越多的新闻人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保卫战,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让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澎湃新闻常务副总编辑李嵘介绍,有一家门户网站非法转载澎湃新闻的稿件,澎湃新闻决定对这家网站提起诉讼,安排4个人耗时3个月整理侵权稿件,统计出了3000多篇未经授权转载的文章目录。然而,仅公证费用一篇稿件就需数百元,律师认为即使胜诉也无法达到他们要求的赔偿额度,单篇稿件胜诉的赔偿金额不能补偿成本。“类似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我们市场部门想与侵权的大型网站想进行版权协商,对方则直言不畏惧诉讼,因为即使胜诉我们获得赔偿额也很低。” 李嵘说。

  新京报社总编辑王跃春表达了同样的感受。王跃春认为,目前法院对新闻作品遭受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判赔标准很低,每千字仅两三百元,这个判赔标准根本谈不上对侵权者的惩罚,甚至根本无法补偿侵权作品的采编成本和维权成本,这导致维权者赢了官司却赔了本。以去年新京报诉中移动手机报侵权案为例,获赔偿额补偿不了维权诉讼的成本。

  除侵权者侵权门槛低,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外,举证困难也是新闻人苦恼的一件事。王跃春表示,目前举证责任全部在被侵权方,被侵权方面临举证难,证据难以固定,公证费用高昂等问题。以新京报为例,侵权者复制粘贴一秒钟可以偷走原创内容,他们却不能凭搜索和盗版截屏打赢官司,取证公证并证明这个稿件是自己原创的复杂程度可以吓走99%的维权者,权利人维权仍任重道远。

  两种手段整治顽疾

  虽然新闻人维权路面临诸多挑战,但与会者认为可以从法律和技术两种手段重拳整治盗版顽疾,维护新闻人的合法权益。

  李嵘认为,根据现行著作权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新闻稿件的著作权保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新闻作品进行专门性保护的法规。由于新闻具有时效性特征,并且传播信息拥有很强的公信力,在互联网时代,各类谣言、假新闻充斥互联网,如何将事实正能量传达给公众,让公众在纷繁复杂的信息当中判别真假,新闻从业者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非法转载挫伤了新闻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新闻人生产优质内容,因此制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的专门法规显得尤为重要。央视新闻新媒体新闻部主任杨继红也同样建议,推动建立新闻版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明确著作权保护细则。

  除了运用法律维权,技术手段也不失为维权利器。实际上,微信已利用技术手段监测盗版。腾讯高级法律顾问黄汉章介绍,对于文字、图片、音频作品是否属于首次发表,微信可以在平台内利用技术进行校验,并向公众平台运营者开放,公众平台运营人发布自己作品之前,如果使用原创声明这个功能,微信会对他的作品进行全网检索,经验证确定为原创作品,将获得微信平台的倾向性保护。公众平台运营者可以设置其作品是否允许他人转载,如果允许他人转载,还可以设置是否在转载者页面显示自己原来公众帐号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不允许全网转载,可开设白名单允许特定人转载。

  今日头条总编辑夏勇也表示,将利用技术手段,完善平台保护机制。今日头条已开发版权监测新工具,对于涉嫌抄袭的作品使用查重技术,设置多重渠道保护原创文章。此外,今日头条每天接到投诉邮件多达上百封,对此,今日头条对侵权投诉的线索设有专门人员,24小时对举报进行处理,保证在24小时内处理完投诉。

  对此,不少专家表示赞同,虽然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助长侵权盗版,但利用技术也可保护版权,应鼓励技术平台的发展,只有技术平台充分发展,作品才能得到更好的传播。

  体育赛事 :赛事节目亟待保护

  近年来,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加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放宽对体育赛事转播的限制,更多民间资本进入体育赛事产业,但同时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也面临侵权盗版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体育赛事节目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及其法律保护,成为各界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网络盗播阻碍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产业管理处处长安枫介绍,2014年全国体育及相关产业总规模达到1.36万亿元,实现增加值4040.98亿元,占当年GDP的0.64%。但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现状却不容乐观,许多网站未经权利人授权播放体育赛事节目,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中超等职业赛事和体育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以中央电视台为例,央视版权和法律事务室副主任严波介绍, 央视对2016年欧洲杯预选赛点播监测发现,100家网站对央视2016欧洲杯预选赛进行了盗播,侵权点播连接8118个,其中在线链接4610个,下线链接3508个,共发现27个APP盗播央视2016年欧洲杯预选赛视频。2015年8月到12月,央视对西甲联赛、英超联赛等共869场比赛直播及点播进行版权监测,共发现直播侵权链接974条,在PC端、移动端、OTT端都有不同程度的侵权,超过30分钟以上盗播的侵权数量占比较大。“体育赛事节目的核心价值80%体现在直播这段时间内,超过90分钟后再进行维权,体育赛事节目的价值就大大缩减了,所以盗播对于体育赛事转播者和内容方是毁灭性的伤害。”严波表示。

  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韩方明认为,目前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还面临诸多挑战,突出表现为: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问题、聚合视频软件盗链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和判赔金额与成本不成比例的矛盾。

  完善立法加强保护

  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此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分歧。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体育赛事节目要构成作品,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他认为,如果同一件工作由不同的人来做,结果是相同的,就可以认定这个工作过程不是创造。反过来,不同的人从事相同的工作,其效果不一样,这个过程就具有创造性。由于不同的导播、不同的直播团队对同一体育赛事进行直播效果是有区别的,就此可以认定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此外,判断体育赛事节目是不是作品与过程的复杂性也没有太大的关系。体育比赛的现场直播,一定要进行适时判断,选择一个最佳的画面切出去,但是这个选择和判断必须遵循直播的规律。严波同样认为,体育赛事本身是不可控的事实,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它的作品属性,不能否认编导赋予它的艺术表达。娱乐化的艺术及体育精神情感的表达,现场的刺激悬念都是个性化的创作,只要固化下来就能认定为作品。

  事实上,国外已有不少实例将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作品进行保护。王迁介绍,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早在1976年版权法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用四台摄像机来直播一场体育比赛,这种直播也构成作品,明确了“体育赛事节目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2015年欧洲法院裁定,将体育在线直播纳入欧盟成员国版权保护的范围。

  对于如何更好地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王迁提出了3点建议:第一,以技术中立的方式规定转播权,使广播组织可以控制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截取信号式的转播。如果央视对世界杯的直播被一个网站卫星未经许可截取信号,央视就可以用转播权起诉该组织。第二,要适当地保护网络广播。现在有一些网站获得授权后,自己带上制作团队到现场进行直播,不需要借助公共信号。在现行著作权范围内,这类机构因不符合广播电视条例中电台、电视台的身份,不能享有广播组织权,建议著作权法中拟定一个条款,将对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拟制地去适用于做广播的这些网络机构,以解决一些网站在进行直播时的信号保护问题。同时,建议我国体育法完善赛事组织者和体育组织与转播相关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乐视体育首席内容官刘建宏建议,中国应通过立法明确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属性,进而纳入著作权保护客体,与国际上法律实践保持一致。同时,扩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将实时直播纳入规制范围之中,或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合并成为播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