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钟掌握2015年最高法最新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权威裁判规则

原创:法信

本期导读: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法信编辑团队根据10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发布内容,以及根据50件典型案例案号信息,搜集出50件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其中2件案例遍寻全网而未得,但是小编们真的已经尽力了),逐一提炼出这批案件的案例要旨,本文把这批知识产权案件的58条权威裁判规则及时推送给大家,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人送上法信原创周末礼包。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向被侵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侵权警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通过正当方式行使权利,不能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竞争对手。被警告行为是否侵权并非是判定侵权警告行为适当与否的依据。权利人不正当行使侵权警告行为而侵害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4)民三终字第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与授权外观设计相近似,应看其是否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是否与授权外观设计相近似,应看其是否包含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其中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在于一般消费者看该设计是否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不在于设计是否有美感、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限制而不具可选择性。

案号:(2015)民提字第2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3.电商平台对涉嫌侵犯专利权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应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电商平台在收到其平台产品涉嫌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投诉(该投诉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基本要件)后,经合理审查认定构成侵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并将投诉材料转达被投诉人。若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4.在后不动产项目标识侵犯在先不动产注册商标、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构成侵害商标权——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不动产销售等服务类别上,若在后销售的不动产使用与在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构成对在先不动产注册商标的侵犯,应承担禁止使用该标识、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案号:(2013)民提字第10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5.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的、于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的商标的,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该商标,并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产生识别作用,具有一定影响、一定规模,且其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存在过错,系在原有范围内的商标使用行为的,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6.在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在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在后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不因其签订在后而无效。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对抗非善意第三人在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7.被诉作品与原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高度相似的,属于“实质性相似”,构成侵犯著作权——陈喆与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判断涉诉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需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著作权人作品通过刊登、展览、广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开,公众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推定为接触。文学作品中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等高度相似的,可推定为实质性相似。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法院裁定诉中禁令应审查原告胜诉可能性以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应考虑对第三人的影响——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

案例要旨:法院裁定诉中禁令,应严格审查禁令的实体要件,即原告的胜诉可能性以及是否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也应考虑禁令对于第三人的影响。

案号:(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2-1号、(2015)粤知法商民初字第2-1号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9.化学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阿托伐他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本案要旨:化学产品发明的专利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当发明是一种化合物时,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及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说明书中还应当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否则,该化学领域产品的发明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充分公开的要求。

案号:(2014)行提字第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0.明知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而销售伪造商标标识的,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调味品注册商标案

本案要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界限在于前者侧重于假冒行为后者侧重为销售行为。行为人从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人处购得商标再贴牌销售的行为,本质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明知他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而出售的,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起到了帮助的作用,属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基于刑法单独对销售行为认定为犯罪,故上述行为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论处。

案号:(2015)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法发布2015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对专利法上销售行为的认定,应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专利销售行为的认定,一般应以销售合同成立为标准。当事人合同成立之时,即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可以实施之时,即使销售行为早于专利授权公告日的,也可以认定该专利销售行为已经完成。

案号:(2015)民申字第107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显著差异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似,应考察其主视部分、创新部分、容易观察部位所体现的设计特征是否会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突出的视觉冲击力。若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无实质性差异的,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案号:(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虽然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利用某一专利方法,但没有证据证明必然会利用该方法的,不能认定该产品侵犯了该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专利权人认为某一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只能证明在满足其主张的特定环境下对方才能重现该专利方法,不足以证明对方必然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不能认定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必然使用、而仅是重新涉案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被诉侵权产品的研发、检测过程中并非必然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用户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也并非必然使用涉案专利方法,被诉侵权产品仅仅是重新专利方法,权利人亦无法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案号:(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除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时,该产品的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专利权转让之前已客观发生针对拟转让专利的侵权行为,而原专利权人尚未就该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处理时,其在转让专利权时将追究该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利一并授予由受让方行使,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相同侵权的判断只要求在被控侵权产品中找出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即可,在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除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时,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仍构成侵权。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侵权产品。

案号:(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6.当权利人穷尽举证能力无法证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存有实施其专利方法的可能性时,法院可以要求要求实施该技术方法的当事人负担说明技术内容义务——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权利人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人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但穷尽举证能力无法还原或查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存有实施其专利方法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启动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法的查明程序,要求实施该技术方法的当事人负担说明技术内容义务。被控侵权技术方法与权利人的专利技术方法相同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可以断定侵权人实施了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号:(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7.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侵权行为的基础——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基本功能在于商标的识别性,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标志,并将产品全部出口,该标识不会在我国领域内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不构成对我国商标权人的侵权。

案号:(2014)民提字第3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8.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不得对抗在先域名权——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的,其商标专用权不能延及该域名。后注册商标权利人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抗在先域名权的,属于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滥用,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民提字第16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9.业商标代理人应对重要材料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及人员,有责任和能力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甄别,只要其按照正常注意标准核实重要材料就能发现真假,代理事项不成功时,其以委托方提供虚假材料等理由拒绝承担约定的返还代理费义务的,构成违约。

案号:(2015)民申字第127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0.判断是否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考虑标示本身、服务类别的相似度、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通常情形下,确认是否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参考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商 标或标识与注册商标的相似度,两者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似度,以及两者共存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主观上对来源的混淆误认进行判断。

案号:(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1.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在先合法权利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使用企业名称在先,并且作为以他人注册商标为企业简称和字号的在先合法权利人。依照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该行为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

案号:(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2.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对其商品商标的指示性使用——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虽然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授权,但其销售的商品并无证据表明属于假冒商品的,因此指控其侵犯商标权利人商品商标专用权不成立。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对其商品商标的指示性使用,即使是同时注册了与商品商标标识相同的服务商标,也不能禁止他人对商品商标的指示性使用。行为人事实攀附权利人的主观意图明显,且实施了虚假宣传的客观行为,并获得了不正当竞争利益,也致使权利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3.部分宣传内容存在分歧但消费者从整体判断不会产生误解的,不构成引人误解——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对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部分宣传内容在隔离分析时会产生歧义,但消费者在整体接受后可以消弭有关的歧义内容的,不构成引人误解。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4.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在作出不侵权认定时,要以国内加工企业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已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为前提——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通常情形下,如果国内加工企业接受境外委托人的委托,不以销售为目的贴牌加工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不在国内销售的,以认定国内加工企业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为宜。但在作出不侵权认定时,仍要以国内加工企业对境外委托贴牌的商标本身已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为前提。对于国内加工企业明知或应知国内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或为驰名商标,境外委托人涉嫌恶意抢注却仍然接受委托的,应认定国内加工企业未尽到合理注意与避让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号:(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5.电视节目名称与其他商标存在构图上的差异,并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不构成侵权——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注册商标仅为文字与文字加图形相比较存在构图上的差异,但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电视节目并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则应当认定电视节目名称不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案号:(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6.对于已形成一定商誉的被诉侵权商标,在作出商标的混淆性近似判断时,应着重考察被诉侵权行为开始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侵权人的主观意图——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中,需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来界定该种近似是否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并且通过审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划定权利界限,同时,须通过考察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作出是否越界的判断,对近似商标予以容忍的界限在于善意。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7.确认不侵权诉讼中被警告方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起诉条件的,警告方提出的被警告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针对确认不侵权诉讼,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仅对权利人在发出警告函后,应在一定时间内采取行政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未对被警告方明确规定应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故被警告方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起诉条件的,警告方又提出的被警告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使用冲突能否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应以主张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双方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处于相同行业、消费对象、广告投入、商标和字号的市场知名度、是否具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因素,作出全面的分析判断。

案号:(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8.即使行政部门已对纠纷进行处理,涉嫌侵权人仍然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进行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裁判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虽然都包含对侵权事实的司法审查,但由于二者审查标准不同,所认定的也不属同一法律事实,故行政诉讼程序启动与否,不应当成为阻隔涉嫌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障碍。即,即使行政部门已对纠纷进行处理,涉嫌侵权人仍然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而不受行政部门处理结果的影响。

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9.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造成混淆,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院要旨:行为人使用的标识与他人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系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易造成混淆的情形,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行为人在网站上宣称系官方网站,并突出使用他人注册的系列商标以及使用与他人官方网站部分相同的文字、图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引人误解其网站为他人经营或由他人授权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其在网站上宣称系官方网站,销售他人生产的正品并突出使用他人注册的系列商标以及使用与他人官方网站部分相同的文字、图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1.行为人未经他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被诉侵权产品以及宣传折页上使用特定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其未经他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合理的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进涉案商品,且不具备合法来源,应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进涉案商品,未向法庭提交涉案商品的销售上家出具的正式发票及其他证据,主观存在明显过错且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4.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时,构成重复起诉——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当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并且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时,构成重复起诉。

案号:(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5.未经授权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被侵权人通过授权取得了某作品在某产品上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行为人未经授权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6.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汇编作品出版教辅图书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出版的教辅材料中,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与涉案教材完全一致,该行为已经明显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其虽新添加了部分内容,并与教材内容一并进行了编排,但此种添加和编排并未改变涉案教材的作品选择和编排结构,其实质是在完全覆盖他人汇编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内容,该行为并不能阻却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汇编作品的违法性,行为人出版涉案教辅图书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7.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出版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被控侵权图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销售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被控侵权图书,亦构成侵权。出版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销售公司无须对著作权人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8.单位对实用新型的附图的图纸享有著作权——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实用新型的产品设计图是用各种线条绘制的,用以说明将要生产的产品的造型及结构的平面图案,符合著作权所称的作品的特征,依法享有著作权。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自行复制权利人的作品。

案号:(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9.软件功能界面及其中的文字和图标不受著作权保护——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软件功能界面及其中文字、图标按钮是软件程序运行的结果之一,具有实用性特点,以供用户操作时使用,是计算机操作方法的体现,并非计算机软件程序语句的再现,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不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案号:(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0.具备独创性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而“独创性”的意思是作者独立创作和体现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却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题材、主题、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和表达方式。

案号:(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不正当竞争、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35.未对知名商品造成侵害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处罚决定书

本案要旨:对知名商品的认定,重点要考虑该商品的销售和宣传情况。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未在市场上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的商品,不应认定为知名商品。未对知名商品造成侵害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4)民提字第196-1、196-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6.植物品种特性、特征不相同的,不存在侵害植物新品种的行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申请品种至少在一个性状与近似品种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时,即可判定申请品种具备特异性。具有特异性的植物品种,不侵犯其他权利人的植物新品种权。

案号:(2015)民申字第263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7.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商品装潢设计不属于“特有装潢”——卡骆驰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本案要旨:商业标识、店铺装潢、图标、说明图、材料分析文字、网站设计风格、产品手册的布局、广告宣传内容、卡通形象等内容,若需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装潢”的保护,其必须是属于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并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具备一定的设计风格,但其显著性不足,尚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不符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要件。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173号、17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8.对涉嫌利用竞争对手知名度和用户基础、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依法裁定诉前行为保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网站,若涉嫌利用竞争对手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及时制止,可能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可依申请裁定诉前行为保全。

案号:(2015)浦禁字第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39.对竞争对手商业诋毁行为合理回应不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的,不构成虚假宣传——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认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断。上传对竞争对手商业诋毁起诉状及案件受理通知书到业内交流QQ群属于对对手行为合理回应,不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7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0.仅依据作品登记证不能认定享有著作权——魏章莉与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作品登记并非法定程序,版权登记机构对申请的作品一般不予实质审查,存在申请即登记的情形,故作品登记证书不是赋权和确权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申请时持有该作品。当事人仅依据作品登记证主张著作权,对方提出相反证据后,不能充分举证的,不认定是真正著作权人。

案号:(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1.擅自使用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为自己企业名称,易使公众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经营者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和字号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易使相关公众将产品来源误认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号:(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3.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芯片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重新贴标销售的,属于正常商业利用行为,不构成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经营者从正常商业渠道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产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构成侵权。其将产品重新贴标并销售的,属于正常的商业利用。

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专利行政案件

45.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通常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案号:(2014)行提字第1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商标行政案件

46.商标使用人以在先使用商标为理由起诉不正当抢注时,在先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为合法使用——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人民法院判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需考查该商标的历史、申请注册情况,并结合在先使用该商标的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是否为合法使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2015)知行字第11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7.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

本案要旨: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虽有差异,但如果图文组合的被异议商标中的汉字系其主要认读和识别部分,且主要识别汉字为引证商标公司所独创,应认定为二者具有一定的近似性。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当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时,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二者是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二者的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人民法院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号:(2015)知行字第11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48.行政机关有权对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使用行为予以处罚——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在其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主要组成部分的文字读音、含义均完全相同,仅字体及颜色稍有差别,两者近似度极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商标权利人有特定的联系,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行为人的行为,既涉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又涉嫌侵害他人文字及图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