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5年)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前 言

  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司法改革挺进深水区、案件数量进入激增期、人民群众充满新期待……对我省知识产权审判事业而言,2015年是办案压力空前、机遇挑战交织的一年。聚焦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目标任务,紧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全省法院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以勇于担当的品格定分止争,激发创新发展新动力;以蹄疾步稳的节奏推进改革,打造创新发展新优势;以务实重干的态度延伸职能,培护创新发展新理念,共同书写下安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篇章。

  发布《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已经成为我省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常态化措施。希望这一平台在一如既往记录、展示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历程的同时,能够承载更加厚重的民意分量,凝聚更为广泛的合力共识,使创新之树更加枝繁叶茂。

  一、加强保护,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新作为

  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贯彻落实“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政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对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激励作用,合理确定保护范围,依法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和经济秩序,促进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夯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压舱石”。

  (一)依法调节知识产权民事关系

  2015年,全省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860件,比2014年上升101%;审结2679件,同比上升97.7%。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1416件,同比上升478%;商标案件1102件,同比上升27.3%;专利案件179件,同比下降17%;技术合同案件63件,同比上升152%;植物新品种案件12件,同比下降20%;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7件,同比上升61%。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262件,同比上升179%。新收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2件。

  全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收结案数双创新高。2008年以来,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基本处于上升区间,2015年更是出现井喷式增长,一审新收案件数同比上升一倍多,成为近十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司法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第二,与新兴产业、新型商业模式相伴而生的新类型案件不断进入审判视野,要求明晰行为标准、廓清权利界限、平衡利益博弈。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支付手段的商标侵权案件、需要进行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比对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等都属于我省近期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三,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不同于前期规模性商业维权纠纷大量成讼所引起的案件数量激增,2015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包含了更高的技术“含金量”和更激烈的利益争夺。以往商业维权系列案件审理中“调解一件、带动一片”或“一份判决书全系列通用”所带来的高调撤率、高结案率难以为继。涉及复杂技术事实的新型案件增多、需要明确具体法律界限的疑难案件增多、裁判结果涉及企业生存的重大案件增多的态势要求审判人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具备更强的司法能力和知识储备。第四,含有域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日渐增多。一方面,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另一方面,在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交往推动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环节不再局限于一国境内,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因此具有了涉外因素。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案件诉讼主体均为境内,但关键证据产生于境外、主要证人来自于境外的情况。第五,“互联网+”背景下,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异军突起,以著作权案件为例,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1302件,占一审案件收案总数的46%。

  (二)依法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

  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8件,审结115件,涉案人数232人。在审结案件中,生产销售假药罪1件,涉案人数1人;假冒注册商标罪55件,涉案人数12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7件,涉案人数79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0件,涉案人数22人;侵犯著作权罪1件,涉案人数1人。受理二审侵犯知识产权罪14件,结案15件(含旧存案件)。

  在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打击威慑性作用的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慎重把握定罪量刑标准,确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依法审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9件,审结7件,其中,受理技术监督案件6件,专利案件1件,商标案件2件。一审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1件,履行法定职责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裁定撤诉3件,作出其他裁定1件。充分利用司法保护终局权威的制度优势,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提高,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2015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做法:

  (一)始终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治理与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有效实施,通过明确法律标准、阐明法律界限,确立行为标准和发展导向,强化促进科技进步、知识创新和文化发展的价值引领。

  妥善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推进科技攻坚与自主创新。加大对创新、贡献程度较高的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合肥中院审理蔡某起诉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考虑到侵权人生产行为侵害的发明权具有较高开拓性和技术水平,对侵权人课以了较高经济责任。合理界定保护范围为创新保留空间,省高院审理马鞍山利尔开元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雨山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认为等同判定应结合该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综合判断,而技术特征的划分应以是否具有独立的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为依据,据此驳回专利权人不当诉请。引导当事人合理维权,平衡专利权利利益,合肥中院审理原告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厘清该诉成立以被告拥有现实有效的专利权为前提,被告自称或自以为拥有、但实际不拥有的权利,均不能作为确认的对象,确认不侵权之诉不应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专利权属、专利侵权问题。

  妥善审理商标权类案件,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加大对显著性、知名度较高的商业标识保护力度。合肥中院审理江西报恩堂药业公司诉江西樟都药业公司、杨某、聂某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从历史上使用的先后顺序和商标注册的现状两方面着手,认定被控侵权人在先权利和通用名称抗辩不成立,避免知名商标被淡化和通用化,并基于侵权人为生产者,且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等因素,就高确定了案件赔偿数额。协调不同合法商业标识之间权利冲突,实现保护力度与适度的统一。省高院审理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光明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结合立法精神和法学原理,从使用在先、诚实信用、商誉积累、公平原则等多个角度说理论述,厘清两者权利界限的同时寻找双方利益保护的平衡点。寻求商业标识的保护与正当市场行为之间利益平衡。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确认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作为证明商标专用权人能够作为权利主体起诉,同时通过禁止非来源于指定区域、不具备特定品质的商品使用证明商标,规范了市场立体的经营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省高院审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舒城县迎春漆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界定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认为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使得公众对经营者与商标权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产生误认和混淆时亦构成侵权。

  依法审理著作权类案件,保障促进文化创意创新。加大对独创性程度较高的著作权作品保护力度。蚌埠禹会区法院审理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蚌埠市神龙笔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涉及商品包装装潢与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比对的情况下,借用了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近似的比对规则,采用“整体比对+要部比对”的方式,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与作品整体视觉效果构成相近的情况下,对产品的设计要点进行比对,从而作出侵权认定。调整更新审判思路适应“互联网+”背景下著作权保护需求,淮南中院审理刘某、合肥彼岸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易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俞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认为在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比对中,不能用“创作巧合”解释的相同部分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亳州中院审理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亳州市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通过分析“知道”这一主观要件,认定提供信息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省高院审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在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结合中粮集团对“中粮”文字使用在先、“中”“粮”文字的渊源、“中粮”企业名称的形成历史等多方面因素,判令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粮”文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知名企业和驰名商标合法权益的精神。

  (二)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多管齐下,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严格合法来源抗辩审查标准,在小商小贩进货时往往难以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下,综合考量销售合同、供货单、采购清单、被控侵权产品的购进价格、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异等因素,避免合法来源认定失之于宽。探索损害赔偿确定方法,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理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巢湖市上岛咖啡向阳路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首次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亳州中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罚金数额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节约维权时间成本,合肥中院在专利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利害关系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时,并不立即中止诉讼,而是通过公开审理的方式对当事人中止诉讼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做出决定,合理限制中止诉讼程序的适用,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权利人取证难现象,继续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推行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的做法,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三)贯彻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

  在根据创新和贡献程度,确定相应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强度的同时,考虑不同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作用、主观恶意程度,恰如其分进行处理。省高院审理董某与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基于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情形,对一审判决酌定的过低的赔偿数额进行适当调高,体现惩罚性赔偿色彩。合肥中院在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过程中对以经销商(大部分为农民身份的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使其在认识行为违法性的同时在经济上付出一定代价,从而不再实施类似行为;对生产商则按照法定赔偿额的较高标准课以经济责任,着力从源头上遏制侵权。滁州中院依法加重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关口前移,节约诉讼成本。宿州中院在审理以小型商户为被告的系列知识产权案件时,针对其流动性较强特点,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在送达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同时进行法律释明工作,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促成“九阳”商标侵权纠纷、“暴龙”眼镜商标侵权纠纷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熊大”著作权侵权纠纷等系列案件部分被告在庭审前主动赔偿和解,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

  以判促调,发挥判决示范效应。省高院、安庆中院在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系列维权案件中,选择有代表性案件形成判决,借此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既敦促侵权者规范行为,强化其尊重知识产权、诚信守法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认同,也引导权利人在其合理限度内行使权利,带动了其余案件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讲求实效,保证权利人诉讼利益。池州中院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注重从便于执行角度提出方案。亳州中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促使调解结案当事人及时主动地履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74%。

  (五)深入推进精品战略

  在全省业务条线建立包括科学分案过滤、精细打磨关键环节、强化衍生开发等一整套精品培育机制,注重挖掘、审理类型新颖、规则意义突出的典型案件,打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突出、对适法统一具有示范效应的精品案件。省高院、合肥中院、蚌埠禹会区法院每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省高院、蚌埠禹会区法院定期编发《民三庭重要案件信息》、《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及时发现工作亮点,总结审判经验,树立标杆案件,固化审判成果。2015年,我省法院一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一起案件入选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一起案件入选“全省法院精品案件”,三篇文书分别入选“全省法院精品裁判文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起案件庭审入选“全省法院精品庭审”,知识产权案件精品战略步入从量变到质变的上升通道。

  二、蹄疾步稳,在深化改革中打造新亮点

  利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专业化程度较强、人员素质较高的特点,发挥司法改革“天然试验田”优势,以创新的理念保护创新,凝聚智慧力量,强化担当意识,做深化改革的促进派、攻坚克难的排头兵。

  (一)推进专利案件分片集中管辖改革

  随着我省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加速推进,专利案件持续上升。为突破区划制约、合理配置资源、统一裁判标准,根据第二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省高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和南北狭长的地形特点,提出了专利案件分片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改革方案,经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后,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形成了合肥中院管辖安徽北片地区、芜湖中院管辖安徽南片地区的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格局。这种打破行政区划划片集中管辖专利案件的做法,在全国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二)深入推进司法公开

  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省高院从全省法院2013、2014年度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件,提炼判理摘要,撰写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2014)》。其内容涵盖了专利、著作权、商标、植物新品种等七个领域,总结了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导向,拓展了司法公开深度。

  常态化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件。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省高院再度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三次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第九次发布年度典型案件,并继续向在皖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以及1400多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一一寄送了《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年)》白皮书和案件年度报告,使之成为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络沟通的新载体。合肥中院、蚌埠禹会区法院也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公布了各自的年度典型案例。

  借力信息化推进司法公开。实现“每庭必录”,发挥科技法庭优势,为实现诉讼各方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辩在法庭、法官心证形成在法庭提供技术支持。规范司法文书公开工作,按照信息化平台提示的案件特征确定文书是否符合上网要求,做到应上尽上的同时保护当事人隐私。拓展新媒体公开渠道,亳州中院在院网站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开设“知识产权审判”栏目,第一时间发布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宣城中院、蚌埠禹会区法院也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通过网站、微博进行庭审图文同步直播。

  以重点案件为抓手提升审判透明度。省高院审理山东法博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法珀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基于该案社会影响大、争议标的额大、所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新锐复杂、双方对抗情绪激烈等因素,主动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旁听庭审,并通过腾讯微博、新浪微博@安徽法院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同步“微”直播。亳州中院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通过庭审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旁听审判等方式回应群众关切。

  (三)积极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

  蚌埠禹会区法院利用其“三合一”试点法院优势,积极总结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经验,发布《知识产权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致力于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量尺度的科学统一。

  (四)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

  召开合芜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研讨会,引导参会人员集思广益、有的放矢,为破解实践难题提供了有益的意见和思路。形成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试点方案,努力将试点工作由合芜蚌三地基层法院向对应中院推进,实现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一、二审程序和三类案件之间的顺利对接。省高院与合肥高新区法院作为中西部法院代表,应邀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调研座谈会,介绍我省法院试点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完善顶层设计建言献策。

  三、提升站位,在延伸职能中厚植新优势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内强化督导调研实现质效并进,对外拓展服务渠道回应社会需求,为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改进监督指导方式

  落实改判发回双向沟通机制,省高院、芜湖中院对于拟发回、改判的案件,均要求承办人在下判前与原审法院进行沟通,分析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工作交流,省高院定期汇总发改案件信息,对发改案件较多的法院开展讲评交流,通报案件发、改情况,分类逐案分析发改原因,提出规范和指导意见。实行年度知识产权案件报告编撰、发布常态化,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指引作用。

  (二)丰富审判调研载体

  丰富形式,调研活动不拘一格。省高院通过专题调研、支部共建活动等形式与下级法院就审判中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探讨、总结,就相关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借助外脑,拓展理论研究深度。铜陵中院与铜陵学院、铜陵市律师协会共同发起成立铜陵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以及疑难、复杂问题开展法学研究,指导工作实践。多种渠道展示调研成果,芜湖经开区法院法官撰写的多篇知识产权论文被芜湖日报刊用,在该市青年法官论坛中获奖,编写的信息被最高人民法院简报采用。

  (三)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通过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加强沟通、交流,进一步凝聚共识,统一认识,打造知识产权立体保护格局。亳州中院每月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互相交流案件审理查处工作简报,并定期召开通气会,实行与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积极保护、主动保护、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芜湖中院积极参与芜湖市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向市政法委汇报法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的情况。蚌埠禹会区法院针对蚌埠市辖三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未按规定移送的情况,深入到市经侦队和三县公安局进行专题调研走访,有效推进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通畅流转。

  (四)回应创新主体需求

  省高院走访安徽丰原集团和首家登陆创业板的种业公司——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院走访当地知名企业中良枣业公司,芜湖经开区法院先后走访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影星银幕有限责任公司,听取科技创新型企业意见建议。合肥中院召开“新常态下创新成果与品牌保护座谈会”,省知识产权局、相关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律师协会以及19家省内知名企业到会,围绕知识产权维权等主题进行座谈,主动听取和回应市场创新主体的维权需求。芜湖中院赴安徽工程大学,与法学系教授和博士们围绕如何有效推进该市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法院与高校优势互补等问题进行交流座谈,并就合作开展法学实验教育基地、举办知识产权专题讲座等达成了初步共识。蚌埠禹会区法院联合高新区管委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共同成立了全省首个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蚌埠高新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该院还应蚌埠市高新区管委会的邀请,走进园区企业,为园区企业讲授专利法律知识。

  (五)培护社会创新氛围

  铜陵市法官协会会同铜陵市法学会、铜陵学院法学院联合举办“我身边的知识产权”主题征文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亳州中院精心筹划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设立咨询台和展板,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宣城中院知识产权法官于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

  四、强化自身,在严实相济中激发新活力

  全省法院紧贴法官队伍实际,突出法官职业特点,切实加强思想建设,从严挺起纪律规矩,扎实开展专题教育,着力提升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一)常态化推进作风建设

  将“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融入支部经常性学习教育,与“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支部共建活动结合起来,深入查摆不严不实问题,列出问题清单逐项整改,让“严”的精神和“实”的品格根植于干警思想,见诸于实践。深入开展向邹碧华同志学习活动,大力弘扬邹碧华精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爱岗敬业的工作动力。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引导知识产权法官自觉践行守纪律、讲规矩的基本要求,坚守干净的工作底线,扎紧筑牢思想防线,推进纪律作风建设的规范化、常态化和长效化。

  (二)强化队伍专业化建设

  省高院将自身创立的法官讲坛制度影响力向全省法院辐射,多次通过视频会议、实地讲授等形式进行专题授课。全省法院坚持培训资源共享机制,积极输送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培训指标分配向一线倾斜、向基层倾斜,并要求参训人员结业后向其他法官传授培训内容,使得更多同志得以及时掌握前沿观点和司法动态。新建内部微信交流群,通过群内信息分享、专题业务探讨等方式,打破时空限制,构建“八小时以外”的开放式互动式学习平台。

  (三)反腐倡廉警钟长鸣

  坚持签订年度党风廉政责任书的制度传承,以此为契机进行廉政专项教育,做到新年伊始廉政先行。省高院完善每月一次的“廉政教育日”制度和打破合议庭人员固定搭配、主审法官祖籍地和出生地回避的分案制度,在思想上引导干警坚持廉洁操守,在程序上减少不当干预的渗透空间;还新设岗前廉政谈话制度,为初任法官扣好公正司法“第一粒扣子”,从源头上防治司法腐败。

  结 语

  “凡是过去,皆为序章。”行至2016年,中国巨轮劈波斩浪,迎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十三五”规划的起始之年。开新局,展宏图,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我们将始终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永远在路上,继续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启安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新辉煌,为创新型“三个强省”建设厚植改革土壤,激扬创新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