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商业秘密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判断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邓 文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评美国Arctic Cat侵占Injection Research公司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原告及被告(Plaintiff v. Defendant)

  【原告Plaintiff】

  1. Injection Research Specialists Inc.(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以下简称“Injection Research”)其中Ronald Chasteen为公司董事长;

  2. Pacer Industries Inc.(工业公司)。

  【被告Defendant】

  1. Arctic Cat Inc.(工程机械产品生产公司);

  2. Arctic Cat Sales Inc.(工程机械产品销售公司);(以下合称“Arctic Cat”)

  3. Suzuki Motor Crop.(动力机械公司,以下简称“Suzuki”);

  4. UNISIA JECS Crop.(动力机械公司,以下简称“JECS”)。

  二、案件争议焦点(Issue)

  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

  三、原告诉求(Appeal)

  1997年,原告提起诉讼,称四被告盗窃其商业秘密,并将该商业秘密运用于开发“装配在汽车引擎上的电控燃油喷射系统”,起诉四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并违反反欺诈法。

  四、案件基本事实(Basic Facts)

  该案的主要证据事实是:《雪上汽车拉力赛》杂志1989年秋季号刊登了一篇题为《Arctic Cat开发的燃油喷射技术》(Fuel Injection Under development at Arctic Cat)的文章。1989年11月2日,该文被传真到原告处。在一份笔录证据中,原告公司的Ronald Chasteen承认在该文中Arctic Cat的一位经理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了属于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在1989年11月,即本诉讼提起六年多以前,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实际上就已经知道Arctic Cat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了其商业秘密。即使在本诉中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更直接地起诉Arctic Cat不当使用了其商业秘密而非披露商业秘密,但适用于本案的成文法规定:“就本条规定而言,对同一商业秘密的连续侵占构成一个诉讼。”第十巡回法院指出,在解释加利福尼亚州统一商业秘密法有关商业秘密诉讼时效的规定时,第九巡回法院同样认为,“一旦原告知悉被告非法披露其商业秘密,诉讼时效即起算,即使随后被告又非法使用了同样的商业秘密”。①进一步讲,法院认为,只要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知悉了这些足以引起侵占商业秘密之诉的事实,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中的Chasteen或其他人是否认识到非法披露商业秘密构成侵占商业秘密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of no consequence)(“在判断违法行为何时发生时关键是看是否知晓案由中的‘本质性事实’,而非是否知晓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理”②)。由于燃油喷射研究专业公司在提起本诉讼的六年多之前就已确切知道Arctic Cat侵占其商业秘密的事实,地方法院完全有理由依法裁定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针对Arctic Cat的侵占商业秘密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援引Sokol Crystal Products, Inc. v. DSC 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案,主张仅仅是怀疑被告侵占商业秘密的事实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起算(“怀疑和担心并非提起诉讼的充足理由”)。在Sokol案中,原告根本就没有发现或出示能直接证明被告在开发一种产品时使用了原告保密信息的证据,陪审团却从以下事实推断被告不当使用了原告的保密信息:其一、被告能接近并得到原告的保密信息;其二、被告的产品和Sokol的产品相似。第七巡回法院根据Sokol对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不知情的事实裁定,“被告的产品开始在市场上销售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③。与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的情形相反,Sokol案的结论是,商业秘密诉讼时效期间不是在原告能明确证明被告侵占而非独立开发其商业秘密时,而是在原告获悉足够使有理性的陪审团判定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事实时起算。

  而对本案来说,早在1991年10月,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就已经获得足够的事实证据。

  五、主要依据的法律(Rules)

  1.科罗拉多州法律规定,商业秘密诉讼和反欺诈之诉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

  2.第十巡回法院指出:“侵占商业秘密的诉讼在发现侵占或尽合理勤勉义务应发现侵占3年内提起。就本条规定而言,对同一商业秘密的连续侵占构成一个诉讼”④

  3.成文法规定:“侵占商业秘密”的定义包括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两种情形。⑤

  4.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一旦原告知悉被告非法披露其商业秘密,诉讼时效即起算,即使随后被告又非法使用了同样的商业秘密。”⑥

  六、法院判决(Court Decision)

  根据这些证据,有理性的陪审团能够判定JECS和Suzuki在开发用于Arctic Cat雪上汽车引擎上的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时侵占了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地方法院依法裁决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提起的JECS和Suzuki侵占其商业秘密之诉已超出三年期诉讼时效。以Arctic Cat为被告的商业秘密侵权之诉同样也超出了诉讼时效,这是由于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早在1989年11月就知悉了Arctic Cat不当披露其商业秘密的事实。

  七、案例评述及引发的几点思考(Case Review and Think)

  该案判决的关键点在于“侵占商业秘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如何判断”。如果依照原告的主张,即“只有在原告自己能不可辩驳地提起(并赢得)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那对原告来说,其提起的诉讼仍在三年有效期内,则原告有较大的胜诉可能。如果依照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Ashton-Tate Crop. v. Ross案时提出的规则,“一旦原告知悉被告非法披露其商业秘密,诉讼时效即起算,即使随后被告又非法使用了同样的商业秘密”,那原告在提起侵占商业秘密之诉的六年多之前就已确切知道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的事实,诉讼时效期已过。

  但是,对诉讼时效判断的规则究竟以哪种为准?是否有明确的、统一的、具体的判断标准?我国对商业秘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又是如何计算的?

  先来看看有关诉讼时效的定义。从民法理论上讲,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的权利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诉讼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为前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仅导致权利人丧失对实体权益的胜诉权,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获得民事司法救济的基础。当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并未丧失诉权,他仍然有权提起诉讼,法院也应依法受理,但结果只是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或诉请制裁侵权的主张不予保护。诉讼时效制度的独特功能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者所普遍推崇,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立法之中。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大都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商业秘密法之中,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及起始时间计算标准方面存在差别。也就是说,同样是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Injection Research)起诉Arctic Cat公司侵占其商业秘密,在不同的国家,其依据的审理规则并不相同,诉讼时效的期间长短不一,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亦不尽相同,最终判决结果必定大相迥异。

  结合Injection Research诉Arctic Cat公司侵占其商业秘密案及美国其它商业秘密审判案例,美国法院提到了很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规则:“其一,‘一旦原告知悉被告非法披露其商业秘密,诉讼时效即起算,即使随后被告又非法使用了同样的商业秘密’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Ashton-Tate Crop. v. Ross案中提出的;其二,‘认为只有在原告能不可辩驳地(unassailably)提起(并赢得)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时,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⑧,这是在本案中原告Injection Research所主张的;其三,‘在原告对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侵占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开始在市场上销售时,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⑨,这是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Sokol案中的一种见解;其四,‘认为商业秘密诉讼时效期间不是在原告能明确证明被告侵占而非独立开发其商业秘密时,而是在原告获悉有理性的陪审团判定被告侵占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事实时起算’ ⑩,这是Sokol案最终采纳的观点。另外,‘在侵占商业秘密案中,如果被告的违法行为妨碍了原告及时提起诉讼,为确保被告不从其自身的非法行为中获利,法院则可根据衡平原则对原告进行救济,此时,被告要么承担侵占商业秘密的责任,要么放弃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此四种判断规则都是法院在判断侵占商业秘密具体案件中针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提出的,但是否存在统一的判断规则?翻遍诸多案例,并没有发现统一的判断标准,美国立法也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相比较以上四种规则,笔者认为,第一种规则缺乏应有的弹性,适用性不强,对如何认定原告是否知悉或者何时知悉被告非法披露其商业秘密,其实较难认定,或者说难以举证证明;第二种规则认为唯有在原告能获诉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方能开始起算,明显偏袒原告,而且在Injection Research诉Arctic Cat公司侵占其商业秘密案中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承认。第三种规则认为原告在知悉被告开始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时,诉讼时效期间才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被告使用商业秘密开始制备产品的这一期间,也无法被计算到诉讼时效期间中去,其实也是对原告的一种偏袒;第四种规则有较为浓厚的实用主义倾向,将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决定权交由“理性的审判团”去判断,看似合理,但何为“理性”、何为有“理性的审判团”、“理性的审判团”判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标准又是什么,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相关的说明,由“理性的审判团”去判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也很难说是一个合理的判断规则。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侵权的诉讼时效未作规定,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只出现在《民法通则》之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意味着,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来审理“Injection Research诉Arctic Cat公司侵占商业秘密案”,人民法院会直接依据“1989年11月2日的笔录证据(原告公司的Ronald Chasteen承认在该文中Arctic Cat的一位经理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了属于燃油喷射技术研究专业公司的商业秘密)”来认定原告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原告1997年才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判决结果与美国法院实际判决基本相同。但在笔者看来,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极具隐蔽性,与普通民事权利有很大的不同,权利人调查侵权行为的难度较大,与其它民事权利适用相同的诉讼时效规则是否合适?对于“被告使用违法行为妨碍原告及时提起诉讼”中“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规定?对侵权以不作为方式体现或者以作为方式体现是否,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否需要再做区分?我国法律中也没有给出解释。对商业秘密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制,现阶段我国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笔者认为,竞争优势(Competive Advantage)才是商业秘密值得保护的核心,唯有获得竞争优势,才属于商业秘密,“哪怕这种竞争优势是极微小的”?。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判断,是否可以以“被告何时获取竞争优势,或者何时使原告的竞争优势减少时”开始起算。其实,无论是对商业秘密的披露还是对商业秘密的使用,都会使得原告的竞争优势减少甚至消失。商业秘密之所以需成为“秘密”从而获得保护的根源,就在于“竞争优势”。所以,对诉讼时效起算的判定引入竞争优势判断规则,符合商业秘密的核心。但是,对“竞争优势”判断规则的引入,也存在较大的弊端,最为直接的是如何举证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如何判定被告何时取得竞争优势”或者“如何判定原告会因被告的行为使竞争优势受损”。此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对于“竞争优势”判断规则的运用,还需要结合具体的实例去实践、探索。

  除笔者提出的“竞争优势”判断规则以外,对美国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的各种判断规则,我国可以加以合理借鉴。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侵犯商业秘密具体个案的情形,权衡原告、被告利益,并在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尽量促进商业秘密效用充分发挥的前提下,对美国四项规则进行选择、取舍、借鉴。

  注 释:

  ① See Ashton-Tate Crop. v. Ross,916F.2d 516,523-24(9th Cir. 1990).

  ② See Cf Morris v. Geer, 720P.2d 994,997(Colo.App.1986).

  ③ See 15 F.3d 1427,1430(7th Cir 1994).

  ④ See Col. Rev. Stat. § 7□74□107.

  ⑤ See Col. Rev. Stat. § 7□74□102(2)(b)(II).

  ⑥ See Ashton-Tate Crop. v. Ross, 916 F.2d 516,523-24(9th Cir. 1990).

  ⑦ See Ashton-Tate Crop. v. Ross,916F.2d 516,523-24(9th Cir. 1990).

  ⑧ See 216 F.3d 1212(10th Cir 2000).

  ⑨ See 15 F.3d 1427,1430(7th Cir 1994).

  ⑩ 同注释3。

  ? 参见彭学龙:《侵占商业秘密诉讼时效规则初探》,载《知识产权》2001年第6期,第30页。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 参见黄武双:《美国判例法: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确定与证明》,载电子知识产权2010年第12期,第88-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