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之二——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之区别

  马克思:财产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

  德莱豪斯的《知识产权哲学》:把财产看做物,而不看做人与人的某种关系,即使不是完全错误的,也至少是毫无意义的。(参见Peter Drahoe:“A Philosophy of IP”,1996,Published by Darth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td.England,at P.4)

  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盖尤斯法学原理》中的财产法第一次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并强调无形财产不能凭借时效、及传统的买卖方式取得。

  英国的《财产法》将无形财产称为“诉讼中的财产”,也即此类财产权只有在诉讼中才能体现其财产权范围及其该权利的作用。

  按照德国的版权法,著作权是不可转让的权利。

  与股票、商业票据等无形财产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流转并不意味着需要相关凭证的流转。

  1857年世界上第一部注册商标法——法国的《商标法》。

  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使知识产权的规范,平起平坐地与《民法典》相独立而成为另一部法典。

  技术发明、商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知识产权所所依附的客体是自古存在的,但知识产权是在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出现。随着社会从简单商品生产向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在财产法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知识产权在财产权中的地产渐由附属转变为主导地位,可以通过近年来各个国家用于研究与创作知识成果的投资额不断增加,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转让额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很多场合比设备等有形财产更加重要,发达国家从事信息与服务的人力不断上升,最后,知识产权立法先于其他财产法,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立法尤为迅速。

  在德国上诉法院Hans Marshall认为丢失作者手稿的情况,作者除可请求违约责任外,其还有权请求作者精神权利的赔偿。这里才真正区别开知识产权载体与其他财产载体的区别。

  《民法通则》中突兀的将知识产权独立作为一个章节予以表述,反映了80年代立法者当时的意识形态,即已经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但又不是很确切的了解知识产权,于是在本属于无形资产一分项的知识产权如此孤立的呈现出来。

  商品化权:日本在60年代很火的铁臂阿童木,其画面可以依版权进行保护,但很多非法竞争者单纯的使用“阿童木”三个文字。在阿童木不是真人姓名无法通过民法中的姓名权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日本引进了“商品化权”。1976年5月26日,日本的“螺江先生案”是非常有影响力的商品化权的案例,其影响力不亚于英国1981年Exxon一案。本《知识产权论》中,郑成思教授已经强烈建议引进商品化权法律制度。

  更多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