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论》读书笔记之十五——商标评估

  1.知识产权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评估:

  其一,在贸易中的转让或许可;

  其二,企业合并,或建立合资企业时,一方或或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

  其三,企业破产清偿;

  其四,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的;

  其五,在侵权诉讼中涉及侵犯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

  2.一切知识产权离不开有形资产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版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常常是能够脱离有资产而存在,并依然有价,只是商标及商号在多数场合才离不开有形商品及无形服务。

  3.商标评估中,我们真正要评估的是商标权,而非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标识。这与物权领域完全不同,后者要评估的往往是客体(物),而不是物权(诸如所有权等)。

  4.商标评估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其一,商标是否忆被批准注册;

  其二,注册商标是否过了5年无争议期;

  其三,注册商标是否临近10年保护期,在此时注册商标进行转让,在转让中必须明确谁去续展注册商标,有商标无法续展风险等问题。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对于需续展的商标,受让人应毫不迟疑的去主管机关登记 。

  其四,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其五,商标的评估方法。

  5.当前部分商标评估法的缺陷分析

  (1)重置成本法

  由于商标一种专有性极强的工业产权,在权利保护领域几乎不可能找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权。故许多著述中提及的商标设计费、广告费等费用计算进去,但当面对一个已经闯出牌子的驰名商标而言,其注册申请费用几乎可以不用考虑;而对于一个面临破产清算的企业而言,即便其商标注册成本上万,此时也很难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计算。

  (2)收益现值法

  指的是把有关商标的有效期内每年的预期收益,以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然后累加得出有关商标的现在收益。采用此方法评估商标权将面临一个问题:一个驰名商标在临近续展期前的一年进行评估,从理论上可能做出的价不如一个刚刚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的非驰名商标。

  (3)市场比较法

  指在市场上选择一个或多个与有关商标相同或近似(不是指标识图形近似,而是指有关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相似、商标权主体的条件近似、销售市场近似,等等)的已有较公认的成交价格的商标,进行对比,估算相应价值。

  此方法面临的问题:其一前述,商标权的排他性质,使人很难找到近似的标的。其二是市场上商标交易的信息大都保持在合同当事人之前,一般外界并不知晓。

  6. 建议可行性评估方法:

  (1)割差法:以“收益现值法”去评估企业的整体资产,以“重置成本法”去评估企业的有形资产,而后以前者结果减去后者结果即为无形资产的价值。

  (2)超额收入计算法:同一个企业,在产销同一种产品时,使用某个商标与不使用该商标而使用了其他标识,在实际收入上的差额,是该商标实实在在的价值。

  7.资产评估案例

  某企业的整体资产,经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为3亿;该企业的有形资产经使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为1亿1千万元。其中差值为1亿9千万元,应系无形资产。该企业无专利;有技术秘密,依合同引进价为1千万;该企业可与商标相分离的商誉评估为2千万。此时本应剩余1亿6千万。而该企业的商标又系知名商标,本可将其他因素忽略不计,而将其商标评估为1亿元6千万。但该企业将其中的1千万列为“其他无形资产”,而将商标评估为1亿5千万元。

  设想,该企业如未突出1千万作为“其他”,日后有人未经许可使用了该企业的产品说明书或其他东西,该企业如果诉至法院,将得不到任何补偿,因为在企业资产评估时,评估报告已将此类无形资产定性为一文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