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读书笔记四——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相关问题研究

  一、间接侵权:没有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故意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或者在明智或应知他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直接侵权时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以及特定情况下直接侵权的准备或扩大其侵权后果的行为。

  二、间接侵权的特征:

  其一,构成间接侵权的行为均不受专有权利的控制。著作权规定的专有权利根本目的不是确认作者本人有积极从事某种行为的自由,而在于使作者得以控制他人的特定行为。

  其二,间接侵权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

  其三,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的存在或即将实施为前提。

  三、间接侵权类型中的许可侵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兜底条款,可以将没有构成直接侵权和其他间接侵权,但会导致侵权责任的情形都包括进去。在判断许可侵权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其一,此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控制他人侵权行为的能力;

  其二,此人与直接侵权者的关系性质;

  其三,此人是否采取了合理步骤阻止或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四、网络环境中并没有“发行权”的适用余地,只有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适用。而网络环境中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只控制上传与下载两种行为。其中下载因涉及个人使用,而我国尚无认定其构成侵权的判例,而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使公众得以在其指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的行为,又可以被交互式的传播行为所吸收,同时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因此,网络环境中的直接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