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屠呦呦看如何应对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近年来,乔丹、林书豪、姚明、李连杰等名人的姓名,均已被抢注并成为别人的商标。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在市面上屡见不鲜。而现在,连屠呦呦这样的名字都能被抢注商标,名人姓名商标权的保护还真的是一道疑难题啊!

  国庆期间,火遍朋友圈的话题既不是高速路塞车,也不是景点爆满,而是“呦呦鹿鸣,食野之蒿”!

  瑞典斯德哥尔摩时间10月5日,诺贝尔委员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宣布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得主,中国药学家屠呦呦获医学奖,这是中国科学家因为在中国本土进行的科学研究而首次获诺贝尔科学奖。

  大部分国人在国庆期间才知道屠呦呦,但有“商标客”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将“屠呦呦”注册成了商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屠呦呦”已经在国际商标分类第5和第9大类被成功注册成商标,类别内商品包括眼镜、消毒剂、杀虫剂等,申请注册时间均在2012年后。这些“商标客”难道有先见之明,其实不然,早在2011年9月,屠呦呦因获得拉斯克医学奖引起媒体轰动。

  2012年的屠呦呦还没像现在这般街知巷闻,但在业内已是如雷贯耳。公开报道显示,2011年9月,屠呦呦获得了拉斯克医学奖。据了解,该奖是美国最具声望的生物医学奖项,仅次于诺贝尔奖,被誉为“诺奖风向标”。就是在这个时间,被人注意到了,然后在第5类药品类别申请了商标,在第9类眼镜等类别申请商标。

  截至目前,“屠呦呦”已经被成功注册为商标,且是由两个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不同类别商标,申请时间均在2012年。

  在国家工商总局官网通过商标查询发现,“屠呦呦”商标最早被申请注册是在2012年1月,申请人是自然人余孝志,其将“屠呦呦”申请注册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5大类,该类别下的商品及服务包括补药(药)、消毒剂、医用药草、药物胶囊、医用营养食物、空气净化剂、杀虫剂等。该申请在2012年11月通过初步审定,2013年4月成功注册,有限期限至2023年3月。

  另一“屠呦呦”商标则被宿州市夏氏眼镜有限公司成功申请注册,申请时间为2012年6月,该商标国际分类号为第9大类,该类别下的商品及服务包括数据处理设备、护目镜、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太阳镜等。商标申请于2013年11月通过初步审定,2014年4月成功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

  那么可能有人要说,就3个汉字,有可能是人家创意后自然注册呢,不一定是故意抢注。当然,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只是,一方面从时间来看,很巧合,另一方面从字的含义来看,如果只是注册“呦呦”,那么我完全可以理解,但加了一个姓——“屠呦呦”的话,巧合的可能性就降低了太多。

  为何名人姓名总是遭抢注?

  名人姓名所具有的知名度即为一种品牌效应,蕴含一定的商业价值。这也直接导致名人姓名在近年来频繁遭遇商标抢注。同时,随着名人姓名在市场活动中所衍生的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将名人的艺名、译名、别名、笔名、姓名拼音等抢注为商标、域名等商业标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就姓名权所体现的利益来看,首先体现在其精神利益的诉求上,但在商业社会中,名人姓名作为一种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度的符号,其本身的标表性和可识别性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财产权益属性更显突出,名人姓名的商业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可以借助名人效应,在很短的时间内扩大企业或者产品的知名度,打开市场、增加销量。

  关于名人商标的法律规定

  名人姓名被抢注与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有关。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另外,商标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姓名注册商标,这其中也包括使用名人的姓名。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在商标初步审查公告期,与该商标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但实际情况是,多数名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根本不知情,无法及时提出异议。等他们发现时,该商标已经注册成功,事后的撤销程序很难实现或者即使实现也无法挽回权利受损的结果。

  抢注名人商标的影响

  这种行为侵犯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权甚至名誉权,影响到他们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还会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名人本身经营或者授权他人经营的商品,并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商品。

  商标傍名人中国企业在国外将不被认可“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本身就是傍名人不正当行为。”本土企业在创业初期,由于资金实力有限,大多通过“傍大牌”、打擦边球等形式使企业的商品在市场上走俏,然而,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后,若仍使用这种伎俩,则会冒很大风险。乔丹体育在上市前期被乔丹起诉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应对抢注名人商标行为

  名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因此,抢注名人姓名的行为,是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姓名侵权之诉。

  人大代表,著名作家张抗抗提议应修改《商标法》第十条,增加对名人姓名权的特殊保护条款,即“未经本人授权,不得使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规定,同时应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名人”的标准,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撤销。

  3月初,霍金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将自己的名字注册为商标。从国家商标局查询中得知,著名主持人、企业家杨澜已经对其名字提出包括服装、化妆品等在内的18项跨类商标申请。名人现在纷纷提高了对自己姓名的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姓名被坏人注册。

  商标法有待完善

  只用侵犯姓名权诉讼,难以遏制抢注名人商标的问题。因为,这种诉讼只是事后的,且维权成本高,难以应付多如牛毛的抢注事件。最好的方法是在《商标法》中对利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作规范,从源头上遏制这种风气的蔓延。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商标法》对利用名人姓名及同音、近似名进行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什么情形下属于恶意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不予登记或者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