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官司赔偿低的原因终于找到了

  作者:王梨华 专利律师

  前言: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额未明显提高,就像股票市场一样波动,部分法院出现赔偿额历史倒车,若赔偿额长期无法提高,将出现如下连锁反应。

  (一)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伤心逃离。

  (二)对新律师没有足够吸引力。

  (三)法官隐形威信与地位下降。

  (四)侵权成本低容易鼓励全民侵权。

  (五)科技文化品牌创新将枯竭。

  伤害的将是权利人、律师、法官等所有人的积极性,唯独侵权人除外,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知识产权案件赔偿不高。

  1、法官低判低风险、高判高风险的心理

  大多数人做事都是趋利避害,法官也不例外,从法官的个人的职业保守性特点出发,从法官职业风险感来说,宁愿判赔低,也不愿判赔高。首先,进行判赔的前提是侵权成立,责任侵权方停止侵权,对于原告来说,官司已经赢了一大半,有些原告理解在中国这个司法环境中案子基本面能赢已经阿弥陀佛了,判赔多少是锦上添花的事,不必强求,法官正是抓住这个心理,低判已经基本能满足原告的心愿,让原告在金额上受点委屈也是能容忍的,所以你们可以看到,很少有原告因为判决金额过低而上诉,更少见因此而进行上访。

  同理,如果既判被告侵权,又让被告承担高额赔偿,像在被告已受伤的伤口撒盐,会引起被告的强烈抵触,在适用高赔偿案件中,被告往往具有一定规模与实力(没经济实力的判再高也只是一张废纸),同样也同胞共生出被告与当地的政府部门或法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影子,有时候会做出一些出格举措误伤法官。

  同时,高判赔要求法官对原告损害赔偿证据进行确认,特别是对存有瑕疵和盖然性证据要有“胆量”和“魄力”进行认定,同样存在二审改判的风险。

  更何况,如果一审案件侵权认定错误,如果判决金额不高,或许一些被告会放弃上诉,如果判赔金额偏高,侵权与高赔两者在二审池里会发酵,这样对一审法官的错案风险将成几何级提高,一审法官低判意味着风险更低、更保险。

  所以判赔过低与判赔过高都像V字型的两个上端,高处不胜寒,只有合理的判赔才是V字型的安全底部。

  当然不排除一些法官胆大、求出名、搞创新、求突破。

  2、高判引案流、法院负担重

  案件判赔高低可以侧面引发司法资源的配置,原告可以巧妙利用多被告及侵权行为地合理安排管辖,选择判赔高的法院进行诉讼,会将其他法院一部分案件引流到管辖法院,同时也可能产生刺激性案源,即高赔偿诱导的增量案件。同时也会附带出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涌入,这样会增加立案庭、审判庭和执行庭的工作量,但目前来看案件的多少与法官工资多少似乎没有一毛钱关系。大家都是为共产党打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指导着应减少案件管辖数量。

  当然也不排除某些法院为了申请用人编制、立战功拼命揽活、标新立异而放宽管辖和提高判赔额来吸引案源。

  3、让国际大鳄成为高额赔额最大获利者不符民意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后,在以美国为首的新“八国联军”的国际压力下,逼迫中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但由于存在中西方科技发展水平不平衡差距、国际品牌大举进攻和民族品牌的溃败、文化艺术领域的侵占,以及国内崇洋媚外的劣根,如果大幅度提高判赔额,最开心和获利最大的是国际大鳄,也正中西方要怀,这个与保护国内民族工业、保护国内企业的思想造成冲突,与国内民意背道而驰,在政治中有可能成为“卖国贼”,因此要逐步和有节奏地调整保护力度,给中国企业缓冲时间,因此在现阶段不可能大幅提高知识产权判赔金额。

  4、高赔偿让中小企业不堪重负

  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力度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想适应,过高和过低都将损害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一个仿制大国,如果过高赔偿将对庞大的中小企业进行沉痛打击,不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些中小企业产品单一,赔偿过高将彻底摧毁企业。同时特别是经济形势下滑的大环境中,以GDP为使命的地方政府不指望自己辖区企业承担高额的赔偿额,特别是针对产业集聚区、大型商品批发市场,高额赔偿容易造成市场恐慌,影响税收和投资环境。

  5、高赔偿不利于维稳

  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运行才30多年历史,是伴随改革开放而来。中国的大量中小企业家(企业主)都是刚刚卷起带泥的裤脚就上岸做生意了,还来不及了解对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出现的批量商业维权案件(虽然商业维权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大多出现抵触情绪,也存在一些困惑,比如。

  (一)大家都在卖假货,为什么只起诉我,不起诉其他人。

  (二)为什么打假不打厂家,而专门挑选经销商。

  (三)我只卖了一件价值几元钱的产品,凭什么要我赔五万十万。

  (四)来公证的这些“家伙”(特指公证员)为什么要“偷偷摸摸”地“鬼子进村”。

  (五)一个小商铺一年也赚不到几万元,一次赔偿几万元对其生存压力很大。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尊重与意识尚未全面有效形成,在出现批量案件时,容易造成市场恐慌,有些极端的侵权商家对法官说,如果判我赔二万,我就跳楼。有时候还招致市场管理方、市场所在地方政府的隐形阻扰,造成法院的维稳压力大,而不敢进行高额判赔。

  6、科技、品牌、文化创新水平不高

  法律强调权利义务平等,贡献与回报平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要与创新程度相匹配,高贡献,高赔偿、低贡献,低赔偿。但目前中国整体处于仿制大国,整体的科技、品牌、文化创新水平不高,原创少微创多,在涉及体现科技含量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的有效稳定性受到的极大考验,时常出现,一审判决侵权,二审专利被宣告无效,若此时出现高赔偿就可能是一种讽刺。

  7、赔偿的“填平”而非“惩罚”原则天然注定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方式主要由原告损失、被告获利、法定赔偿等方式,但大量案件由于诸多原因造成原告损失与被告获利均无法查明,而适用法定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在“填平”原则的指导思想下,法官看得到的就给填平,看不到的就几乎不予填平,未真正全面赔偿,那是一位内不是每个法官都有一双洞察秋毫的眼睛,有时候在原被告精心策划的庭审剧中难免会雾里看花。目前尚未全面引入“惩罚”原则,有时候只能眼睁睁看到被告获利而“无动于衷”。

  8、侵权赔偿的损害证据举证能力弱和不理想

  获得较高判赔金额,需要提供侵权损害证据,但由于目前中国的数据造假、财务造假问题比较突出,原被告都不愿意晒自家真账,诚信意识尚未全面铺开,法官有时很难相信原告证据。同时原告举证能力也比较困难。还有在目前的案件中,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属于新法律领域,原告律师不擅长收集损害赔偿证据,有些律师没有这方面经验。

  我们做如下建议:

  (一)增加证据多样性,增加证据来源渠道。

  (二)证据难以取得的,积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三)部分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也建议提供,可以从自由心证角度推动法官的高判心理。

  (四)提高证据的关联性

  (1)提供利润与产品关联性证据。

  (2)提供产品利润与专利关联性证据。

  (3)提高各类鉴定、市场调查的合理性。

  (4)律师费发票的付款方尽量与原告对应,若权利人为个人,而以单位名义支付律师费的,则同时需要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同时若能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则更佳,代理合同中明确的涉诉案件。

  (5)公证费票据上注明公证书编号,以便与涉诉案件唯一关联。

  (6)鉴定费付款单位、时间、金额与鉴定合同吻合,同时与鉴定书编号一致

  (7)差旅费时间、地点、人员与涉案事件能吻合。

  (8)提供合理的许可费、转让费参考,提供市场份额类证据,以及行业利润证据参考。

  总而言之,需要提供真实、合理的、与案件关联度高、证据链完整的维权开支证据,以便获得法院支持。

  9、维权的隐形成本被忽视

  在维权合理开支中,有一部分是有票据作为证据支持的,还有一些是无法或不便提供证据支持,大致有下列几项。

  (一)原告投入的人力成本

  如原告为个人,则个人投入的时间成本,若原告是公司,则可能出现为维权调集技术部、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配合和协助外部律师工作,这些人员的人力工资无法列入维权成本。

  (二)在实际商业习惯中,不便或不习惯开出票据的部分成本,如汽车加油费、餐费、请客费用,甚至还有一些消遣娱乐成本(有时候这些成本也不低)。有个别极端案例,外地律师未提供差旅费票据,法院直接认为无证据支持,但试想下,在外地开庭怎么可能不发生差旅费。

  (三)偶然成本,如在维权过程中出现的汽车违章成本、汽车维修成本、多次购买证据的成本、购买错误成本、鉴定错误的成本。

  (四)前期委托调查公司的调查成本,如私家侦探或“收买”侵权方的员工而购买信息成本,一般都很难或不便提供证据。

  (五)其他不合法的隐形成本,你们懂的。

  原告在计算诉讼收益时,将判赔额减去所有成本,得出获利是正数还是负数。

  本文得到省内外一些知识产权法官和律师的支持,特此鸣谢。

  编辑:矣燕华 杭州知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