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

  作 者 | 王 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要旨】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自媒体时代应运而生,商品经营者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来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但是经营者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宣传的行为应在合法的范围内。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使用“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对比宣传行为”、“全球首台无创肝纤维化检测仪”事实的陈述存在虚假宣传,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案情】

  上海HB公司与HSKR公司均经营医用超声仪器,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进行宣传时使用了“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中华医学会肝病协会、欧洲肝病协会、美国肝病学会、亚及肝病学会推荐”、“20项改变医学的生物技术突破之一”、“全球首台无创肝纤维化检测仪”,并与上海HB公司经营的产品在技术上进行“对比宣传”。上海HB公司主张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HSKR公司对上海HB公司的主张予以否认。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SKR公司关于“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对比宣传行为”、“全球首台无创肝纤维化检测仪”事实的陈述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HB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法院判决HSKR公司承担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i]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HSKR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ii]

  【评析】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二、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宣传行为的法律分析

  1.关于“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的属性认定

  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宣传其肝纤维化无创检测系统FibroTouch采用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虽然《实用医学杂志》、《北京医学》等期刊文章中有关于“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的论述,但HSKR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已在科学上具有确定的结论。HSKR公司通过对“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的宣传以表明其技术的优越性,以此获得更多的商誉。HSKR公司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宣传“2008年,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成功研发了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并研究将其应用至肝纤维化的体外无创诊断,以改变目前慢性肝病患者病情确诊只能依赖于肝穿剌的现状”。在HSKR公司推出其无创肝纤维化检测仪之前,法国ECHOSENS公司已有类似产品的销售,即慢性肝病患者病情确诊已经实现体外无创诊断。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陈述“以改变目前慢性肝病患者病情确诊只能依赖于肝穿剌的现状”不符合事实,该行为亦属不当。

  2.关于“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属性认定

  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宣传FibroTouch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HSKR公司提交的证据系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虽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可以颁发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但二者行政级别不同,属不同的颁发主体,级别高的行政主体颁发的证书亦可以使得HSKR公司相对较高的商业信誉。HSKR公司在其官网中对颁发主体做出虚假陈述,亦属不当。

  3.关于“中华医学会肝病协会、欧洲肝病协会、美国肝病学会、亚太肝病学会推荐”属性认定

  《亚太地区慢性乙型肝炎治疗共识(2012最新版)》载明“例如通过瞬时弹性成像(TE: Fibroscan)进行肝脏测量”,世界卫生组织(WHO)诊疗指南(2014)载明“用于FibroScan的瞬时弹性成像技术已得到最广泛的评估”,上述内容可以体现Fibroscan产品商誉的积累,但是中华医学会肝病协会、欧洲肝病协会、美国肝病学会、亚太肝病学会推荐内容也包含了“瞬时弹性成像这项技术”。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载明“我们所使用的瞬时弹性成像这项技术也是被中华医学会肝病协会、欧洲肝病协会、美国肝病学会、亚太肝病学会认可并写入诊断指南里的”,HSKR公司的上述内容主要陈述“瞬时弹性成像技术”,该宣传行为虽然有些欠妥,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虚假宣传的范畴。

  4.关于“20项改变医学的生物技术突破之一”之争议

  《人类医学》杂志“20项生物技术突破:将改变医学的发展”一文中明确指向了法国某公司所研制的肝脏损伤瞬时弹性成像仪器(Fibroscan),即该项事实所产生的商誉应归属于法国某公司。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宣传中将“20项改变医学的生物技术突破之一”所形成的商誉归属到HSKR公司名下。HSKR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5.关于“对比宣传行为”属性认定

  HSKR公司在其公司官网中载明“我们采用的动态宽频探头,用频带更宽的超声波信号(比如1.5M-5Mhz的超声信号,而Fibroscan只用3.5MMhz的超声信号)”。该内容显示了HSKR公司产品与Fibroscan产品的对比,亦显示了HSKR公司具有技术优越性。HSKR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

  6.关于“全球首台无创肝纤维化检测仪”属性认定

  HSKR公司官网刊登文章称“2010年,全球首台无创肝病诊断系统在无锡新区诞生”。根据《肝脏杂志》的文章《FibroScan评价肝纤维化进程》、《国际消化病杂志》的文章《瞬时弹性成像在肝纤维化无创性诊断中的应用》等相关文章可以证明,在HSKR公司推出其产品之前,法国某公司已经研制出相关的类似产品。因此,HSKR公司官网关于“全球首台无创肝纤维化检测仪”的陈述不符合事实。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HSKR公司关于“第三代瞬时弹性成像技术”、“医疗器械注册证(CFDA证书)”、“对比宣传行为”、“全球首台无创肝纤维化检测仪”事实的陈述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HSKR公司关于“中华医学会肝病协会、欧洲肝病协会、美国肝病学会、亚太肝病学会推荐”的陈述不构成虚假宣传。

  注 释:

  [i]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一中民(知)初字第08762号民事判决。

  [ii]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高民(知)终字第4430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