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商标注册保护状况大揭秘

  作者 | 品源知识产权 王金华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复旦阳光FUDANYANGGU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认定“复旦”繁体商标在2003年5月20日之前构成在第41类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

  这已经不是“复旦”第一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据查询,早在2007年,“复旦”商标(复旦及图组合标志)就已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教育类)。此后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相关商标案件中再次认定“复旦”商标(教育类)为驰名商标。加上此次“复旦”商标(教育类)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至少是“复旦”商标(教育类)第三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高校名称,通常包括高校的全称、简称、英文名称、校徽等,由于高校的性质特殊,其并不是营利性机构,加上有些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造成部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非常不到位。尤其是商标保护方面,很多高校名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给高校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笔者对近期媒体公布的《2016年中国大学排行榜100强》中排名前十位的大学进行了相关的商标检索,得到结果如下:

高校商标注册保护状况大揭秘

高校商标注册保护状况大揭秘

  (注:检索时间为2016年7月26日,数据来源为中国商标网)

  通过对以上检索结果简单分析可以发现:排名前十的大学中,清华、武大、复旦都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便进行了商标注册,注册类别比较全面。“清华大学”商标2006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清华大学”也是我国高校中的第一个驰名商标。随后“复旦”在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目前复旦大学拥有两件驰名商标。南京大学相比其他学校而言,商标保护力度比较薄弱。国防科学技术大学之所以没有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与名称中含有国防二字有关,申请难度较大,同时基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的特殊性,其遭遇商标抢注的概率相对于其他高校也是比较小的。

  到底高校名称需不需要申请注册商标?如需要,应该申请哪些类别?商标被抢注应该如何维权?以上恐怕是各大高校都会面对的问题,各个高校对此理解不一,所采取的商标保护措施也有所差别。作为一名知识产权从业者,从多年来实务案件操作的经验出发,笔者对这一问题有以下理解。

  一、高校应该及时申请注册相关商标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高校一般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主体,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具备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可以提出商标申请。同时,笔者认为,高校不仅仅是要提出商标申请,更应该及时、尽早提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此条即通常所说的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严格意义上说,商标申请不及时会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如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虽然有其他的救济渠道可以进行维权,但无疑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标申请注册的形式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对于高校而言,申请商标的形式应该有哪些,需要根据高校自身的情况具体确定。一般而言,高校的全称、校徽中都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他主体如果想要申请,从商标审查角度分析,很难获得授权。所以高校全称、校徽出现商标抢注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为了使用和保护方便最好是将全称、校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形式之一。高校简称则是必要形式,原因在于简称使用的范围、概率往往比全称更广泛,更容易被抢注。事实上,从诸多的抢注案例来看,大多数是对高校校名简称的抢注。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中国人民大学的简称“人大”,因和我国的权力机关“人大”相同,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除全称、简称、校徽之外,高校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将具有明显指向性特征的要素进行申请,比如北大的“燕园”“博雅塔”“未名湖”,武大的“珞珈山”等,这些指向性明确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要素,一旦获得商标注册,往往要比全称、简称之类要素更有商业和市场价值,这类要素更值得给予商标保护。

  二、教育服务等核心类别必须注册,全类注册应当考虑

  在确定高校需要申请注册商标之后,具体应当在哪些类别进行注册,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商标分类有45个大类,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众所周知,高校的主要功能是教书育人,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核心类别当然是第41类教育服务类。但仅仅注册第41类是远远不够的,围绕教育服务类的紧密关联类别还有:第9类科研教育教学仪器类,第16类图书期刊文具类,第25类服装类,第35类广告咨询类,第42类技术研发类。同时,如果高校是偏重于某一类型的专业学校,比如农业类大学,还应该考虑注册和农业相关的01类、05类、30类等,医科类大学还应该考虑注册和医学相关的05类、10类、44类等。

  以上是对核心以及关联类别的建议,但笔者更倾向于考虑全类注册,原因有二,一如上文所述,我国商标注册是采取一标一类、申请在先原则,商标只能是在核定的类别受法律保护,想要跨类保护到未注册的类别比较困难。二是由于我国商标审查制度,对于某些抢注的商标,只要申请在先,符合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审查人员一般不会主动依据职权给予驳回,而需要权利人事后寻求救济途径,而事后救济的道路相当漫长。

  即使商标进行了全类注册,高校所使用的商标也仅仅是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类别,绝大多数的商标会“束之高阁”,也很少授权许可他人使用。我国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还不如国外发达,国外有些高校将商标授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既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高校知名度,又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何乐而不为?

  商标的全类注册,伴随着又出现了一个客观的问题,即商标“撤三”,正如前面所讲,绝大多数类别上的商标没有使用,也没有许可他人使用,那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于是就存在商标注册满三年可能会因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商标全类注册与“撤三”是商标制度中固有的一对矛盾,历经多年仍然没有更好的解决方式,选择了全类注册就要承担日后遭遇商标“撤三”的风险。由于“撤三”是依申请而启动,并不是商标局依职权启动,因此,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律规定、审查制度下,为了更好地获得商标保护,全类注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三、一旦商标被抢注,务必维权到底

  我国各大高校名称被恶意注册为商标的案例不胜枚举,一旦学校名称被抢注,学校应该予以重视,寻求相关的法律救济途径,积极维权。

  以复旦大学为例,笔者在针对复旦大学进行商标检索时发现,复旦大学在商标分类的44个类别都注册了“复旦”商标,唯独在第3类化妆品类上没有注册。经查询发现,原来并不是复旦大学不想在该类别申请注册商标,而是不能申请。复旦大学商标全类申请注册时间是在2005年,而在第3类上面早在2001年11月13日,江苏雪豹日化公司就已经申请了第3016987号“复旦”商标,所以在第3类上复旦大学丧失了申请在先的权利。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江苏雪豹日化公司和复旦大学存在合作研发的关系,这也许是该公司能够申请注册第3016987号商标而没有被提起商标异议的原因。但是,从该商标流程可以看出,自该件商标被核准注册之后,一直被他人采取法律措施以寻求撤销掉该商标,该商标历经两次“撤三”、一次无效宣告,目前正处于第二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同时查询得知,江苏雪豹日化公司在2014年又在第3类商品或服务商申请了共计6件“复旦”商标,该6件商标均显示被异议,目前该6件商标处于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而申请无效江苏雪豹日化公司第3016987号商标以及使得江苏雪豹日化公司撤回6件商标的,极有可能是复旦大学。

  进一步,讲述笔者自身代理过的一则学校维权案例。吉林大学作为地处吉林省的著名高校,其商标注册在2009年以前属于空白状态。吉林省陆路雪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向商标局提出了14件“吉大”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底陆续进行了商标公告,此事引起了吉林大学的重视并委托笔者及所在团队代理维权。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吉林大学提交了大量证据资料,然而维权道路并不顺利,历经商标异议、异议复审、无效等多个行政程序,陆路雪食品公司的14件“吉大”商标最终被予以撤销。

  除了陆路雪公司抢注的14件“吉大”商标之外,吉林省长春市自然人刘继生也抢注了3件“吉大”商标,刘继生此人还是吉林大学的职工,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和郭沫若先生题写的吉林大学校名完全一致。

高校商标注册保护状况大揭秘

  郭沫若题写的校名

高校商标注册保护状况大揭秘

  刘继生申请注册的商标

  对于此案件,吉林大学维权的道路比陆路雪公司更加艰难,历经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等多个程序,最终在诉讼阶段以侵犯著作权在先权利为由将商标撤销掉。虽然上述案件最终都取得了理想的结果,但笔者深感整个过程的艰辛,在遇到恶意抢注时,学校应该奋起维权,坚持走完每一个法律程序,穷尽法律救济手段,最大程度维护学校的权益。

  四、相关建议

  目前,国内重点大学基本都已经认识到校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也进行了相关的商标注册,但商标保护工作并不是一日所能完成的,商标注册成功并不是商标保护工作的完结,而是商标保护工作真正的开始。诸多高校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多的是由学校办公室、无形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兼任,还有一些是依附于专利管理部门,导致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没有统一的章程,处于杂乱无序的状态,出现问题才寻找解决办法,并没有对学校的知识产权进行明确的规划。

  笔者认为,高校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的商标、专利、版权的各种申请、登记、许可等知识产权事宜,并对学校的品牌进行规划、运营,使得知识产权能够为学校正常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