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告诉审查员什么理由最重要

  作者:张月梅

  来源:知识产权法律专题

  在审理大量的驳回复审案件时,会见到很多让人无奈的复审理由。

  比如,有一个申请商标为马的图形,商标局引证先在的“骑手及马图形”商标将其驳回,因为二者的图形都是马,虽然表现形式确实有所区别。该当事人的复审理由之一为引证商标呼叫为“骑手”,而申请商标呼叫为“马图形”,二者呼叫不同。

  呼叫不同确实是判断两件商标有无混淆可能的重要考量因素。特别是两件外观有点近似的图形商标,如果呼叫完全不同,并存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很小。

  但是,我真的没见过哪件商标呼叫为“马图形”、“牛图形”的。不知是我见识太少还是太过执拗,反正我没办法相信当事人的说词。

  很多当事人常说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申请商标不予注册,会让他蒙受重大损失。这种理由常常让我产生较大的心理负担,似乎驳回这件商标就成了导致人家损失的罪魁祸首。

  可是作为居间裁定者,我要考虑商标复审申请人的损失,还要考虑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损失和消费者因混淆而产生的损失。事实是,哪一方的损失我都承担不起。所以,格外审慎。

  还有申请人的理由更直接简单。申请商标与在先的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复审理由就说在百度上查过了,没有发现在先注册商标使用的迹象,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

  其实驳回复审案件中,所有理由无非是来努力说服评审委审查员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因为商标局仅仅比对了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标识本身而做出了驳回决定,就有可能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形,所以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一条救济途径:复审。

  复审,就是给当事人讲理由的机会。

  但讲理由说服人是讲究技巧和逻辑的,而技巧和逻辑又建立在事实基础上,事实又需要证据来证明。

  商标标识是客观存在在的,谁都看得到,审查员需要做出的判断是,这样两个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时,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所以,当事人要做的事情就是:努力告诉审查员实践中不会混淆。

  如果是图形商标要告诉审理员呼叫是什么,而且要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使用的,提交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图样,往往对应着汉字呼叫;没有使用的,要提交准备使用的证据。没有证据,一般没有说服力。

  如果是文字商标,要讲明使用这件商标的原因。要讲的合情合理,比如是你喜爱的物件,是你爹的名字,或者文字寓意美好,甚至就是一拍脑袋想到的,也讲一讲拍脑袋的过程。

  使用一个标识作为商标,真的有千百种理由,讲这些,是要让审查员相信你的初衷是诚信的,没抄没靠没抢。实话说,因为职业原因见了太多抄的抢的靠的商标,这方面审查员是偶尔会反应过度的。所以,表表诚意绝对是必要的。

  如果商标已经使用了,请务必提交使用证据。仅仅说一句“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基本是没有作用的。

  使用是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审查员就无法认定这一事实。而尊重客观已经形成的市场实际,是考量商标是否予以注册的又一因素。两件商标有所区别的情形下,使用证据的说服力往往是强大的。

  当然商标局驳回商标的理由有多种,上面这些建议更适用于引证在先商标的驳回复审案。

  其实,一件商标来复审,就说明这件商标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但重要的事是需要郑重对待的。

  写一份理由清晰、逻辑正确、事实有据的复审申请书,是相当关键的。要知道,复审申请书是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开始,而好的开始才有可能带来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