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4)高行终字第716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维斌。

  委托代理人:刘俊士,北京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

  委托代理人:王森,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隋璐,该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周展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多环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知行初字第22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S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多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维斌、委托代理人刘俊士,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禾J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隋璐、王森,原审第三人周展涛的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涉及名称为“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620038722.7,申请日为2006年1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4月4日,专利权人为多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侧吸式单电机双风轮吸排油烟净化机,包含壳体(1)内装有电机(10)和风轮(11),其特征是:扁平电机(10)的转轴与迎油面进风过滤网(5)平行,转轴两端分别对称地各装一个风轮(11),扁平电机(10)由螺钉(9)固定在蜗壳状烟室(8)的中心分隔板(7)的两风轮间的中心位置上;分隔板(7)处于蜗壳通道的中心位置;两端是圆孤形的长方孔构成四排孔的进风过滤网(5),处在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钭面的迎油面上。”

  针对本专利,周展涛于2012年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并提交了附件1。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多环公司,并要求多环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多环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并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存在笔误,“钭面”应为“斜面”。

  周展涛于2012年5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理由,并补充提交了12份附件。其中附件2为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5833Y(专利号为200420035457.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该文件公开了一种侧面进风吸排油烟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行至第3页第7行,附图1-2):包括壳体和风机,壳体内分成上、下两部分,上部分是主机仓2,仓顶板上有排气口11,仓内有由同一个电机带动左右两个立式风轮的风机1,风机的气流整流罩上方接排气口11;下部分是一个由围板9、多孔侧进风板6所围合成的集气仓7,仓底接排油装置10,该排油装置是在储油槽下接一根排油管。多孔侧进风板6平面与围板的壁面板间成15°的夹角;在上部分壳体底部与多孔侧面进风板6上方交接处设置有挡烟板4,挡烟板底部朝下方向布设有二盏照明灯5,挡烟板前侧面设有操作控制板3。在壳体主机仓2和集气仓7的连接处放有一个滤网8。从附图中可见,风机的转轴与多孔侧进风板及滤网平行,两个立式风轮对称地安装在转轴的左右两端。并且,多孔侧进风板6平面与围板的壁面板(即垂直方向)间成15。的夹角,该角度处于侧吸式油烟机的迎油面出于与油烟正面接触的需要而与垂直方向所成夹角的合理范围内,属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微小倾角。

  附件5:公开日为2004年9月1日,公开号为CN1525075A(申请号为03l57l28.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5页;该文件公开了一种单电机双叶轮风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行至第4页第6行,附图2):包括风机壳体1,壳体1中间有隔离板2,隔离板2将风机内腔分割成两个独立的风腔,使两部分气流隔离,避免气流相互干扰。隔离板2中间有孔用来支撑电机3。壳体1的底部固定角为多孔设计,方便风机按出风口方向朝左朝右两种方式安装;风机电机3、其具备长轴设计,可以左右各带一个主叶轮40和副叶轮41,实现两个叶轮同时同向转动送风。主叶轮40和副叶轮41均为离心叶轮,其噪音小,风量大,分别固定在电机轴上,置于壳体1的两侧;左右两个外侧密封罩50和51,通过螺钉固定于风机壳体1上。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7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本次口审。在审理过程中:(1)周展涛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5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周展涛表示已收到多环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⑶多环公司认可附件1-5的真实性。

  2012年10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94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9483号决定),该决定认定,多环公司对附件2和附件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2和附件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电机为扁平电机,由螺钉固定在蜗壳状烟室的中心分隔板的两风轮间的中心位置上,分隔板处于蜗壳通道的中心位置;②附件2中由多孔侧进风板和滤网共同实现进风过滤功能;③权利要求1中进风过滤网的两端是圆弧形的长方孔构成的四排孔。

  对于区别特征①,附件5已经公开了处于中心位置的分隔板,并且从附图中可见,电机为扁平电机,风机壳体为蜗壳状。上述特征在附件5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中得到技术启示,将上述特征应用于附件2,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并且附件5还公开了通过螺钉固定密封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螺钉固定电机。对于区别特征②,使用进风板与滤网的组合,还是使用单一的进风过滤网,其目的均为吸入油烟,过滤油滴,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并且过滤掉的油滴最终都落入底部的排油装置内,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进风板与滤网的组合替换为单一的进风过滤网无需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对于区别特征③,圆弧形的长方孔是油烟机过滤网上常见的孔形,而具体将孔设置为四排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综上所述,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多环公司认为:(1)附件2中的多孔侧进风板和滤网均不能对应本专利的进风过滤网,附件2中多孔侧进风板的角度为0-20°或者10-25°,而滤网的角度接近水平方向,因而附件2未公开“……进风过滤网,处在与净化机垂直壳体成微小倾角斜面的迎油面上”这一特征。(2)附件5用于空调器、大型风冷受压器以及其它需风冷散热的设备中,与本专利领域不同,不能给出与附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

  如上述对区别特征②的评述,将分体的进风板与滤网结合为单一的进风过滤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选择。而由于侧吸的需要,结合而成的进风过滤网一定要与垂直方向成适当的角度。对于侧吸式油烟机来说,首要的问题是进风,即尽可能地将油烟全部吸入机壳内,因此进风过滤网应保持与进风板同样的角度,即0-20°或者10-25°,在上述评述所用的实施例中则具体为15°,即进风过滤网处在与垂直方向成微小倾角斜面的迎油面上。附件5虽然记载了用于空调器等设备,但其公开的风机根本上是用于排风、换气,这一作用与附件2中的风机并无不同,而将风机内腔通过隔离板分割成两个独立的风腔所起到的将两部分气流隔离、避免气流相互干扰的作用也同样适用于附件2中的风机,因此附件5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在风机内腔设置分隔板对气流进行隔离也已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多环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进风过滤网实质上是将过滤网与进风板组合设置,而迎油面与附件2的多孔侧进风板本质作用是相同的。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关“微小倾角”的描述,可知该微小倾角并不是指进风过滤网与净化机垂直壳体形成的角度,而是指迎油面与垂直壳体形成的角度。而附件2公开了多孔侧进风板平面(相当于本专利的迎油面)与围板的壁面板(相当于本专利的垂直壳体)间存在夹角,且该夹角控制在为10-25°,该角度已经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微小倾角”。故多环公司所主张遗漏的区别特征实质上是指本专利进风板和过滤,网组合设置的进风过滤网没有被附件2公开,但第19483号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②“附件2中由多孔侧进风板和滤网共同实现进风过滤功能”,即认为附件2中的多孔侧进风板与滤网是分开的,而非本专利权利要求丄中所述的进风和滤网组合设置故该区别特征②已经涵盖了多环公司所主张遗漏的区别特征。将过滤网与迎油面或进风板组合还是单一设置,其目的都是为了吸入油烟,过滤油滴。而过滤网与进风板组合设置在滤油效果上并不明显优于单一设置过滤网和进风板。且过滤网和进风板的设置最终都让油滴落入底部的排油装置内,过滤网和进风板组合设置还是单一设置并没有克服实质上的技术难题。多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规定,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技术的启示,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附件5虽然是用于需风冷散热的大型设备中,但其属于抽风设备。而附件2作为一种侧面进风吸排油烟机,其中电机也是用于抽风,可见作为现有技术的附件2已经给出明确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与抽风设备相关的技术领域。故附件5可以作为现有技作用来评判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5的上述特征用于附件2解决其所存在的问题。故多环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①是权利要求1中电机为扁平电机,由螺钉固定在蜗壳状烟室的中心分隔板的两风轮间的中心位置上,分隔板处于蜗壳通道的中心位置。该部分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关电机,而附件5公开了一种单电机双叶轮风机,根据其权利要求及附图,可知电机为扁平电机,风机壳体可蜗壳状,通过螺钉固定密封罩。且壳体中间有隔离板,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心位置的分隔板。可见,附件5该部分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由于附件5公开了通过螺钉固定密封罩,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此,很容易想到使用螺钉固定电机。综上,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特征①的所有内容。第19483号决定对此认定正确。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充分说明的情况下无需举证。在进风过滤网的两端设置为何种形状及及相应数量均是本领域技术常规选择。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与附加1、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5不具备创造性,可见即使多环公司获得商业成功,也不是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直接导致的。故多环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虽然第1731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简称第17310号决定)涉及的专利与本案涉及专利相同,但本案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及证据组合方式、周展涛请求本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均与第17310号决定不同。故本案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第19483号决定。

  上诉人诉称

  多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19438号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原审判决及第19438号决定忽视了附件2中“挡烟板”、“集气仓”以及“多孔侧进风板”这一必要技术特征的客观存在,本专利不具有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而具有实质性的技术进步。2、附件2中进风板需要单独设计和安装,增加了设备制造成本,而且附件2的油烟进入集气仓尚未受到过滤,附件2中过滤网基本上呈水平安装并略带一定倾斜度,被过滤出的油污将沿着集气仓流动,腐蚀集气仓的后壁和侧壁。本专利不需要进风板,降低了成本,而且油烟一接触设备就过滤,因而不存在腐蚀设备的弊端。本专利将过滤网直接安装在进风位置,具有拆除便利的效果。因此,本专利与附件2在技术效果上的明显差异也证明了本专利具有创造性。3、不能按照字面含义将本专利的进风过滤网解释为进风板与过滤网两个部件的合并,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将进风板与过滤网两个部件合并为进风过滤网。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4、行业中的龙头企业以及众多专业的生产厂家通过许可方式实施本专利,证明了本专利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周展涛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本案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属实,有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附件2、附件5、第19438号决定,多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原为何维斌,2010年11月30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变更为多环公司。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目前国内抽油烟机有多种型式,但主机大都釆用单电机、单叶轮的抽吸方式,这种方式存在能耗高、噪音大、排烟量小又不易清洗的缺点。风机靠强吸风收集油烟,油烟上升之中污染空气,未被收集的油烟污染环境,而且覃顶影响操作,不安全。实施本实用新型后的积极效果是:省去了要生产两个蜗壳,然后再合并装配的繁琐手续,电机拆装均很方便,同样便利消费者的拆洗,单电机双叶轮同时运转,使电机运转平稳,噪音小,发掘了电机最大效率,油烟进入蜗壳风轮作离心式旋转,离心作用使油烟分离,油甩向蜗壳,沿壳壁流下进入油槽,而烟气排出。本实用新型与一般油烟机测试比较有如下有点:1、耗能低,排风量大,2、环保性能突出,油烟捕集彻底,3、机体震动小、噪音低。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本专利具有附件2的挡烟板和集气仓的技术特征。多环公司认可进风过滤网是技术成熟的元件,并对第19438号决定对区别特征①、③的认定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的受权公告文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并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故本案适用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一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电机为扁平电机,由螺钉固定在蜗壳状烟室的中心分隔板的两风轮间的中心位置上,分隔板处于蜗壳通道的中心位置;②附件2中由多孔侧进风板和滤网共同实现进风过滤功能;③权利要求1中进风过滤网的两端是圆弧形的长方孔构成的四排孔。第19438号决定及原审判决已将多孔侧进风板作为区别特征②进行评述,因此,多环公司关于第19438号决定及原审判决忽略多孔侧进风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多环公司主张附件2具有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的挡烟板和集气仓也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但判断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作为基础,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而对比文件具备的特征不能用以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壳体上部相当于附件2的挡烟板,本专利说明书图3(见附图一)中下方位壳体的围合部位相当于附件2的集气仓,专利复审委员会亦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具备相当于附件2挡烟板、集气仓的部件,因此,挡烟板、集气仓不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与附件2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多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多环公司对第19438决定对区别特征①、③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仅就区别技术特征②能否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进行评述。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进风滤网的目的在于吸入并过滤油烟,附件2中采用的多孔进风板与滤网能够实现相同的功能,两者过滤的油滴最终都将落入底部的排油装置内,因此,将进风板与过滤网的组合替换为单一的进风过滤网无需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而且进风过滤网是现有技术的元件,故将多孔进风板与滤网替换为进风过滤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将多孔进风板与滤网替换为进风过滤网虽然可以节省材料、便于拆装,但该技术效果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了节省材料、方便拆装而采用进风过滤网替换进风板与过滤网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由于进风过滤板与鸯风板与过滤网的组合都能实现过滤油烟,进风过滤网并未带来更好的滤油效果,而多环公司主张进风过滤网能够减少设备腐蚀的技术效果并未记载于说明书中,因此,区别技术特征②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5不具备创造性,第19438号决定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多环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多环公司关于本专利获得巨大的商业上的成功因而具有创造性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多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戴怡婷

  代理审判员周波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