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则案例教你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小船怎样才不翻

  作者:王玥

  来源:江苏高院

  互联网的普及和深入,在给人们带给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虚拟世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正在逐渐升级,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各种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层出不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打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园区法院自2010年初受理第一件因在网站擅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案件以来,陆续受理了关键词搜索、电商微商、新兴自媒体侵权等新类型案件,且收案数量逐年上升。2015年,园区法院共计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20件,同比增长33.3%,占全年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总数的7.2%。

  名牌打假愈演愈烈

  售卖破解版迅雷获刑

  迅雷下载速度慢怎么办?多数人都会说:“开个VIP启用高速通道外加离线下载呗!”

  淘宝网上某家小店出售“破解版迅雷7”软件,号称永远免费高速下载,还只卖10块钱。不到四个月时间达成了1800多笔交易!网店的生意越来越好,淘宝店主赵某脸上的笑容也越来越灿烂。殊不知,他已经在犯罪的泥沼中越陷越深。正在销售火爆之时,赵某涉嫌侵犯迅雷软件的著作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人民币。

  在线教育日趋火爆

  在线教育版权刑事保护第一案落槌

  颜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通过淘宝网店以售卖涉案教育网站充值卡和分享课程账号“一号多卖”的方式赚取差价。后颜某为了降低成本,购买了“破解版”课件,以远低于官网销售价格出售“破解版”课件,共计获得非法收入78109.5元。

  案发后,颜某坦白交代犯罪行为,并主动赔偿教育网站3万元,取得了谅解,园区法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颜某因侵犯著作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据悉,该案是我国在线教育版权刑事保护第一案。

  对于一些年青的网络创业者来说,一定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要知道在互联网上的网络课件是受著作权法和刑法保护的,如果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去破解相应课件并复制后出售,不但是侵犯著作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和金额,还可能触犯刑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一些网络课件的购买使用者,也不能因为贪图便宜而购买盗版课件,成为侵犯知识产权者的推手。

  学校也成侵权人?

  校内网站上传名著侵权赔偿

  为了丰富网络教学资源,园区某学校在校园网上开辟阅读板块,上传了几篇名著供学生阅读、下载,不料被出版公司告上法院称其侵权。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并不是出于盈利目的,而是为了方便学生学习上传文学作品。这么做不仅节约了经费也能克服纸质图书同步利用率低的问题,也能算侵权吗?法庭上,学校方面如是辩解。尽管并非用于盈利,该学校未获得授权就上传文学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园区法院判决该校删除网站上的涉案作品,并赔偿出版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如今对作品的使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报刊杂志,网络传播是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也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网站上传文学作品应注意审查作品的权属情况,如果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授权手续,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未取得授权在网站上传文学作品供的行为构成侵权。

  新兴自媒体赶时髦

  公众号擅用他人作品侵权

  无意间在朋友圈看到令人拍手叫绝的摄影作品,公司负责人在未经作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摄影作品用于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因此吃了官司。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陆某花了一年多的时间,蹲守在苏州多处景点延时拍摄2万多张照片,最终创作出一部震撼人心的延时摄影作品《大美苏州》,并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与朋友分享。没想到陆某偶然在朋友圈看到某微信公众号制作的《你可知道苏州的美》网页,网页中加载就是自己的作品,阅读量还很惊人!陆某要求微信公众号立即删除其发布的作品,并要求赔偿道歉。协商未果,陆某将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公司告上法院,经调解,微信公众号的营销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陆飞3万元。

  如今微信平台逐渐兴起,为了赚取阅读量转发量,常常会使用未经授权的图文资料,使得侵权状况频发。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平台时要遵守法律法规法则,使用获得授权的图文资料或者原创资料,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前公司的纠葛

  离职后还能使用职员作品吗

  离职后发现前公司还在使用自己的摄影作品在网店上宣传,一气之下在网站上进行投诉,没想到却被公司起诉。近日,园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李某在2014年初加入了梅丽莎包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梅丽莎公司)。为了拓展公司的在线业务渠道,摄影爱好者李某在公司要求下拍摄了一些产品样品,通过后期制作完成了一批质量很不错的图片,吸引来不少在线客户,打开了网上的销售渠道之后。一年后李某离职,却发现梅丽莎公司还在使用她所拍摄的照片。李某以梅丽莎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公司及阿里巴巴公司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李某确认在梅丽莎公司任职期间所拍摄的产品的相关照片梅丽莎公司享有使用权,且撤回图片侵权的投诉,并赔偿梅丽莎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

  本案中所涉照片,是李梅为工作而拍摄,虽是职务作品,但梅丽莎公司依法是可以使用的。李梅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意识,但却利用了阿里巴巴网站规定中的不尽完善之处进行恶意投诉,反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就告诉我们,当著作权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著作权时,应当知道相应权利也是有边界的,如果出于非正当的目的恶意行使,不但不能保护自身的权利,反而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