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泰达发展变迁看安徽律师30年

从安泰达发展变迁看安徽律师30年

原标题 | 小记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变迁

作者 | 张剑雄

来源 |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前述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中央政府曾经创建过一支律师队伍,这支所谓律师队伍还没有成长,就由于1957年的“反右”运动的进行,而成为当时最典型的“右派”,所有当时的律师因为“帮阶级敌人说话”都被打成了“右派”,无一幸免,当年的许多律师甚至没有办理过一件案子,就因为是“律师”而被谴送回籍或判刑入狱,短短四年的律师制度,酝酿出了许多人间悲剧。

197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下达安徽省160名律师编制数,因省司法厅行政机构尚未恢复,暂由省法院代管,从严格意义上讲,新中国的律师制度从此开始了发端。1979年夏,由于家父曾在省法院司法行政处工作过,经常有许多陌生老农到家中找我父亲,而父亲对这些老农热情招待也不在话下,还常常与这些老农彻夜长谈,后来才知,这些“老农”就是当年那些被打成“右派”或被判刑入狱的律师,他们因为中国政治气候的变化纷纷来到省城要求平反,希望重新工作,这其中就有后来在芜湖市法律顾问处首先执业的王国良律师、在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工作的方本荣律师等。

1980年6月,合肥、芜湖、蚌埠三市筹建了法律顾问处。全省共选配律师人员51人,其中兼职律师人员3人。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此,安徽开始了全面恢复律师制度。

创建省直律师所

1984年10月,安徽省编委会批准成立“安徽省经济事务法律顾问处”,县级建制,定事业编制15名,为司法厅下属事业单位。安徽省经济法律顾问处成立后,省司法厅任命翟所川为主任。翟所川主任毕业华东政法学院,文化大革命前在安徽省高级法院司法行政处工作,文革结束后担任过合肥市东市区法院副院长,省司法厅宣传处副处长,后出任省经济法律顾问处主任。

翟所川主任到位后,第一件事就是在全省范围内选调律师,当时从马鞍山选调了张淑文律师、从合肥选调了刘启英律师、从蚌埠选调了张定华律师,从铜陵选调了张修学律师,从合肥市公安局选调了任翔律师,在省司法厅机关任职的汪利民律师、李永京律师也先后调入。根据省司法厅要求,安徽大学法律系的教授、讲师,安徽省司法学校的教授、讲师在省经济法律顾问处担任兼职律师,省法院离、退休老同志在省经济法律顾问处担任特邀律师。安徽省经济法律顾问处成立之初的律师队伍是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共同组成,其中,张淑文律师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刘启英律师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张定华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汪利民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李永京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他们在以后的几年里成了省直律师发展的星星之火,带兵之将。

省经济法律顾问处成立后,迅速发展成为安徽省内一支不可或缺的律师力量。在当时特定条件下,他们不仅要办理各类案件,还要承担指导各地律师办理具有特殊性、代表性案件的任务。虽然,省直所在成立之初对各地方法律顾问处没有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也没有指导各地方法律顾问处办案的功能,但由于长期形成的思维定式,各地方法律顾问处无形中将省经济法律顾问处视为他们的业务上级,地方法律顾问处遇到的一些疑难案件首先想到的是到省经济法律顾问处来寻求帮助与支持。从这个意义讲,省司法厅创建省直经济法律顾问处在当时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作用,这些示范作用表现在事务所内部管理、律师选调、办案指导、法律文书写作等多方面。

省经济法律顾问处创办之初,省司法厅下拨了三万元开办经费,专职律师全部是在编的国家干部,专职律师按行政级别拿固定工资,律师办案收入与其个人工资不发生关系,法律顾问处的管理完全行政化。顾问处主任是处级,顾问处内设办公室,业务室,办公室和业务室主任是科级,当时汪利民律师担任顾问处业务一室主任,成为当时省司法厅最年轻的科长,时年22岁。

1986年8月22日, 省编委下发《关于同意省经济事务法律顾问处改名的批复》,同意省经济事务法律顾问处改为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原机构性质、级别、编制不变。虽然,省编委给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定编15名专职律师,但省司法厅为了保证省经济所律师队伍的高水平性,采取宁缺勿滥的政策,在没有合适人才的情况下,始终保留编制随时准备引进高水平专职律师进来。省经济律师所空编状况一直持续到2000年国办律师事务所全面改制时止,这种空编现象与其它机构的满员超编形成了鲜明对比,说明省司法厅从律师制度恢复时起,就采取严格准入措施,对律师队伍素质建设高度重视。

直省律师事务所裂变

1988年,翟所川主任不再担任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职务,当年4月在二届律协会议上当选了省律协副会长。同年,省司法厅决定,从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中分出部分律师,成立安徽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新成立的安徽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分别由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原副主任张淑文、刘启英出任主任,张定华担任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经过裂变,业内将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称为安徽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将安徽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称为安徽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原来一个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裂变成三个律师事务所后,省经济律师事务所急需大量律师人才。1988年10月,安徽省司法厅开创先河,在全省范围首次通过考试公开选调律师。通过公开考试选调,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司法厅机关选调了宋世俊律师、从厦门大学选调了韩传华律师、从中国科学院合肥分院选调了张剑雄律师、从霍山县法院选调了王纯发律师、从黑龙江选调了吴钟英律师、从安徽省检察院选调了潘平律师,加上原来的张定华律师、汪利民律师、任翔律师,李永京律师,共同形成省经济律师所新的律师团队,省司法厅律管处副处长孟凡俊调至事务所担任政治协理员、副主任。

1989年,经省司厅批准,同意安徽大学法律系成立安徽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在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的安大法律系教授、讲师全部在安徽省第四律师事务所注册执业。

裂变后的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在补充了新鲜血液后,更是意气风发,当年律师人均办案数为30件,事务所业务收费达到了22万元。这里必须说明一下,当时的律师工资不足百元,中级职称的律师工资也只有97元。刑事辩护案件每件收费30至50元,经济、民事案件收费不足1000元,法律顾问收费2000至3000元,单件万元以上的律师收费鲜有所见。1989年,省经济所业务收费第一名是汪利民,创收为22000元。

1990年,蒋敏律师从安大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分配到省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次年,安大法律系研究生鲍金桥从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调入省经济律师所从事专职律师。

1993年,刘家强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黄艳从安大法律系毕业分配到省经济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1994年,王良其从部队转业分配到省经济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

1997年,朱世贾律师从省司法厅机关调任省经济所担任副主任。

办案记

上世纪80、90年代,虽然,律师收入不高,收费不高,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办案质量要求很高。

1989年8月25日,安徽省机械厅副厅长刘玉山携赃款47600元到省监察厅投案自首后,本省及全国媒体作了大量报道,轰动全省,影响全国。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院长的张思卿在两院新闻发布会上把此案作为假自首典型,指出“刘玉山企图以投案自首之名掩盖自己罪行。”

刘玉山案件辩护人由汪利民和任翔两位律师承办。两位律师接手案件时,离开庭只有六天的时间。起诉书指控刘玉山犯有贪污罪、受贿罪,案件涉及12个地市57个单位,有77项犯罪事实。当时,律师阅卷没有复印机,必须在法院提供的阅卷室内阅卷摘抄,面对几十本卷宗,两位办案律师白天在法院阅卷,晚上研究案情。他们对77项指控制作了表格,运用对照分析法对各项犯罪事实、自首和查证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在充分研究案情基础上,两位律师大胆提出,刘玉山只犯一罪而不是起诉书控的两罪,因为全部证据证明,此案没有行贿人,刘玉山不构成受贿罪。同时,律师还认为,刘玉山的自首是真自首不是假自首。

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辩护角度选择、辩护技巧特别重要。象这样的重大案件,公诉人有充分准备,被告人、旁听者对辩护人的期望值很高,如果辩护不紧紧抓住重点与关键,面面俱到,就会显得平淡无力,或者给人以胡搅蛮缠的感觉,影响律师声誉。汪利民和任翔两位律师,从“一罪还是二罪”突破,紧紧抓住犯罪情节,提出被告人虽位居高官,但其所犯罪行还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并具有自首、退赃和悔罪行为,他们指出“对被告人刘玉山犯罪量刑,不仅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也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玉山犯有有贪污罪,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

1990年元月,《行政诉讼法》刚刚公布不久,省经济所宋世俊律师就接到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某市印刷厂职工小胡在家中被公安局带走了,公安机关认定小胡把某医院职工孙某打伤了,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对小胡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小胡百思不得其解:“我没有打人,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拘留我?”小胡对治安拘留提出了申诉,但公安机关的裁决是“维持原裁决”。小胡不甘心就这样被不明不白的关起来,他叫哥哥到省城请律师,他要告公安局。

宋世俊律师接受案件后,立即前往案发地调查,通过调查,宋律师得知以下事实:孙某被打的不省人事,但打他的人却逃之夭夭。孙某仅凭自己与小胡有矛盾,就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是小胡所为;通过实地测量,从印刷厂到医院步行要15分钟,骑车要4分钟;而孙某被打的事发时间,小胡正在工厂上班根本就没有离开工厂,这可从当天的产量完成记录印证。

面对调查到的事实,宋律师充满了信心。要知道这可是《行政诉讼法》颁发后,第一起“民告官”案件,而且《行政诉讼法》还没有正式实施,律师的任何一点闪失都将可能导致案件的败诉。宋律师首先将自己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与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指出公安机关在处罚小胡的案件中存在的错误做法。当地公安机关此时也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通过进一步调查,也证明小胡没有作案时间。

公安机关开始主动与宋律师接触,希望律师动员原告撤诉。宋律师提出,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公安机关要想得到当事人的谅解,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否则只能在法庭上见。公安机关根据宋律师的要求,主动下达了撤销对小胡治安拘留的决定,此后又派人到小胡工作的工厂做善后工作。小胡在公安机关真诚认错的情况下,主动撤销了诉讼。

事后宋世俊律师总结道:“和公安机关打官司是碰硬,碰硬是靠铁的事实和严肃的法律。公安机关再硬,只要有证据证明我们的诉讼是正确的,我们就敢碰硬。”

上世纪80、90年代还没有法律援助的概念,但翻开省经济律师事务所的收案薄就可看到,仅87、88两年,他们就免费代理各类案件20余起,减半收费的案件有100多起,全所律师都免费代理过案件,当时所主任张定华在所务会议上要求:“免费代理的案子更要办好,该调查的调查,该取证的取证,所有开支由事务所支出,这是我们律师服务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省直律师执业发展

省经济所创办之初,只有4间办公室,办公面积不到100平方米。1989年,司法厅将沿淮河路的一间门面房租给经济所使用,也只有180多平方米。事务所唯一的办公设备是一台老式油印机。到了1992年,事务所才买了一台复印机,复印机价格是4万元,这在当时是一项巨大的投资。

1993年,司法厅在经济所试行主任选举制,通过律师选举,汪利民和蒋敏律师当选了事务所副主任,汪利民主持工作。汪利民主持工作后的第一件事,就是给律师配备通讯工具BB机。BB机的配备大大提高了律师工作效率,这在全省业界也开创了先河。1995年,为了进一步提高律师办事效率,省经济所再次率先为全体律师配备了摩托车。

1996年,随着律师业的发展,省经济所淮河路门面房办公场所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汪利民主任果断决策,自筹资金购买办公用房,当年就在富康大厦购买了280平方米写字楼,同时在事务所内建立了所内局域网,每位律师配备一部台式电脑和一部手提电脑。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正式与律师执业紧密相联。

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出行摩托化,为律师提高创收提供了物质上的准备,1996年,省经济所全年创收达180万元,律师年平均创收约15万元,比1989年全年创收22万元增长了8倍。

律师办案积极性提高,不仅是办公硬件发展,更主要的是司法厅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发生重大改革。司法厅对律所实施了“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节余留用”或者“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两种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模式。打破律师事务所的“大锅饭”。1989年,省司法厅发给省经济所律师的年终奖金是当年创收的5%,全所年奖金数才11000元,而且还要经过分管厅长批准后才能发放兑现。实施“超收提成”的管理模式后,律师创收提成已成为惯例,1995年,省经济所律师提成比例为创收的30%,律师彻底与财政工资告别,财政工资只记入档案,不作为律师收入依据。1997年,根据司法部要求,为了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律师事务所必须有字号,取消原来的“某某省第一律师事务所”或“某某市涉外律师事务所”的称谓。安徽省经济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1999年,司法部根据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要求“安徽安泰律师事务所”再次更名,于是就更名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该名称一直延用至今。

2000年,根据国务院和司法部的部署,对国办律师事务所进行改制,安泰达律师所经过全体在职律师讨论投票决定,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汪利民、鲍金桥、朱世贾三位律师,在改制同时退出安泰达创办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任翔、王纯发律师调入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改制后的安泰达律师所由宋世俊、张剑雄、潘平、黄艳、刘家强、王良其合伙组成,宋世俊被选举为主任。

2001年,安泰达合伙人决议,在南一环省人大附近重新购置办公用房,新购置的办公用房约500平方米,比改制前扩大了一倍,执业律师除合伙人外,还有专职律师19名。

2007年,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再次投资购置1200平方米办公用房,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大大改善了律师工作环境,提升了律所对外形象。在所执业律师达58人,年业务收入逾1000万元。

他们从这里起飞

自司法厅创办省经济所以来,由于对入所律师进行严格把关审查,省经济所的律师大都成长为安徽省律师业的精英,许多人走上业界领导岗位,成为安徽律师业的带头人。

翟所川,高级律师,事务所首任主任,曾担任过第二届省律协副会长;

张定华,高级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担任过省律协副秘书长;

张淑文,高级律师,从省经济所调离后,领衔创办了安徽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

刘启英,高级律师,从省经济所调离后,领衔创办了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

汪利民,高级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任省律协副会长,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后创办安徽省承义律师事务所,现任安徽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是全国律师走向省级法院领导岗位的第一人;

蒋敏,高级律师,事务所主任,调离经省经济所后,出任安徽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是安徽省首位民选律师协会会长;

韩传华,高级律师,调离省经济所后,曾任海南海口大学法学院教授,现是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著名破产法专家。

宋世俊,高级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省人大立法咨询员;

朱世贾,高级律师,事务所主任,与汪利民等人共同创办了承义律师事务所,后又创办了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鲍金桥,著名证券律师,与汪利民等人共同创办了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现任安徽省政协常委;

张剑雄,高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宣传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李永京,高级律师,调离省经济所后,曾任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安徽省法学会付秘书长,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主任;

孟凡俊,高级律师,调离省经济所后,曾任安徽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主任,退休后创办了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

安超,离开安泰达后,创办了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省经济所律师资料,省律协党副书记刘建华律师、司法部劳模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张晓健律师、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晓林律师、省律协副秘书长贾晓清律师、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韦文津律师、安徽今是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孙家玉律师等许多律师都有在省经济所工作过的经历。

后记

值此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纪念之时,作者亲历了省经济所变迁与发展,撰写此文可窥安徽律师发展变迁之斑,共贺律师发展之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