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理由及相关问题答疑

专利无效程序理由及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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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法邦网

  整理 | 陈军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程序如下:

  自专利局公告授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这两个程序都发生在公告授权之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

  设置无效程序和撤销程序的目的是一样的,但这两个程序有区别。首先是无效程序自专利局授权公告日起满6个月后提出,且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次是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不仅包括了请求撤销的全部理由,而且还包括公开不充分;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被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人不是最先申请的人等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形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专利无效宣告终止的情形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3、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

  4、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专利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无效宣告的注意事项

  依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规定;

  2、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撰写要求)、第四款(对权利要求书撰写)规定;

  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文件超范围)规定;

  4、实施细则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规定;

  5、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重复授权)规定;

  6、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的范围)规定;

  7、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权授予最早提出专利申请的人)规定。

  请求人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专利无效宣告怎样修改专利文件

  (一)修改的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如下: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书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外观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二)修改方式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去掉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三)修改的时机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为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

  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

  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

  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

  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

  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

  哪些情形可以宣告专利无效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本条是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当然,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但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怎样增加专利无效宣告理由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

  专利无效宣告中请求人的举证期限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并且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怎样填写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1.制作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

  2.必须使用中文。

  3.注意将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的专利号、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发明创造的名称填写清楚。

  4.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应当有针对性,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

  5.制作应符合填表注意事项所列各项要求。

  6.应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之后提出,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填写专利无效请求书的注意事项

  填表注意事项

  1、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一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2、本表第①栏应填写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请求人为多个人,又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填写第一署名人位置,第一署名请求人为单位的,还应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3、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已在中国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证书号。

  4、本表第④栏,应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明人的应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有证据的应写明其来源或出处。专利 文献应注明国别、专利号或申请号、分类号、申请日和公布日;非专利文献应注明文献的国别、名称、引用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和期、卷、页数、段 落、图号等。

  5、本表第①和第④栏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附页续写。

  6、本表第⑤栏应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页数和份数。

  7、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机构的,请求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8、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视为未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情形

  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

  (2)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

  (3)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4)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并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专利无效的程序是怎样的

  (1)启动时间:自授权之日起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启动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根据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理。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极少数重大案件由5人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做出决定有三类: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4)后续司法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宣告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无效宣告中止的情形

  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情形有五点,具体介绍如下: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待以下情形之一发生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恢复审查。

  1、中止请求人要求恢复审查;

  2、中止审查已满一年,并且未收到中止请求人提出的、附具专利权归属纠纷尚未审结证明的延长中止请求;

  3、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取消保全措施的证明;

  4、保全期限届满,并且未收到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通知;

  5、收到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调处决定书副本并且在必要时进行了专利权人变更。以上五点便是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情形。

  对专利无效宣告不服怎么办

  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企业如何防止专利被宣告无效

  1、专利检索和申请

  专利信息检索单地说,就是有关专利信息的查找。申请专利之前需要检索专利,以免重复研制,侵犯他人专利权,事先检索也可判断该项技术成果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2、认真应对无效请求

  一般情况下,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大多是围绕专利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来的,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要理由往往都是通过对比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和分析权利要求书而提出来的。所以专利权人应该认真阅读和理解现有技术,分析自己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之间的本质区别,然后来确定对方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则专利权人就可以着手准备答辩意见陈述书,请求专利局驳回无效请求。

  3、掌握核心技术

  我国专利法明确保护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审批快、授权易、费用低的特点,往往被很多企业选择。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做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重复授权等问题的出现。因此,增加发明专利的拥有量、真正掌握核心技术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只有进一步提升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质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才能真正避免专利纠纷。

  怎样签订专利无效委托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一份(专利权人继续委托专利申请程序中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再次递交无效宣告程序的委托书)。请求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内容一致,专利权人委托书的内容应当与专利权信息的内容一致,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权限仅涉及提交请求书、意见陈述书、证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参加口头审理以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而不涉及权利处分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权限包含下列各项之一的,须在委托书中特别注明: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进行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如何办理专利无效委托手续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2)当事人不得委托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

  (5)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的文件。

  如何应对专利无效纠纷

  对企业来讲,除了前期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尽量做到权利要求范围恰当,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准确说明权利要求外,一旦遭遇专利权被提请无效,在应对过程中还需要采用一定策略。

  首先,要对自身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重新界定权利的专利性。看是否存在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或者其他非技术性因素导致的权利消失等因素。如果通过专业机构确定权利不存在瑕疵,就要根据对方提出的证据,积极查找相关资料,逐一反驳。

  其次,如果专利稳定性存在问题,有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掉的可能,就要采取别的措施应对。一方面,可以检查对比文件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寻找对方拥有专利的漏洞,提请宣告专利无效。一旦形成双方互被无效的状态,可为下一步和谈争取相对主动的状况。

  最后,还要权衡专利的生命周期。如果被诉无效专利对企业技术空间的拓展及已经没有多大价值,或者权利维护的成本与所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就可以选择放弃应诉。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其相对的生命周期,如果涉案专利已经丧失继续维持的必要性,就应该及时放弃维护。

  总之,专利无效纠纷的解决应以企业的发展为取舍标准,无效纠纷的合理解决方针之一就是有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积累。因此,对于无效纠纷,企业应该采取灵活态度,其中应引入成本核算制度,以做出更有效的决策。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费用

  1、规费: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 元。无效宣告请求费不可以减缓。

  2、代理费:每个代理组织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