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申请商标常见问题解答

  1.商标是否能获取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保护?

  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而且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澳批予的商标。若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受保护,则必须在该等国家或地区另行申请。

  2.内地注册商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生效?

  答:正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有地域性,本澳的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地区批予的商标。因此,在澳门特区以外注册的商标,欲在本澳得到保护,还必须根据澳门特区法规重新申请。

  3.如何把产品或服务分类?

  答:申请人可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订定的《尼斯分类》,对使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4.一个商标拟用於多种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应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四条“注册申请及商标注册之单一性”的规定,一份申请只可填写单一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如欲用於不同类别的产品或服务,则需作多份申请。例如,拟把商标注册於服装及美容院,则需填写两份申请。

  5.在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何时需要递交授权书?

  答:如果申请人并非澳门特区居民或在澳门特区设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团等),则须委托以下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在澳门特区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或澳门特区居民;或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授权书非以本地区正式语文作出,则需一并递交本地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 “知识产权-行政手续” 栏目。

  6.授权书及其译本须贴上多少面值的印花?

  答:授权书的首页需贴上澳门币2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授权书之译本首页需贴上澳门币15元的印花,其后每页则需贴上澳门币5元之印花。

  7.如何填写及递交商标注册申请表格?

  答:申请人须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按需要连同授权书、优先权文件、其他许可证明文件及其中文或葡文译本,向澳门知识产权厅提交。

  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及“知识产权-申请须知”栏目。

  8.缴费限期是否可以延长?

  答:申请人应在申请表取号后八个工作天内,缴付有关的费用。由於申请日期以缴费日期计算,因此缴费期限不可延长。

  9.如何办理更改申请资料的手续?

  答:商标的申请人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连同所需文件,按要求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10.怎样查看商标公告?

  答:《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的工业产权保护通告可透过印务局网页中的“商标登记的保护”查阅。网址: http://www.imprensa.macau.gov.mo

  11.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答:自商标申请公告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以书面方式向知识产权厅提出声明异议。

  12.怎样办理商标的转让手续?

  答:已注册的商标可带备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商标注册证》正本,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相应的费用,尚处申请阶段的商标则仅需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及附带转让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13.公司名称或地址改变后,应办理哪些变更手续?

  答:公司的名称或地址变更后,须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按要求递交申请。关於具体细节,请浏览本局网页内“知识产权-行政手续”栏目。

  14.如何办理商标续期申请?

  答:商标注册自批准日起计七年有效,且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数续展。注册商标续期申请应在有效期的最后六个月内提交。商标持有人须透过填写“其他行为申请书”,并附同《商标注册证》正本,向知识产权厅递交及缴纳续期费用。

  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尚可连同额外费用一并缴纳续期费用,超逾有效期后六个月,则商标失效,如欲保护需重新办理有关申请。

  15. 商标注册申请被拒绝后,可以怎麽办?

  答:核准或拒绝注册之批示,均公告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条第a项之规定,赋予之决定均可向普通管辖法院(第一审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同一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上诉应自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提起。

  注:本局为澳门经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