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名称被抄袭 商标未注册险遭败诉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

微信公众号名称被抄袭 商标未注册险遭败诉

  运营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是由原告尚客圈公司运营,于2013年6月推出,有一定知名度,有媒体进行过报道,2014年8月订阅者即达到60万人。此后,一公司更名为“为你读诗”公司并运营手机App“为你读诗”,另一公司首善文化公司则推出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客户端”,并推广手机App“为你读诗”。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该两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为你读诗”并赔偿损失等。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尽管手机app与微信公众号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一些功能可相互替代,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核心服务完全可以被app覆盖,因此两者之间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推出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你读诗”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两被告运营手机App“为你读诗”和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客户端”,会使公众发生混淆,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手机软件上使用“为你读诗”,被告停止使用“为你读诗”的企业字号,被告停止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为你读诗”字样,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同期还宣判了“为你读诗”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诉尚客圈公司不正当竞争的案件,驳回了“为你读诗”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基本案情是,针对“为你读诗”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抄袭微信公众号“为你读诗”内容等事实,尚客圈公司公开声明谴责,“为你读诗”公司和首善文化公司以受到商业诋毁为由起诉尚客圈公司。法院判决认为,尚客圈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

  简要评论:创业者维护权利要积极防御

  创业正在中国大地成为一股热潮,在创业中会面临竞争,如何发展、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和知识产权,创业者们需要特别关注。

  本案中,尚客圈公司首先使用“为你读诗”名称在微信公众号中,且在读者中有一定知名度。但在案件中未发现该公司采取过什么积极主动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创意。因此,其只能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权利。但如果与本案情况稍有区别,抄袭创意者行动迅速,比如在尚客圈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推出时间较短、尚未获得较高知名度的时候,有人再推出同名app等,尚客圈公司是否能获得像本案这样的保护就存在不确定性了。

  创业者应尽早将自己的独特创意以各种方式加以法律保护,采取积极防御的策略,不要等到已经被侵权了才去起诉维权。如何积极防御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规划,比如申请注册商标、版权登记、申请专利、保密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