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需要委托书的国家/地区:香港、丹麦、瑞士、英国、玻利维亚(要提供证明申请人法律地位的文件)、古巴(要提供证明申请人状况的文件)、加拿大、秘鲁(要提供证明申请人存在的文件)、特克斯和凯克斯群岛(要提供注册声明书)、委内瑞拉(要提供证明申请人存在的文件)、澳大利亚(提供使用声明书)。
2、需要委托书的国家/地区:阿塞拜疆、巴林、朝鲜、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韩国、卡塔尔、黎巴嫩、蒙古、孟加拉、马来西亚、尼泊尔、日本、斯里兰卡、塞浦路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文莱、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亚美尼亚、越南、以色列、爱尔兰、爱沙尼亚、冰岛、白俄罗斯、比荷卢、保加利亚、波兰、德国(按对等原则)、俄罗斯、法国、芬兰、捷克、克罗地亚、罗马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摩尔多瓦、摩纳哥,、马其顿、南斯拉夫、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乌克兰、西班牙、英属根西岛、直布罗陀、巴巴多斯、波多黎各、巴哈马、伯里兹、百慕人群岛(声明书要公证)、格林纳达\圭亚那、海地、荷属安的例斯群岛、开曼群岛、美国、墨西哥、尼加拉瓜、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冈比亚、吉布提、加纳、肯尼亚、卢旺达、摩洛哥、马拉维、南非、尼日利亚、斯威士兰、突尼斯、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扎伊尔、巴布亚新几内亚、西塞摩亚、汤加、图瓦卢、新西兰。
3、委托书需要公证的国家/地区:巴基斯坦、老挝、泰国、叙利亚、阿尔巴尼亚、阿根廷(委托书上应有海牙公约的旁注)、乌拉圭、布隆迪、博兹瓦纳、塞拉利昂、索马里、塞舌尔。
4、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的国家:阿富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菲律宾、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约旦、伊朗、伊拉克、也门、台湾地区、马耳他、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巴拉圭、巴拿马、巴西、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萨尔瓦岁、圣卢西亚、危地马拉、智利、埃及、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利比亚。
以上概况仅供参考。但是,在此说明:
l、有些国家有两种委托书,一种是单项委托书,只用一次便失去效力,另外一种是综合性委托书,这种委托书可以用于申请人的所有法律事务,而且长期有效(只要申请人不变更名称)。
2、绝大部分国家的委托书都没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分,也就是说,这份委托书从申请一直可以有效到案子的终结,在期间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3、“对等原则”在国际间的使用似乎越来越弱了,绝大部分国家关于商标申请文件的要求都是基于本国的法律规定或依据某个地区的条约,而且大部分的商标法律中都没有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