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新闻报道可能构成侵权

  作者 | 海知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自然人甲诉乙网络媒体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乙网络媒体公司向自然人甲赔礼道歉,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开支4600元。

  原告自然人甲于2015年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享有12张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该12张摄影作品的拍摄内容是圣诞节期间身穿圣诞老人服饰协助疏导交通的小商品市场安保人员。原告发现,被告乙网络媒体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了上述12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被告乙网络媒体公司答辩主张,被告是从丙网站转载了原告摄影作品,丙网站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确认认可新闻可转载名单中的新闻网站,且上述转载行为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是合理使用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被告网站即时新闻栏目中,标题为“中国式圣诞交通协管员”的内容下,显示了所有涉案摄影作品,图片下方有几十字的简短的文字介绍,照片中没有任何署名。

  法院认为,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作者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甲提交的涉案摄影作品的电子原稿、相关网站上的署名及其本人的说明,认定甲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乙网络媒体公司主张其使用涉案作品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但该使用行为超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必要限度,且没有给原告署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合理使用。

  此外,乙网络媒体公司主张甲在向某网站首次投稿时已经对涉案摄影作品的相关权利进行了处分与放弃,但是投稿须知中仅是允许该网站对涉案摄影作品进行使用和转载,并未授权其他媒体可以使用,故对该项辩称也不予支持。故甲要求乙网络媒体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乙网络媒体公司未经甲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同时没有署名,侵犯了甲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点评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乙网络媒体公司的新闻报道虽然反映了北京市小商品市场的保安人员在圣诞节期间身穿圣诞老人服饰协助疏导交通这一社会事件,但是该新闻中文字部分内容简短,仅有几十字,使用的涉案12张摄影作品成为了新闻的主体部分,使用行为已经超出了报道时事新闻的必要限度,客观上也阻碍了摄影作品作者独立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且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没有给作者署名,损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乙网络媒体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情形,是为了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而允许在新闻报道时附带性的复制或广播作品,但是这种使用行为必须是不可避免地使用且不能超出报道时事新闻的必要限度。因此要对使用作品的数量、方式和范围等做出限制,避免新作品与原作品在市场上形成竞争,否则构成侵权行为。另外,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否则可能导致侵犯他人对其作品的发表权,引用他人作品,还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