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过程中谨防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

  原标题:著作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以击败别人的注册商标,你信吗?

        文/ 高锦荣 中国标局

  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击败别人的注册商标,你信吗?记第6285542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中说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正对一名商标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中来说,更多的会体现在著作权(版权)上。

  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由来已久,就像姓名权(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

  就近几个月,就有宁泽涛,屠呦呦等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

  宁泽涛第25类商标通过审查就要公告了,宁泽涛该怎么办?

  那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该怎么样简单理解呢?今天用一个简单的案例,来给大家分享一下:

  请看下面两张图:

商标注册过程中谨防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

  是不是觉的有点相同呢?一个是有颜色的,一个是有一个圆形外轮廓的反白图形。就是这两个图形,其中一个有著作权,一个有商标权,最终著作权登记证书完胜。商标终归无效。

  事情是这么回事:右边的彩色图形相信很多人见过,没见过也没关系,老高会告诉你,它是江苏银行的logo,由中国著名设计公司东道设计创意设计的企业标识,在设计完成后即向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登记了版权著作权,获得登记证书。

商标注册过程中谨防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

  (图一)的图形为香港莱利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在第36类银行等服务上的第6285542号图形商标。于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4月6日。2010年2月24日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宁波市江东中廖创新实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这个时候,因为同属金融服务行业,江苏银行就发现了该注册商标的存在,进而以“江苏银行对其行徽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该图形作品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为由,对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也就是现行《商标法》下的无效宣告。

  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图形也享有著作权,申请人所提出的著作权证明不具有证据效力。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申请人简介、相关成立批复文件、申请人商标设计招投标文件、形象设计合同及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可知,“江苏银行 BANK OF JIANGSU及图”标志是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设计的企业标志,该标志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创作完成,同时申请人将企业标志中的图形作为行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在先创作证明相互佐证,可以证明申请人对该行徽图形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中心部分的图形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行徽图形在构成要素、构图设计及整体外观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且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香港莱利投资有限公 司及被申请人在第36类银行等服务上注册多件与其他商业银行标志相近似的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对商业银行的标志有所关注,被申请人有接触到申请人行徽图形的可能。另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确已于1996年3月10日创作完成。故被申请人称其对争议商标中的图形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 成立。

  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失去了本来已经注册成功获得的商标权。

  那么最后就说一下,一个著作权登记需要多少费用呢?美术作品著作权代理费用(含官费):1100元。

  著作权还有那些呢?软著(软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