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草案解读

  文|张志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一、专利法修改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三月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落实中央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近年来,中国在专利保护方面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成绩巨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目前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解决目前我国专利保护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有必要对专利法进行以加强保护、促进运用为导向的全面修改。

  2012年专利法的修改被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201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专利法修改提出了具体意见。2014年下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的研究准备工作,2015年4月1日,对外发布《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草案涉及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增加了“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

  一是加大专利保护力度。

  围绕加强专利保护、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专利权人普遍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提出相应措施,提高执法效率,降低专利维权成本。主要修改包括:完善相关证据规则,改善专利维权“举证难”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时公告,改善专利维权“周期长”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善专利维权“赔偿低”问题。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就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制止网络侵权作出规定,改善专利维权“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同时,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至15年

  二是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适应经济发展和保护创新的需求,结合国际趋势,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限制。

  三是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实施和运用。主要修改内容包括: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就专利出质登记以及质权人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支持专利权的资本化运用。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四是优化专利申请审查流程。

  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审查原则。

  五是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

  规定专利代理师(即现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基本准则,明确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

  六是强化专利行政部门法定职责。

  按照依法治国、职责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保障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化了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

  (责任编辑:成丽寰|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2015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