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傍他人商标被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案

  来源 |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利用知名企业、知名商标的美誉度,在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傍名牌”,面对法院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败诉企业又拒不主动向工商机关申请更名,这类案件成为执行过程中的一道难题。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助下,成功将一家侵权企业的名称强制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安徽省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第一例。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农业集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位于合肥市的史丹利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丹利种子公司”)诉至合肥中院。面对合肥中院判令史丹利种子公司更名,并赔偿史丹利农业集团各项损失的判决,史丹利种子公司始终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史丹利种子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肥中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然而,被执行人却多次通过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方法,要求法院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强制更名成为法院唯一能够采取的执行措施。
  
  由于企业名称登记是依申请的行为,被执行人不主动申请改名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强制更名,在安徽尚无成功案例。为此,合肥中院主动上门与合肥市工商局对接,提出强制变更史丹利种子公司名称的设想。合肥市工商局第一时间向安徽省工商局汇报。安徽省工商局认为此案的妥善解决,对打击不正当竞争,营造安徽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投资环境将产生深远影响。最终根据相关规定,安徽省工商局同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将“史丹利种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外公示,并很快在系统中进行了修改。
  
  此案的执行不仅为同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范例,更将对遏制企业名称侵权现象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