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第四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

  一、开拓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现历史性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五年。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和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严格保护、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统一规则为着力点,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办成了多项长期以来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实现了历史性发展。
  
  (一)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更加凸显
  
  五年来,各级法院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
  
  一是审判效率不断提高。2013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81.3万件,审结78.1万件。其中,新收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万件持续上升到2017年的21.3万件,案件总量翻了一番,年均增速超过20%;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68.3万件,年均增长19.4%。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结案率94.24%。审结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始终保持较高结案率。
  
  二是司法职能有效发挥。五年来,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0.9万件,年均增长21.59%;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3.1万件,年均增长21.82%;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3万件。成功审理“乔丹”商标争议系列行政纠纷案、迪奥立体商标行政纠纷案、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腾讯与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纠纷案、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一批重大、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受到社会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三是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积极合理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进一步提高。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不断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显著提升。大力倡导诚信诉讼,严厉制裁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等行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日益加强。
  
  四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创新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深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五年来,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战略,加强制度设计,不断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
  
  一是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2014年底,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初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道路,赢得了人民群众和国际社会的积极评价。201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周强院长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知识产权法院在服务创新发展、提升审判质效、推动司法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是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不断深入。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准在南京等16个中心城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集中优势审判资源,跨区域管辖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专业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三是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全面推进。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三合一”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是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日益完善。发布技术调查官选任工作和参与诉讼活动的指导意见,构建以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技术鉴定人为主体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断增强。
  
  (三)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更加明确统一
  
  五年来,各级法院牢牢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不断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统一司法标准,确保公正司法。
  
  一是司法政策体系渐趋完备。2016年7月确立的“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深入人心。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系统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重点措施。
  
  二是司法解释工作稳步推进。先后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审理、专利侵权判定、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等5件重要司法解释,细化裁判标准,统一司法尺度。
  
  三是案例指导制度日益完善。创新案例指导工作方式,构建以指导性案例、十大案件、50件典型案件、案件年度报告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案例发布长效机制,成立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指导性案例96件,其中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21件,所占比例居各类案件之首。
  
  四是司法调研工作成果显著。2015年3月,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并分别设立案例指导、国际交流、市场价值、科技创新四大基地。在北京大学等8所高校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苏州等10市中级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专项调研成果丰富,研究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
  
  五年来,各级法院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展示中国成就,介绍中国经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逐步树立起中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一是审判公开不断深化。重大案件采用全媒体直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际组织代表、驻华使节等旁听庭审,赢得国内外高度评价。扩大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提升公开及时性。采取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典型案例、年度报告、年鉴等形式,及时总结和展现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成果、新规则、新经验。
  
  二是信息化建设深度发展。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流程公开,推行网上办案,实现全程留痕,实时监督。开通网上立案、咨询、调解、接访,探索远程视频开庭,司法公开的信息化、数据化、精细化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持续推进。
  
  三是司法宣传更加灵活丰富。各级法院精心筹划“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举办“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广东行、重庆行、浙江行等活动精彩纷呈影响力不断扩大。
  
  四是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不断深化。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交流合作长效机制。依托“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先后举办多个重要国际会议,宣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就。进一步拓展国际交流合作空间,积极派员参加国际会议,邀请外国法官和学者来华交流,促进相互沟通与合作。通过各种对话平台,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塑造力明显增强。
  
  (五)加强知识产权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五年来,各级法院深入开展各项主题教育活动,坚定理想信念,展现良好风貌。按照政治过硬和本领高强的要求,努力打造优秀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先后有34名知识产权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大力开展审判业务培训,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进一步提升。认真落实“两个责任”“五个严禁”,强化对司法权行使的内部监督,自觉规范和约束司法行为,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形象赢得了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肯定。
  
  回顾五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进步,以下经验值得我们继续坚持。
  
  第一,党的绝对领导和中央高度重视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现历史性飞跃的根本原因,也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的根本保证。
  
  第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基本立足点。要始终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前瞻性。
  
  第三,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是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要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钉钉子精神真抓实干,不断将改革推深做实。
  
  第四,司法主导、严格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着力点。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更加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创新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支撑。
  
  第五,国际视野、世界眼光是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要立足中国实际,又要具有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深度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形成与塑造,并为之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二、提升认识,准确把握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是我们认清形势任务、谋划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坐标。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理解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课题,把握时代脉搏,牢记时代使命,勇担时代重任,牢牢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在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启新征程,做出新业绩。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
  
  一是党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稳致远提供了根本保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视程度、决策频度、措施力度均前所未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改革由此开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枢纽作用。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深刻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习总书记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发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最强音。中央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作用日益提升,为我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实现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发展和新跨越,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体制保证。
  
  二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今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中央首次专门针对特定审判领域进行顶层设计和重点规划,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意见确立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重点措施,夯实了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创新的理论、制度、组织保障,描绘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吹响了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冲锋号”。上述改革举措为知识产权审判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新征程上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大有可为,我们要按照中央改革部署,积极作为,勇于担当,着力补齐重大制度短板,推进关键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是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发挥提供了广阔舞台。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科技创新进入空前密集活跃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不断拓展法律边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稳步提升,正在成为全球创新版图重构中日益重要的力量,正处于从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创造更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已是举国共识和万众期待。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换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必须更加坚定不移地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使创新和竞争成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能。科技经济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和新任务,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四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为我国法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加速演变,新兴市场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快速崛起,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成为大势所趋。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大幅提升,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和塑造力进一步增强。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进入新阶段,国际社会期待中国参与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变革,期待听到中国声音、共享中国智慧。我国日益提升的大国地位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的提升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强大后盾。我们要以更为宽阔的视野、更富进取的姿态,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对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的塑造力和引领力。
  
  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征程上任务十分艰巨,挑战前所未有。
  
  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安排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确立了新目标。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战略安排。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上述战略安排助推发展。为此,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小康社会全面建成提供有力支撑;到2035年,基本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国际影响力和权威性大幅提升,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实现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者和引领者。
  
  二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在知识产权司法领域反映和体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知识产权司法的新需求与司法审判工作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广大创新创业者和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量和效率的需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利益诉求获得保护,而且要求保护更及时更充分;不仅要求解决纠纷,而且要求明晰规则,有效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三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新任务。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即“十四个坚持”,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任务。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勇当改革先行者和探索者,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以创新的理念和方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坚持新发展理念,要求严格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以开放姿态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努力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知识产权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新时代我国所处国际环境变化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带来了新挑战。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地缘格局重塑,大国关系敏感,我国所处国际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国际经贸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更加突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规则主导权的竞争更加激烈。“一带一路”和贸易强国建设深入推进,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蓬勃发展,我国资本和技术输出的规模、质量和范围越来越大,迫切要求国际社会保护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用四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从以西方为师到中西平等交流、从外部倒逼到内生需求、从规则接受者到规则建设者的跨越。随着我国日益走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前沿和中心,需要以更长远的战略眼光、更坚定的战略定力、更持久的战略耐力,独立自主地决定适合国情、符合创新规律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规则,在知识产权保护前沿和核心领域贡献中国智慧、发挥引领作用。
  
  三、接续奋斗,奋力开启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征程
  
  从现在到2020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关键期。从现在到党的二十大,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总的思路和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以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基本遵循,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和开放发展为动力,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切实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大力提高审判质效,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全面开启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征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此,我们要顺应新形势、把握新要求、实现新作为,切实肩负起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任务,做出新贡献,把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有效融入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实践当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更加注重和深入推进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更加注重司法主导,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权威
  
  深刻认识新时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丰富内涵。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既是对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主导作用的充分肯定,又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发挥程度、深度和广度的进一步期许。
  
  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要注重全面性。司法不仅要在知识产权民事保护领域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更要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领域发挥应有的主导作用;不仅要在行政执法程序问题上通过司法监督发挥主导作用,更要在行政执法实体标准方面通过规则指引发挥主导作用;不仅要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解决中发挥主导作用,更要在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引领作用。
  
  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要注重充分性。着力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和深度审查。既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其是否明显不当,及时明确和统一法律标准,切实推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标准和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相一致
  
  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要注重实效性。要改进裁判方式,强化裁判指引,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对于商标应否注册、撤销或者无效、专利应否授权或者无效、被查处的涉嫌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等能够得出明确结论的,应该在判决中给出明确指引;无法得出明确结论的,也应尽可能对解决相关争议应遵循的原则、标准或者应注意的问题作出明确提示,以方便行政机关依照判决意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或者调解机构等单位存在需要重视或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的,要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规范行为、改进工作。
  
  要着力强化民事诉讼在特定民行交叉纠纷解决中的引导作用。充分认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的民事纠纷本质,强化此种情形下民事程序的优先和决定地位,转变行政程序当然优先或者必须前置的传统思维,善于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引导后续行政纠纷得到正确解决在先权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注册商标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损害其合法在先权利(注册商标专用权除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被告侵权的事实成立的,可以根据原告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诉注册商标或者停止实施被诉外观设计。
  
  (二)更加注重严格保护,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感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时代时势所需、党心民心所向。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和反复重申的政治要求,是全社会呼声最强烈、关注度最高的知识产权热点话题。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推进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品牌向世界名牌转变的关键措施,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司法安身立命的基础,是核心任务和关键使命。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把法律威慑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增强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注重完善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机制。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更加注重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市场主体立恒心、增信心。
  
  完善和积极运用临时措施制度。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依法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不得违法拒绝受理或者无故拖延。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正确审查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对于被申请人涉嫌即将侵害申请人发表权、隐私权,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网络环境下快速危及申请人产品、服务的正常运营或者严重危及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完善和积极运用诉讼证据制度。尽快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制度,建立以诚信原则为指引、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的诉讼机制。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文书提供命令、证明妨碍等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文书提供命令或者存在故意妨碍证明行为的,依法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在该案后续诉讼程序中提交相应证据,意图推翻已经依法作出的事实推定的,不应予以支持
  
  依法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保护。要用足用好知识产权法律空间,依法保障知识产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获得充分和严格的保护。
  
  依法充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正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专利文件撰写的客观局限,合理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实现专利权保护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正确划分著作权范围与公共领域的界限,实现作品保护范围与其独创性范围相协调。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保护的范围与其显著程度、知名度等相适应。
  
  妥善运用等同侵权、间接侵权等法律制度规则合理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空间。等同侵权和间接侵权是合理平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与公平性的重要制度,是公平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手段。对于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原创性成果,应妥当运用等同侵权,给予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以更大的保护范围专利领域中的帮助侵权以被帮助者利用侵权专用品实施了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条件,既不要求被帮助者的行为必须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也不要求必须将帮助者和被帮助者作为共同被告。
  
  切实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作用,建立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运用的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合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真正保障权利人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权利人主张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计算损害赔偿,同时有可供参照的合理许可费的,损害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应低于可比较的合理许可费。根据商标法、种子法等法律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要件,积极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
  
  (三)更加注重激励创新,大力营造创新法治环境
  
  创新是第一动力。创新只能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包容创新的环境中产生。创新越接近前沿,其风险和不确定性越高,越需要良好的创新环境。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更加注重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创新创造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蔚然成风。
  
  以妥当的法律手段呵护创新。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封闭性与利益保护的开放性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要求司法原则上不能创设新的权利类型,但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则不受权利法定原则约束,具有灵活性和开放性。在维护知识产权权利法定和不抵触基本知识产权立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综合考虑保护需求、产业发展需要、被诉行为正当性等因素,适时慎重承认和保护新类型创新利益,呵护初生创新顺利成长。
  
  处理好著作权客体的相对封闭性与权利的相对开放性的关系。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虽由法律明确规定,但权利内容却是相对开放的。同时,特定客体是否属于法定作品类型仍会因独创性标准的弹性而具有一定解释空间。要妥善运用著作权权利的兜底性规定和独创性裁量标准,对于确有保护必要、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客体或者客体使用方式,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作品类型或者运用兜底性权利给予保护,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注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妥善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保护限制和例外,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边界,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降低创新者的法律风险,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要妥善运用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兜底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法律目的条款等适时慎重补充承认新类型创新权益,增强市场主体在未知和风险领域的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催生原创成果和前沿成果。
  
  慎重对待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对于看不准、弄不清、有市场、受欢迎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在具体适用法律时,要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指引,慎重对待、审慎处理。
  
  (四)更加注重保护竞争,有效维护健康竞争机制
  
  公平有序、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是释放各类创新主体创新活力的重要保障。要更加注重保护竞争,依法制止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障市场准入畅通、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
  
  加大知名品牌保护力度。要以鼓励诚信竞争、遏制仿冒搭车为导向,根据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充分利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不正当手段、恶意等裁量性因素,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加强在先权利保护,适度从宽解释在先权利范围,降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证明要求,便利在先权利人依法制止商标抢注。根据商标注册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精神,探索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制止申请人囤积商标
  
  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要深入理解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在理念和精神实质,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本质要件,以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为核心标准。根据新法关于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一体保护的精神,正确认识竞争关系的法律定位,竞争关系并非认定不正当竞争或者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条件从严把握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竞争行为,要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效果评估等方法,从多个角度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评估,避免因“泛道德化”而过度限制竞争自由。对于网络环境下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既要注意审查被诉竞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明文列举的行为类型,又要注意综合评估该行为对竞争的积极和消极效果,妥善处理好技术创新与竞争秩序维护、竞争者利益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改善的关系。加强垄断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及时出台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防止市场垄断,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发展活力。正确认定垄断行为,善于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倡导竞争效果思维,将被诉行为对市场竞争机制造成实际或者潜在损害作为垄断行为的检验标尺。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等领域,要兼顾市场充分有效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正确划定合法竞争与违法垄断之间的边界。对于网络和信息经济领域,要注意将创新和动态竞争纳入垄断行为分析过程,避免机械适用传统垄断行为分析方法。
  
  (五)更加注重价值引领,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灵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良法善治提供价值引领,法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刚性保障。要更加重视价值引领,更加重视裁判的导向和保障功能,通过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法治力量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提供保障。
  
  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知识产权司法全过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全过程,以核心价值观引导、校正、检验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结果,使裁判结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增强司法的道德底蕴,提高公众对裁判的认同感,传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正能量。要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中体现正确的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以司法裁判的强制性引导全社会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妥善审理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案件。秉承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尊重经典的原则,依法审理好涉红色经典作品著作权纠纷,使裁判结果既尊重历史、符合法律,又契合国情社情民意。在侵权认定、报酬计算和判令停止行为时,要充分考虑涉红色经典作品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既要尊重历史,又要保护权利,更要有利传承。对于红色经典作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利用、传承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得判令停止表演或者演出红色经典作品。
  
  (六)更加注重国家利益和国际视野,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成为国际交往和国际斗争中最为关注的核心领域。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必须更加注重国家利益和国际视野,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和我国国际地位的新变化,更好地适应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特点,更加积极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参与、推动乃至引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国际规则创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强化国家利益意识和国际视野。要强化国家利益意识,依法审理好涉外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符合国家内政外交政策和社会经济文化需求。要统筹协调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协调和平衡,增强我国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对标国际前沿和先进规则,敢于和善于作出创造性的司法裁判,不断增强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中的引领力。
  
  强化平等保护和高水平保护。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依法践行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托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打造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既要依法促进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又要努力实现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强化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增强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针对性,既要注意互通信息、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又要注意加强中国话语体系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要增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主导权,通过议程设定、内容选择等途径引导交流与合作,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和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庭)的积极性和窗口作用,展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新形象。
  
  (七)更加注重改革创新,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改革创新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是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要按照中央改革部署,以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闯难关的担当和勇气,狠抓落实,紧抓快干,把各项改革措施做实做细做好,不断将改革推向深入,确保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是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的重中之重。要加强现状分析和国际趋势研判,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要研究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创新保护需求较大、技术类案件数量较多、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适当增设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满足创新活跃地区对于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在当前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形势下,知识产权专门法庭的成立更具必要性和重要性
  
  全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切实把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三合一”审理范围。前述行政和刑事案件虽然所占比重极小,但对于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增强顶层设计合理性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极为重要。各级法院要从大局出发,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有效解决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的制度瓶颈。要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特殊性,比较分析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研究制定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别程序法。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改革。总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速审机制经验,探索对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案件集中进行快审快办。推进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简化常见简单案件裁判文书体例。强化疑难复杂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和适当性,处理好权威性和大众性、专业性和通俗性的关系,将司法理念和裁判理由以群众喜闻乐见、耳熟能详的方式表达出来。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畅通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探索案件调解前置程序改革试点,促使各类纠纷解决方式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
  
  (八)更加注重监督指导,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监督指导是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维护司法统一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责任制和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改革深入推进,要更加注重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努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司法监督指导机制。
  
  加快构建新型司法监督指导机制。实行司法责任制并不排斥审判监督管理,但要改革和转变监管内容和方法,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终点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发挥其凝聚共识、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参考意见的功能作用。落实类案和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依托电子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平台,对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运用大数据手段规范法官裁量权。
  
  综合运用多元化审判指导手段。建立健全以司法政策为精神引领、以司法解释为规则指引、以典型案例为具体参考的多元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体系。正确理解“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保护基本政策精神,将之准确贯彻到每个案件的裁判过程。强化司法解释指引,及时制定和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丰富知识产权指导性性案例与公报案例、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等参考性案例构成的案例体系,倡导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作为说理依据。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北京)基地的辐射和引领作用,继续推进建立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案例数据库建设,促进案例数据库的开放共享。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要树立问题导向,跟踪研究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和难点问题。要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建设、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特别程序法、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制定等重要基础理论问题。要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四个专项基地、审判理论研究会、调研基地、理论研究基地、调研联系点、基层示范法院等平台的作用,有针对性地确定调研课题和重点,发挥各自优势,确保调研实效。
  
  (九)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努力打造国际一流审判人才
  
  人才是第一资源。功以才成,业由才广。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再强调四点。
  
  一是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把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要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改造主观世界,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和思维能力,跟上时代节拍,堪当时代重任。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统一起来,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统一起来,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政治敏感性,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要加强正规化、专门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客观规律和国内外经验表明,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必须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道路,培养专业作风、弘扬专业精神。各级法院要根据中央要求,会同党政机关和组织部门,制定知识产权审判专门人才培养和储备规划,优化培养路径,尽快建立形式多样的人员交流机制,细化培养方案。要进一步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知识产权法官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尽快向国际一流看齐。
  
  三是要增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培训,促使知识产权干警全面提高“八项本领”。着重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能力,引导法官善于从法律视角和社会视角通盘考虑法理、公理、事理、情理,努力实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运用专题培训、专题研讨、在职培养、交流挂职、庭审观摩等形式,打造学习型审判队伍,以适应知识迅速更新、实践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中西部知识产权法庭和审判队伍建设,着力解决东中西部司法保护水平不平衡问题。
  
  四是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引导知识产权干警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不断增强政治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坚持刚柔相济,严管厚爱,共同发力,提高功效;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