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56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男,出生于福建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0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害单位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不公开审理;被告人罗××当庭自愿认罪,经控辩双方同意,本院依法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谊、被告人罗××及其辩护人于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于2003年9月9日,与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为该公司开发满意通企业短信(2.0版)服务软件,约定保密条款。2005年6月21日,被告人罗××与北京中联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王××(另案处理)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为该公司开发中联软通企业短信中心3.3版商务短信软件,被告人罗××违反与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约定,私自将满意通2.0版软件程序源代码及相关技术数据为基础开发出中联软通3.3版软件。北京中联软通有限公司将该中联软通3.3版软件在市场销售,影响满意通软件的正常营销活动,致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52万元。被告人罗××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赵××、刘××、贾××、王××等人的证言、书证、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技术鉴定报告书、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法制观念淡薄,违反与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北京亿美软通科技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0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臧德胜
  
  人民陪审员李德良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