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区法院侵犯著作权及销售侵权复制品两罪名定罪量刑司法实务

整理编辑 | 陈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33号】

查明事实:

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在互联网上申请www.dy161.com、www.f1dy.com等域名设立多个网站,将网站服务器交由江苏微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托管。陈某通过网上下载、网友交换、购买盗版光碟等途径获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影作品,上传至百度、华为网盘,或将片源提供给百度影音、快播,由百度影音、快播向陈某提供片源的链接代码。陈某再将网盘链接以及百度影音、快播提供的链接嵌入其经营的网站上供网友点击观看或免费下载。陈某还通过后台视频自动抓取软件,抓取快播网站的视频链接嵌入其经营的网站供网友点击观看。陈某通过联系奇优、宣传易、一起赢、麒润、优告等网络广告联盟,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嵌入上述广告联盟投放的广告,以广告的弹出、点击量为依据,与上述广告联盟结算、收取广告费用。

法院观点: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该条就侵犯著作权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判断本案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依据该条规定,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复制、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加以分析。

定罪量刑:

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二、孙某甲、朱某、刘某甲、刘某乙、秦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277号】

查明事实:

《2013合肥名校高考冲刺最后一卷》系列试卷是由安徽省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合肥市第一、第六、第八中学享有著作权的原创作品。被告人孙某、朱某、刘某甲、刘某乙、秦某在日常经营中发现安徽省内该系列试卷市场需求量极大,遂想盗印该试卷出售后从中牟利。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秦某从滁州市全椒县获取《最后一卷(六中篇)》正版试卷带至合肥交给孙某,要求孙某为其盗印试卷7000份。在将样卷扫描成版后,孙某于5月27日交由合肥国元印务有限公司张某,非法盗印49880份,其中7000份由秦某于次日凌晨驾车将试卷运回天长市自己经营的天长书店,加价出售给滁州地区学校,其余试卷由孙某通过物流发货至阜阳地区学校。

法院观点:

被告人孙某、朱某、刘某甲、刘某乙、秦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其中孙某非法盗印175480份,朱某非法盗印34000份,刘某甲非法盗印64800份,刘某乙非法盗印25920份,秦某非法盗印13660份,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定罪量刑:

被告人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三、韩天吉、聂某某非法经营罪【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2014)相刑初字第00244号】

查明事实:

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游戏《征途2》的网络游戏运营商,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批准后上线运营。自2013年起,被告人韩天吉从他人处获得名称为“无形外挂”的程序,该程序利用《征途2》的漏洞,使用者可以在游戏中自动完成游戏任务,省去若干手动操作功能,该程序的发布无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亦未经上海巨人网络科技公司的授权和委托。被告人韩天吉等人将该程序放置在网上供他人下载,但需向韩天吉等人购买充值点卡充值,方能使用该程序的功能。

2013年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韩天吉以每张135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从他人处购入“无形外挂”的充值卡后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聂某某(网名:“传说宝贝”)、“0808”(另案处理)、“善莫大焉”(另案处理)等人,在该外挂程序使用过程中若需要解绑则每次收取10元的解绑费,相关交易通过支付宝、财付通付款。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韩天吉财付通账号(240215****)内收到被告人聂某某的财付通账号(206178****)汇入的用于购买“无形外挂”充值卡及解绑费用共计340010元,收到“0808”的财付通账号(206178****)汇入的用于购买“无形外挂”充值卡及解绑费用共计82450.1元,收到“善莫大焉”的财付通账号(26372****)汇入的用于购买“无形外挂”充值卡及解绑费用共计20150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韩天吉、聂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获得游戏运营商的许可和授权,非法出售可用于游戏运营商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的程序,其行为系非法出版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被告人韩天吉非法经营数862820余元,被告人聂某某非法经营数额645000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天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定罪量刑:

被告人韩天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徐成林等侵犯著作权罪【全椒县人民法院 (2014)全刑初字第00094号】

查明事实:

2007年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徐成林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域名:www.rin9.com,案发前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点为安徽省易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双线机房。“999宝藏网”系论坛模式,设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板块,各板块下设子版块。“999宝藏网”以发布广告和收取网站会员注册费获利,网站有下载权限注册会员2万余人。为增加网站人气,提高收益,被告人徐成林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微软公司许可,通过“999宝藏网”,鼓励、放任网站会员刘某某、周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发布、上传经封装的微软WindowsXP、Windows7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

被告人刘某某系“999宝藏网”电脑综合版块下操作系统板块版主,网名:立帮电子。自2011年起,被告人刘某某未经著作权人美国微软公司许可,自行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以“999宝藏网”为平台,发布、上传经其封装的微软WindowsXP、Windows7、Windows8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50余个,供网站会员浏览、下载,总计被浏览(点击)数93万余次。被告人刘某某在封装的微软操作系统内,以捆绑360安全卫士、360杀毒、搜狗浏览器、搜狗输入法、PPTV、金山毒霸、金山卫士、PPS等应用软件,并将浏览器主页绑定为2345.com、搜狗等主页的方式,与应用软件商等第三方合作,从应用软件商处收取推广费用,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徐成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其开办的“999宝藏网”,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有下载权限注册会员2万余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999宝藏网”传播他人作品,总计被浏览(点击)数93万余次,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徐成林、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

定罪量刑:

被告人徐成林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罪【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芜经开刑初字第00112号】

查明事实:

2011年,被告人蒋某某在本市镜湖区环城北路5号开始经营“红方音像店”,主要销售、出租VCD、DVD光盘,但未经依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多次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侵权盗版光碟,在本市镜湖区“红方音像店”内进行贩卖,2012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蒋某某店内查获涉嫌盗版光碟共计1250张,经鉴定,其中1068张光碟属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2002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镜湖区劳动新村3号楼3号门面房开始经营“心情音像店”,主要销售、出租VCD、DVD光盘,但未依法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2012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上多次与王某取得联系,并多次从王某处购买盗版光碟,同时,另在我市其他地区购买盗版光碟,在本市镜湖区“心情音像店”内进行贩卖,2012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店内查获涉嫌盗版光碟共计898张,经鉴定,其中800张光碟属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法院观点:

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电影、电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芜湖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定罪量刑:

被告人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六、周某、苏某等侵犯著作权罪【全椒县人民法院 (2014)全刑初字第00093号】

查明事实:

2007年至2013年7月份,徐某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开办个人网站999宝藏网(域名www.rin9.com)。案发前,网站服务器位于安徽省易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椒双线机房。

999宝藏网系论坛模式,下设电脑综合、移动设备、宽带娱乐、文艺休闲、站务管理板块,各板块下设子版块。徐某某为提升网站人气,获取更多利益,鼓励会员在该网站上发布、传播未经微软公司授权的封装微软操作系统软件,并以会员制方式传播该软件。至案发前,999宝藏网共提供封装软件微软WindowsXP、微软Windows7、微软Windows8、微软WindowsServer2003、微软WindowsServer2008等侵权操作系统下载贴4000余个供会员下载,注册会员中有下载权限者28860个。

法院观点:

被告人周某、苏某、郭某、丁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全部推广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定罪量刑:

被告人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

七、游经纬侵犯著作权罪【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2017)皖0504刑初96号】

查明事实:

2015年4月初,北京勤政联合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政联合书店)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原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第五编辑室主任、教材发行中心主任游经纬接到安徽省马鞍山市行政学院订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一书的信息,发现勤政联合书店及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书库均无此书成品,遂于同年4月14日私自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留存的一本错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图书,让勤政联合书店员工张某1交给个体印书商段某,让段翻印5本样书,后张某1将5本印好样书寄给马鞍山市行政学院培训一部主任葛某。2015年5月27日,游经纬以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的名义和段某签订翻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的印刷合同,段分批翻印了该图书8000册,其中销售给马鞍山市行政学院4500册,剩余图书下落不明。马鞍山市行政学院收到该书后,游经纬又以勤政联合书店的名义给该学院开具了销售发票,总计人民币81000元,案发后,马鞍山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扣了马鞍山市行政学院剩余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图书1409册,该学院暂停向勤政联合书店付款。

法院观点:

被告人游经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4500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定罪量刑:

被告人游经纬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八、李某甲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4)埇刑初字第00399号】

查明事实:

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北苑小区经营麒麟书刊社。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甲从山东、河南等地购进侵权复制品书籍,销售给宿州市及濉溪县辖区经营书店的刘某丙、王某甲、高某、张某乙、李某乙、李某丙、刘某乙、张某甲等人。2013年8月31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人员在麒麟书刊社及被告人李某甲的仓库内查扣图书共275种,经鉴定,其中为侵权复制品图书的有226种45678本,总定价410176.71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书籍,其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为410176.71元,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定罪量刑:

被告人李某甲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九、靳某侵犯著作权罪【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2014)龙刑初字第00106号】

查明事实:

2013年6月下旬,被告人靳某低价购进盗版、淫秽碟片在蚌埠市淮河路643号安德电脑市场三楼销售。同年6月26日16时许,蚌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治安大队联合对安德电脑市场三楼软件影碟销售区进行检查,从靳某经营的柜台查获出版物2592张、光盘1206片。经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出版物鉴定:上述2592张出版物的外包装的制作、印刷粗糙,彩封颜色不正,字迹模糊或有双影等;作者、出版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等有关事项缺失或部分缺失;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均为非法出版物。经蚌埠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办公室淫秽物品检验鉴定:上述光盘中“苍井空”等1186片光盘内存影像中有淫秽内容,均为淫秽物品。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上述规定明确了非法发行他人作品构成犯罪,不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定罪处罚。综上,被告人靳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盗版碟片而低价购进,鉴定意见亦证实该批碟片为非法出版物,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作品的行为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定罪量刑:

被告人靳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胡某甲、吴某甲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2014)贵刑初字第00121号】

查明事实:

美国Kaplan公司系CFA教材的版权人。2011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徐某甲在上海市伙同罗某、喻飞、高磊、喻春、曹旭东、罗少利、余文忠、陈刚、张明全、曾辉、宁传银、郭义、余文燕等人(均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达成协议,形成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的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由喻飞、罗某联系朱建君印制,负责提供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徐某甲与高磊、喻春、曹旭东、罗少利、余文忠、陈刚、张明全、曾辉、宁传银、郭义、余文燕等人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每销售一套须上交50元作为协议联盟的共同利润,并由喻飞统一保管记账,每月统计后平均分配给每个协议成员,共同牟利。2012年1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徐某甲与高磊、喻春、曹旭东、罗少利、余文忠、陈刚、张明全、曾辉、宁传银、郭义、余文燕等人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共计130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胡某甲、吴某甲、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

定罪量刑:

被告人胡某甲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