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法院民三庭庭前会议化解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纠纷

  作 者:王颖、顾生虎

  自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以来,民三庭不断强化对庭前会议的探索与实践,数次采用庭前会议妥善化解纠纷矛盾。近日,在一起被告为山东某市政法委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再次利用庭前会议方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

  2013年9月,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山东某市政法委签订《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合同》。后科技公司公司认为系统开发完成交付后经该市政法委验收合格通过,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总价40%的货款,而在系统验收合格满一年后该市政法委一直拖欠当期应付款,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讼要求该市政法委支付当期合同款项及违约金共计13.38万元。而该市政法委则认为科技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将真正合格的系统交付使用,经使用系统所提供的服务未达合同要求,甚至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开发的系统关闭致使其正常工作受到巨大的影响并造成重大损失,遂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已付款及支付违约金合计15.61万元。

  双方当事人分别位于安徽和山东,系统交付使用地位于山东,案件地域跨度大,专业性强,审理初期双方各执一词,分歧较大。鉴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合议庭讨论制定预案,要求双方当事人各指派一名技术人员到场进行现场勘验,通过庭前会议方式组织当事人及双方技术人员到山东现场勘验。

  10月28日,在勘验现场,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李楠的主持下查看现场、设备演示、调查可能出现的故障等技术问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合议庭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就设备、技术以及证据等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逐一梳理问题。一方面利用工作人员在案件履行地的优势,在征得设备使用人员配合的情况下,及时对设备演示内容进行固定。另一方面按照预案推进庭前会议,理清部分程序问题,整理并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围绕案件争点进行举证、质证。

  李楠法官通过发问、释明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请,缩小各自争议范围。经过两天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在庭前会议上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未进入庭审程序即告结束,得益于民三庭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将三段式调解模式的运用与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两者相结合,捋顺案情方便调解,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提升了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