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适用

  陈军 |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人

  近期团队律师承办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问题,一、二审对该原则的适用完全持相反态度。由于本案具有较为典型司法审判参考意义,故该案入选为2015年度安徽省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例。具体案件事实及相关审理经过如下:

  裁判文书

  一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79号;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7号?。

  法律文书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hfiplaw.cn/?p=14015

  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涉案专利“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ZL200720036925.7)于2007年5月11日申请、2008年4月16日获得专利授权,雨山公司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且缴纳年费至今,该专利现合法有效。2013年,雨山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利尔开元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该院以(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79号案件受理后,雨山公司申请对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现场勘验,获得法院准许。雨山公司、利尔开元公司在法院的组织下,共同前往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现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转炉车间对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现场勘验比对,并制作了质证笔录,双方在笔录中确认了有争议的技术事实。该案经庭审后,雨山公司撤回起诉,获得法院准许。2014年3月22日,雨山公司就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再次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利尔开元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侵犯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判令利尔开元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原审庭审中,雨山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利尔开元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0万元。

  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其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为:

  1、一种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由连接板(1)、安装板(6)、门框(7)、滑动框(12)、压板(4)、固定水口砖(26)、固定滑板砖(27)、滑动滑板砖(28)、外水口砖(29)、外水口套(14)、油缸(22)、推拉杆接柄(23)组成,其特征是:

  a、在连接板(1)的下部均布安装定位桩(2),在连接板(1)的左、右侧对称安装定位柱(3),而在安装板(6)的下侧边和左、右侧边上对应于定位柱(2)、定位柱(3)的部位开设半圆槽孔,安装板(6)上的半圆槽孔与定位桩(2)、定位柱(3)对应嵌装;

  b、在门框(7)的左、右侧对称开设竖向的弹簧箱盲槽(24),在各弹簧箱盲槽(24)的槽底均布弹簧座和上、下对称地开设螺栓穿孔,在各弹簧箱盲槽(24)中安装弹簧(8)和也开设有螺栓穿孔的弹簧压板(9),门框(7)和各弹簧压板(9)均穿装在旋装于安装板(6)上的压紧螺栓(11)上。在门框(7)的左、右内侧的地板上设置滑条(10),对应于滑条(10)在滑动框(12)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布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13);

  c、滑动框(12)与推拉杆接柄(23)之间的连接是T型旋转嵌入式连接,与油缸(22)活塞杆连接的是可旋转的推拉杆接柄(23),推拉杆接柄(23)的下端为┴形头,在滑动框(12)的顶部设置┴形接口槽,将┴形头向下嵌装入┴形接口槽中并旋转90°而连接,或是插销式用扁销链接;

  d、在固定水口砖(26)的外侧边上对称地开设压板槽;

  e、在门框(7)上安装门框防溅隔热板(17),在滑动框(12)上的外口水套(14)上安装滑动框防溅隔热板(18),在油缸支承架(21)上安装折叠式油缸防溅隔热板(20);

  f、固定滑板砖(27)和滑动滑板砖(28)的凸台是圆柱形或是台阶式圆柱形,凸台的上平面上带有圆凹面或圆环槽,固定滑板砖(27)和滑动滑板砖(28)的上表面上带有贴面和周边上带有钢箍;

  g、固定滑板砖(27)和滑动滑板砖(28)采用锆质镶嵌复合式,在固定滑板砖(27)和滑动滑板砖(28)的下部镶嵌锆质板;

  h、滑动滑板砖(28)和外水口砖(29)可预组装在滑动滑板砖钢套(31)内和外水口砖钢套(30)内,钢套和砖之间填充耐火材料,滑动滑板砖钢套(31)和外水口砖钢套(30)预焊装成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其特征是弹簧(8)是螺旋弹簧或蝶形弹簧。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其特征是滑条(10)是分段式的。

  根据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9日现场勘验时制作的质证笔录,确认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字面比对时就技术特征存在的差异有以下争议:

  1、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b部分,专利权利要求书描述为:在滑动框(12)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布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13)”;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为“耐高温特制滑轨”。

  2、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c部分,专利权利要求书描述为:滑动框(12)与推拉杆接柄(23)之间的连接是T形旋转嵌入式连接,与油缸(22)活塞杆连接的是可旋转的推拉杆接柄(23),推拉杆接柄(23)的下端为┴形头,在滑动框(12)的顶部设置┴形接口槽,将┴形头向下嵌装入┴形接口槽中并旋转90°而连接,或是插销式用扁销链接;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为“插销式链接”。

  3、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e部分,在门框(7)上安装门框防溅隔热板(17),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

  4、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e部分,在滑动框(12)上的外口水套(14)上安装滑动框防溅隔热板(18),在油缸支承架(21)上安装折叠式油缸防溅隔热板(20);涉案被控产品使用防护板。

  5、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f部分,凸台的上平面上带有圆凹面或圆环槽,固定滑板砖(27)和滑动滑板砖(28)的上表面上带有贴面和周边上带有钢箍;被控侵权产品“上面是圆台下面是圆柱”,没有“凸台的上平面上带有圆凹面或圆环槽”,在“固定滑板砖(27)和滑动滑板砖(28)的上表面上没有使用贴面,但使用了钢壳”。

  6、固定滑板砖与滑动滑板砖的固定方式不同,被控侵权产品是螺栓压紧式。

  7、油缸支承架由使用单位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提供,但涉案被控产品必须有油缸支承架。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2013年4月22日,利尔开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17日对利尔开元公司提出的无效申请进行了口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记载,雨山公司陈述:“现有技术中转炉出钢口和挡渣机构不能稳定的连接,……,滑动滑板部分的启动和关闭时间长,导致下渣多,钢水质量差,本专利解决了如何实现滑动滑板启动快速,关闭时间短。”在回答涉案专利挡渣效果好的原因时,雨山公司进一步陈述:“本专利要解决的问题是使挡渣效果好很多。挡渣效果好是滚轮与滑条的配合,比两个滑条的滑板挡渣效果好。……。b部分,通过滑动框和门框之间设置的滑条和滚轮的对应关系改变了摩擦力的大小,解决了滑动滑板部分启动延时。”2013年8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2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2014年4月15日,利尔开元公司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申请涉案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对利尔开元公司提出的无效申请进行了口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记载,雨山公司陈述:“挡渣效果好对应b部分特征,滑条与合金滚轮配合装置,属于滚动摩擦,挡渣出钢口的关闭要在0.4秒内完成,滚动摩擦的摩擦力非常小,解决了出钢口启动延时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第236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审查决定载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或者附件6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2)在门框(7)的左、右内侧面的底板上设置滑条(10),对应于滑条(10),在滑动框(12)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13)。对于区别特征(2),附件4采用了滑块与导轨的结构实现上、下滑板砖的滑动,附件6没有具体公开上、下滑板是如何滑动的,由此可见,附件4和附件6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采用滚轮和滑条的滚动方式来移动固定滑板砖和滑动滑板砖。在本领域中,考虑到耐高温及耐受力条件下的变形性等因素,在出钢口的滑动水口闸阀装置中通常采用的是滑块或者滑板的板式滑动方式来控制固定滑板砖的滑动,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在该领域中采用滚轮和滑轨的滚动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维持涉案专利有效。

  争议焦点

  “耐高温合金滚轮”与“特制耐高温滑轨”是否属于等同技术特征,本案是否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就该焦点问题,一二审法院观点如下:

  一审法院:涉案专利的创新要素之一在于,提出一种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通过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流钢口的错位,实现挡渣出钢,从而实现少渣或无渣出钢,提高了钢水的质量。涉案专利通过在门框的左、右内侧的地板上设置滑条,对应于滑条在滑动框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布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合金滚轮在滑条上以来回滚动的方式,实现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的相对运动,从而实现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流钢口的错位;被控产品在门框的左、右内侧的地板上设置滑轨,对应于滑轨在滑动框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安装滑块(或称之为滑条),滑块在滑轨上以来回滑动的方式,实现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的相对运动,从而实现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流钢口的错位。涉案专利使用合金滚轮,具有减少摩擦阻力、延长滑动框使用寿命等优点,被控产品采用特制滑轨,是面接触,具有受力均匀,承受力大等优点,不论是使用滚轮,还是滑轨,其优点或缺点都是滚动摩擦与滑动摩擦本身即具有的物理属性,前者的优点即为后者的缺点,后者的优点也为前者的缺点,这些优点与缺点,都是滑动摩擦与滚动摩擦本身无法人为创造或克服的,因此,被控产品将“耐高温合金滚轮”替换为“耐高温特制滑轨”,以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的相对滑动的方式,实现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流钢口的错位,达到与涉案专利同样的挡渣效果。由于滑动与滚动是实现物体相对运动的常见方式,是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想到的公知技术常识,被控产品的该项技术要素,相对于涉案专利而言,不具有明显技术进步,构成等同替换。?

  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b部分对“耐高温合金滚轮”技术特征的描述为:在门框(7)的左、右内侧面的底板上设置滑条(10),对应于滑条(10),在滑动框(12)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涉案专利说明书对该技术特征描述如下:“在门框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均安装耐高温合金滚轮,使滑动框与门框之间接触成为滚动磨擦,有效地减少磨擦阻力,延长滑动框、门框的使用寿命。”通过转炉出钢口滑动水口闸阀装置调节出钢口的大小从而实现挡渣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一般而言,闸阀装置包括固定部分和滑动部分,且均具有与转炉出钢口相对应的出钢口,通过滑动部分相对于固定部分的滑动,使得滑动部分的出钢口与固定部分以及转炉出钢口形成错位,从而实现挡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详细限定了闸阀装置的组成部件和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的陈述,可以看出涉案专利该技术特征通过滑条与合金滚轮配合装置减少摩擦阻力,解决出钢口启动延时的技术问题,由此可以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即滚动摩擦的接触方式,而不包括其他接触方式。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滑动摩擦的接触方式,即在门框的左、右内侧的地板上设置滑轨,对应于滑轨在滑动框的左、右外侧面的上、下部位安装滑块(或称之为滑条),滑块在滑轨上以来回滑动的方式,实现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的相对运动,从而实现滑动滑板砖与固定滑板砖之间流钢口的错位。故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滑动摩擦接触方式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滚动摩擦接触方式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此外,雨山公司在涉案专利两次无效程序中均陈述,涉案专利通过滑动框和门框之间设置的滑条和滚轮的对应关系改变了摩擦力的大小,解决了滑动滑板部分启动延时的技术问题,挡渣效果好是滚轮和滑条的配合,比两个滑条的滑板挡渣效果好。该陈述也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确认,明确“耐高温合金滚轮”与现有技术中采用滑块或者滑板的板式滑动方式来控制固定滑板砖的滑动相比属于区别技术特征,且据此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进而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因此,本案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雨山公司不能以等同为由主张专利侵权成立,“特制耐高温滑轨”与“耐高温合金滚轮”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