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评审工作,确保企业建立标准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检查,各省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评审,评审工作分为企业申报、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三个阶段。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评审机构由省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为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具备3名以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考核合格的审核人员;

  (三)具有知识产权服务基础;

  (四)公平公正的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受省市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接受企业申报、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审核报告。

  第七条 评审机构设立审核组开展评审工作,每个审核组不少于3名审核人员,审核组分审核组长和审核成员。

  第八条 审核人员应从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的审核专家库中选取。

  第九条 审核组长的职责为对审核工作进行策划、主持现场审核工作和组织编制审核报告。

  第十条 审核成员的职责是协助审核组长开展评审工作,包括沟通、收集审核证据、完成审核结论的材料准备。

  第三章 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立了符合《规范》要求的体系文件;

  (二)按《规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运行三个月以上;

  (三)完成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四)至少有一名通过《规范》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评审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评审申报表》(见附表1);

  (二)知识产权手册、程序文件等体系文件;

  (三)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书面报告;

  (四)体系试运行期间的运行记录。

  第四章 文件审查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指标体系》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形成书面的《文件审查报告》(见附表2),并通知企业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文件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停止现场审核,给予1个月的整改期,并根据整改结果确定企业是否进入现场审核阶段。

  第五章 现场审核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根据文件审查结果编制《现场审核计划》(见附表3),并通知受审核企业。

  第十六条 现场审核是审核组通过现场收集证据,以对受审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判,证实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规范》要求的符合程度,并做出现场审核结论。

  第十七条 管理者代表应参加现场审核前召开的会议,并汇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会议应形成记录(见附表4)。

  第十八条 审核人员应收集证据,记录现场审核情况(见附表5),证据包括运行记录、改进记录,访谈记录等。

  第六章 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审核并发布《评审报告》(见附表6),报告内容应包括审核的目的、准则、成员、日期与地点、审核发现、审核结论、潜在问题以及改进方向。

  第二十条 评审结论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的,出具不合格评审报告,重新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存在一般不合格项的,给予2个月整改期,根据整改结果给予最终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二条 各省市知识产权局汇总辖区内的评审结果,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客观、独立、公正的开展评审工作;

  (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不得向企业提出与评审无关的要求或限制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