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积极推动专利维权

  12月4日,2015年第九届中国专利周河南地区主会场活动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从“如何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和“判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三方面入手,向专利代理人、律师讲授了如何进行专利侵权的判定。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作出了大量修订。那么,《草案》通过后是否能解决目前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又会对我国专利保护及维权带来怎样的影响?

  现状

  我国专利权保护有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难点

  案例一:净水器专利被侵权获赔百万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享有“清洗方便的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其发现东莞市创恒公司生产的FF06B-W前置过滤器产品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在亚马逊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商城中销售。耐德制冷电器厂遂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市创恒实业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必须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二:小商品专利维权遇难题

  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阮立山发明了视频放大护眼宝,并于今年6月申请到了专利。产品推出之后,受到市场的欢迎,但是假冒伪劣产品也铺天盖地出现了。该专利人所在公司的销售经理柳先生表示,之前淘宝网上也出现了销售侵权产品的店铺,经过举报都被淘宝方面处理了,而义乌小商品城里的一些商家虽然经过举报,但该市场内销售侵权产品的现象依然猖獗。

  之后,柳先生来到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知识产权科的工作人员表示,专利拥有人对侵权负举证责任,要冒一定的风险自己前往义务小商品城内的多家店铺取证,不光要拍摄到产品在店销售的证据,还需要有产品销售记录和证据,否则市场监督管理局方面不会对小商品市场内存在的侵权嫌疑可能危害消费者视力健康的产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此,柳先生表示很无奈,并称这样会影响中小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专家表示:专利保护不力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郝翔鹰说:“近年来,我国在专利保护方面成效明显。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目前,专利侵权现象仍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较为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专利保护不力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亮点针对疑难问题有的放矢修订法条

  亮点一:加大假冒专利处罚力度

  《草案》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草案》建议:为解决“举证难”问题,完善相关证据规则;为解决“周期长”问题,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为解决“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亮点二:允许高校发明人转让专利

  《草案》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实现专利价值。通过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管理和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健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草案》建议: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

  亮点三: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

  根据实践发展需求,《草案》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基本准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止“黑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作出明确规定,营造有利于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法治环境;明确专利行政部门鼓励和规范专利信息市场化服务和专利运营活动的责任,积极培育形成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为创新主体提供专利战略规划、专利分析预警、海外维权等高层次服务。

  解读明确职务发明创造范围,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积极性

  《草案》第六条删除了“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并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红军表示,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一直是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根据现有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包括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两种情形,而在实践中,何谓“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存在着界定上的困难。此次修订草案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形排除在了“职务发明创造”的推定范围之外,即除非有合同约定,此种情形下的专利申请权将归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这样的修订既减少了在判断上的不确定性,也可以充分激励单位员工在职务范围之外进行创新活动。

  郝翔鹰认为,目前我国优秀技术人才流失,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缺乏创新的动力。原始创新能力不足和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阻碍我国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而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现行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属于单位,单位完全控制了职务发明从申请到实施以及处置的全过程,而发明人没有任何制衡手段,无权在单位不实施专利的时候去实施,或许可其他主体实施。另外,许多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乏导致大量职务发明没有真正转化为生产力。职务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实施率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我国职务发明的实施率不到1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45﹪,这与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在设计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有关系的。通过此次对专利法的修订,使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鼓励科技人员利用单位的条件进行科技创新,通过约定来掌握知识产权的主动权,有利于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打击电商专利侵权行为

  《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侵犯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草案》新增对电商专利侵权的相关规定,郝翔鹰认为,这是与时俱进的做法。他说:“最近这几年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繁荣的电子商务经济之下,假货、专利侵权、山寨仿冒等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电商售假、侵犯专利的事件屡禁不绝,电子商务领域里专利侵权的纠纷增长迅速,呈现出多发、频发、快发的态势。”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电商发展生态环境,促进电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原来在电子商务中对电商领域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电商卖家合法经营两方面。这次专利法的修订,推进电子商务领域专利的立法保护,完善了对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网络服务商若知道其网络用户侵犯专利或者假冒专利,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网络服务商为了不承担责任,会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对此,杨红军表示,该条款在适用时也可能存在不小的难度,特别是有关“必要措施”、“应当知道”等表述的界定,对此还有待于相关立法的进一步明确。

  首次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遏制“专利流氓”具有重要意义

  杨红军认为,除了普遍性的举证难、赔偿数额低等困扰专利保护的难题外,河南地区的专利案件目前还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多,发明专利权案件较少;二是专利案件中涉及普通技术的较多,高新技术专利案件相对较少;三是专利案件标的额平均偏低;四是在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中,假冒专利比例较大。

  “这次《草案》中增加了关于妨碍举证推定、惩罚性赔偿、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的规定,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幅度,扩大了专利管理部门查处专利案件以及专利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赋予行政调解书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专利权的保护难度,对于有效遏制专利权侵权、培育尊重创新成果的社会氛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杨红军说,另外,《草案》的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合理地排除、限制竞争”。这是在专利法中首次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有效遏制实践中愈来愈多的专利权滥用行为,特别是那些专以诉讼为业的“专利流氓”活动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郑州专利律师表示,希望以后进行类似立法的时候能够使社会参与面更广,尤其是利益相关的弱势群体,比如申请专利较多的专利权人,能够在立法专家的辅助下表达他们的正当权利,让法律更具有可行性。此次《草案》无疑具有很大进步,期待能够更为有效地落实。

  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路歌 李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