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假冒商标产品经审获刑

  12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这是上海市三中院在调整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后,审结的首起侵犯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上海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此案。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为在境外销售商品牟利,明知涉案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在江苏省南通市叠石桥国际家纺城等处采购印有“LOUISVUITTON”、“GUCCI”、“HERMES”、“AP-PLE”、“MICKEYMOUSE”、“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化纤布45500米及毛毯462条,欲出口至泰国,并以44784.6美元(折合人民币275035.66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014年11月11日,张立水将上述商品委托南通世勋进出口有限公司办理报关出口手续,次日,上述商品在报关出口过程中被上海外港海关查获并暂扣。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2日被查获的商品中,除印有“GiorgioArman”的毛毯因文字与图形与“GiorgioArmani”注册商标不同,权利人未予鉴定外,其他商品经相关权利人确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承认其确实知晓涉案商品均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商品,并且毛毯来源、化纤布印染均为非正常渠道,在通关时,他将假冒商标的商品掺杂在没有品牌的毛毯、PVC包中,目的就是想以此蒙混过关。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是考虑到被告人张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海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对于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和预交罚金等情节予以确认,依法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

  上海市三中院从充分利用与知产法院合署办公的优势,“跨界”组成合议庭,由三中院院长吴偕林担任审判长,三中院刑庭法官彭多和知产法院法官吴盈喆组成。由知产审判的法官参与知产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利于知产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同时也有利于确保知产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裁判思路的统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