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字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IvesDuran

  10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诉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出版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

  商务印书馆诉称,近期发现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和销售诸如:实用《新华字典》(全新版)、实用《新华字典》(修订本)、学生《新华字典》(双色全新版)等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此外,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出版社的部分词典与其在先出版的《新华字典》(第11版)特有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容易是相关公众误认为此类字典系商务印书馆出版,易导致市场混淆。商务印书馆认为华语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新华字典”享有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并侵犯了《新华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商务印书馆请求法院判令,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被告生产和销售与《新华字典》(第11版)的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辞书;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主要围绕以下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新华字典”是否已成为辞书通用名称?

  商务印书馆认为,自1957年出版其第1版《新华字典》以来,商务印书馆已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每隔5年的连续修订,使其消费规模不断增长、发行地域广泛,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长期以来,“新华字典”实际上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的指向产品的来源:商务印书馆。商务印书馆同时指出,华语出版社将”新华字典“突出显示,也意味着其认为“新华字典”有着特殊的含义,并非通用名称。知产力了解到,商务印书馆已在第9类科学仪器、第16类办公用品、第41类教育娱乐、第42类科技服务上申请注册“新华字典”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商标申请日期均为2016年5月3日,均是由商务印书馆在本案起诉后申请,目前商标状态均为“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华语出版社则认为,《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最初系国家组织专家编纂,《新华字典》项目最初承担着新中国现代汉字标准化推广及社会公众扫盲的历史任务,其项目名称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我国转型为市场经济之后,国家不再组织编撰《新华字典》,改由各出版社自行撰写出版。结合《新华字典》诞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新华”指代“新中国”,“新华字典”意指新中国成立后,适用于大陆地区的汉字工具书。华语出版社同时指出,至少有三十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辞书类图书,最早的为1974年国外出版社“光生馆”在国内发行的《新华字典》。由不同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辞书市场已长期存在且已形成有序的市场秩序,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已失去其权威性,“新华字典”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辞书通用名称。此外,华语出版社认为,商务印书馆对于上述市场现状应当明知,但长期以来未就“新华字典”向他人主张商标权益,即便商务印书馆享有相关的商标权益,但正如法谚所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是否属于“特有包装装潢”?

  商务印书馆认为,《新华字典》为知名商品,其主张的涉案包装装潢为《新华字典》(第11版)包括封面和书脊部分的文字排列、整体配色、颜色渐变等在内的整体包装装潢。华语出版社将“新华字典”字样在辞书包装上突出使用的行为,足以体现其欲攀附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的知名度,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恶意。此外,商务印书馆还在庭审中指出,华语出版社“傍名”出版的辞书错误率高,严重损害了商务印书馆的商誉。

  华语出版社认为,《新华字典》(第11版)装潢采用的是普通的上中下结构设计,即上部为书名、中部为版次及商标,下部为出版单位名称,均属于行业内通用装潢设计。《新华字典》(第11版)的出版时间为2011年,而2006年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早已采用类似装潢。此外,图书商场中的辞书类产品大都是书脊朝外放置的,双方出版的辞书书脊均为上下架构,上为商品名称,下为出版单位名称,因此不会让消费者产生对商品来源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