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程语言和设置存差异 法院判软件侵权不成立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上海东旦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旦公司)与被告上海三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慧公司)、上海致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冠公司)、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东旦公司诉称,其是一款医院绩效考核与营运管理软件(以下简称东旦软件)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取得相应证书。被告三慧公司曾代理销售过东旦软件,并且双方于2014年8月中止了合作协议。2015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取得三慧医院绩效管理软件(以下简称三慧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软件与东旦软件的功能及模块都极其相似,并且其关联企业致冠公司向3家医院销售了三慧软件。东旦公司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复制、抄袭、改编了原告的东旦软件,致冠公司销售了上述侵权软件,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购买并使用了上述侵权软件,遂请求本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被告三慧公司、致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73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被告三慧公司、致冠公司辩称,三慧软件是其自己制作的软件,并没有改编、复制原告的东旦软件。被告五河县中医院、五河县人民医院辩称,其系善意购买、合法使用三慧软件,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旦软件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是c#,而三慧软件及五河县医院软件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语言是JAVA,五河县医院软件程序界面与东旦软件程序界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且两者账号权限设置明显不同,五河县医院软件目标程序与东旦软件目标程序中无相似的文件,而五河县医院软件目标程序与三慧软件目标程序基本一致。另外原告明确表示无需对东旦软件、三慧软件的软件框架结构是否相同、近似进行鉴定,也无需法院对三慧软件的框架结构和算法是否侵犯了东旦软件著作权进行判断。据此,上海知产法院结合本案证据,以原告未能证明三慧软件、五河县医院软件系改编、复制于原告的东旦软件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