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播 | 朝阳法院审理音乐人小柯诉格力电器侵犯《因为爱情》著作权案

  【本案案情】

  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和柯肇雷共同诉称,今年6月22日,微信公众号“董某自媒体”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因为爱情>饭煲篇》文章,该文章中涉及的歌曲使用了柯肇雷的音乐作品《因为爱情》原曲,改编了歌词。该文章对新款电饭煲产品进行宣传和营销。

  二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原版作品的曲作者署名权和原版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亦侵犯了原版作品的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未经权利人许可,肆意用于互联网商业广告用途,牟取非法的商业利益。故将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某新媒体有限公司、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负面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整;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整;赔偿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3500元整。

  [审判长]:现在开始庭审,首先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代]: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负面影响。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一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因制止三被告共同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3 500元。

  [审判长]:明确你方主张的权利?

  [原告]: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侵犯了原告一的表演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判长]: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一]:答辩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大致内容如下:1、《因为爱情》饭煲版的发布性为,与两答辩人没有任何关联,即两答辩人均没有实施该行为,也没有与他人合议共同实施该行为。2、《因为爱情》饭煲版不是原告所称的涉案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没有制作发布或授权他人制作发布“《因为爱情》饭煲版广告”。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仅存在商品买卖关系,即被告二线上销售格力电器产品,并不存在委托发布广告的关系。3、被告二使用“董明珠”开办和运营“董明珠自媒体”是其自主行为,被告三董某对此没有授权,当然也没有提出异议。4、被告一和被告三没有实施,也没有与他人共同实施原告所称的侵权行为,原告起诉二被告,仅因为其所诉称的被告二“《因为爱情》饭煲版”的发布行为中涉及对答辩人格力电器产品的推介以及答辩人董明珠姓名的使用,而没有任何法律规范规定此种情形下会衍生出法定审查义务。销售商基于扩大销售而自行推介制造商的产品,其推介中涉及侵犯他人权利而要制造商为此共同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同样,使用他人名字开办和运营自媒体平台并在该平台中推介产品时涉及侵犯他人权利而要该他人承担为此共同承担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审查义务的产生,只能源自约定或法定,不能凭空和任意设定。

  [被代二]:1、涉案音乐作品版权属于环球唱片有限公司,非二原告,二原告未经授权,原告主体资格不适合。2、原告公证程序不合法,公证使用手机是原告代理人自行携带,没有进行情洁性审查、没有恢复出厂设置。3、涉案作品上线两天即删除,被告二已经道歉,经济损失于法无据。4、本案是著作权纠纷,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5、发布涉案作品进行影响,是被告二自主行为,与被告一、三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原告方逐一说明你方提供证据的名称及证明事项。

  [原代]:我方分两次提交了证据,第一次提交了三份,第二次提交了四份。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同证据目录,与我方庭前提交的证据一致。

  证据1-1、陈奕迅2011年新专辑。专辑页面中写明了涉案音乐作品作者为本案原告二。

  证据1-2、原告二出具的著作权授权证明。根据该授权证明,原告二将涉案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财产权授权给原告一,授权性质是专有使用权。期限是16年1月1日至16年2月31日。

  证据2、公证书,该公证书就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明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原代]:庭前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3-1、协议及协议履行的增值税发票、银行记账凭证,合同金额总价1064 000元,涉及原告二另行创作的作品许可使用价格

  证据3-2、音乐版权影音同步授权书及相关增值税发票、银行记账凭证638 300元,涉及原告二另一部作品的许可使用价格。证明原告二作品的许可使用真实价格

  证据4-1、公证书发票,金额3500元

  证据4-2、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合理费用。

  [审判长]:被告二核对原件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二]:证据1-1、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因为光盘的外封封底以及内部都有明确版权表示和圈P、?,这些都指向案外人,该光盘与音乐著作权有关的相关权利都属于案外人环球公司所有。

  证据1-2,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1-1能够证明原告已经是不适格的主体,作为不适格的主体之一,原告没有权利出具著作权授权证明。

  证据2-1、文件上的真是性我方认可,因为有公证处盖章和封条,但是其作为证据意义上的三性,我方都不认可,因为该公证书中使用了原告代理人自己持有的iPhone手机进行了公证操作的全过程,并且连最基本的公证所用手机的清洁度都没有检查,更不要谈对公证所用手机进行重置和恢复出厂设置的操作,因此证据三性我方均不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3-1、原件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所涉及音乐作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与本案无关。

  证据3-2、意见同证据3-1。

  证据4-1、在证据二已经陈述,公证书三性都存在重大问题,因此其发票的合法性关联性我方也不认可,但是我方认可发票本身的真实性。

  证据4-2、文件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因为我方不清楚原告是否真实支付了该笔费用,应当有与委托代理协议时间、金额相匹配的进账证明进行证明。

  [审判长]:被告一、三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同意被告二的质证意见,此外需要指出,原告证据与被告一、三没有任何关联。

  [被代二]:我方需要补充一点,原告提交的证据2,原告公证代理人通过点击图标进入应用的界面,没有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也没有展示应用软件的开发商等,无法证明原告进行取证的就是腾讯公司的微信产品。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补充说明?

  [原代]:我方证据1-1,其中的版权声明,唱片公司在专辑的版权声明是录音或者录像制作者权,不能认为是内含曲目的唱片制作者权。这个是唱片行业的处理方式,也是以往判决中的处理方式。

  证据2,本案公证存在特殊性,以往内容涉及下载,本案内容是登陆微信,通过微信添加“董明珠自媒体”进行关注,在其账户上展示播放相关内容,所以我们认为与情洁性没有关系,原告证据合法有效。

  [审判长]:被告进行举证,并提交证据原件。

  [被代一]:被告一提交证据如下,具体内容见证据目录。

  证据1、2,银行付款凭证;证据3、4,发票

  上述四份证据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关系是,被告二在线上销售被告一电器产品,进一步证明被告一不是二原告声称的广告主。

  被告三没有证据提交。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1-4,证据本身真实性认可,但是不认可与本案关联性。

  [审判长]:被告二向法庭进行举证,并提交证据原件。

  [被代二]:我方共提交7份证据,证据2、3没有原件,因为快递已经寄出。

  证据1、陈奕迅2011新专辑唱片,其中包含涉案歌曲。一张唱片外包装标示的圈P和?,P是根据罗马规定产生的行业标志,但是?指示的是著作权,所以唱片封底的圈P和?标志已经涵盖了唱片的相关权利。一张正版光盘上的封底和内页上面的一些行业常识,已经非常清晰表明了涉案作品的词曲作品著作权的前世今生,从头至尾与原告无关。

  证据2、3,案件发生之后,原告与被告二进行交涉,被告二将涉案作品进行下线,并且给原告出具了致歉函,但是该致歉函不能证明我方认可原告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也不表明我方认可原告提交的侵权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只是表明了我方的态度。

  证据4、5,时间发生之后,被告二委托其他人另行创作了与我方产品相关的词曲等,协议已经提交,其中包含价格,表明了我方的态度,及创作词曲的费用。

  证据6、财务凭证,我方获利低。

  证据7、证明被告二从被告一购入产品,然后在我方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我方使用任何广告等均与被告一、三没有任何关系。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环球唱片仅对唱片的录音或者录像享有权利,对于词曲没有权利。

  证据2、3,致歉函已经收到,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相反可以看出被告二将法律责任独揽在自己身上,混淆视听,回避了其他被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证据4、5,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而且从证据4、5显示的交易时间可以看出,是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产生的相关证据,即使证据4、5是真实的,也是被告为了掩盖本案事实制造的证据。

  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是被告是为了排除被告一、三的法律责任,迎合其为被告一、三免责的说法,制造的相关证据。

  证据7、同证据6。

  [审判长]: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代二]: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一、三对被告二的证据有何意见?

  [被代一]:均无异议。

  [审判长]:双方是否需要询问对方?

  [原代]:询问被告二,既然自媒体中的所有内容都是被告二自己做的,我方想了解被告二本身的、稿件来源、采编程序和采编过程是什么?

  [被代二]:自己写的

  [原代]:询问被告二,涉案行为发生的自媒体区分了若干的栏目,只有一个栏目叫做明珠商城,涉案文章和歌曲是否存在于明珠商城内?

  [被代二]:我们记不清了,当时上线一共才两天,第二天就有人投诉了,我们立即就删除了,不要说内容我们不清楚,连当时歌曲具体内容我们都不清楚了。

  [原代]:被告二,除了涉案歌曲是被告二自行制作以外,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其他产品投放过广告吗?

  [被代二]:不仅是被告一,只要是在我们商城上销售的,我们都会或多或少进行广告推广。

  [原代]:我方询问的是广告歌曲。

  [被代二]:需要庭后核实。

  [原代]:对于被告二开设的自媒体,被告三是否授权?是否知情?持何态度?

  [被代一]:没有授权,知情,不反对。

  [原代]:被告三,这种不反对是董某的个人行为,还是董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

  [被代一]:需要庭后核实。

  [原代]:被告一,对于被告二开办的冠有董某——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名字的行为,被告一是什么态度?

  [被代一]:需要庭后核实。

  [原代]:现在已经知道了被告二开办了涉案自媒体,对此被告一是什么态度?

  [被代一]:是被告二自己的行为,没有侵害被告一的利益,为什么要有异议?

  [原代]:被告一、三不承认董某授权被告二开办自媒体,现在请求法院当庭勘验,在关注自媒体之后,会推送一条语音信息,其内容是董某自己录制的欢迎语。

  [被代一]:两原告提到的授权,本代理人认为是一种书面的民事授权,所以代理人的回答是没有。

  [原代]:关注自媒体之后,自动发送的第一条内容是语音,自媒体的第一个内容就是董某录制的视频。

  [被代一]:我不否认原告提出的内容,但是我们对授权的含义理解不同,所以我们认为董某没有授权,针对被告二开办自媒体,董某是没有反对意见的,或者说董某同意被告二这样使用,但是没有明确的书面授权。

  [审判长]:三被告发表意见。

  [被代一]:对被告二开办董某自媒体没有出具授权,但是不反对,或者说是同意,但是确实没有出具授权。

  [被代二]:对于播放的录音没有异议。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问题?

  [原代]:询问被告二,董某是否被告二股东?

  [被代二]:是。

  [被代一]: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一是广告主,原告何以认为被告一是广告主?

  [原代]:我方会在辩论阶段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被代二]:涉案词曲作品首次创作的时候小柯的签约公司是哪家?

  [原代]:不清楚。

  [被代二]:小柯在首次创作词曲作品的时候与其当时签约公司是如何约定版权归属的?

  [原代]:该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是递进的,但是在本案的筹备过程中,原告二向代理人陈述,《因为爱情》的完整的词曲著作权都在其本人手中。

  [审判长]:法庭询问问题。

  小柯是否柯肇雷,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代二]:说实话我不知道小柯就是柯肇雷。我方不确认。

  [被代一]:我方不清楚。

  [审判长]:原告进行说明。

  [原代]:柯肇雷身份证上的名字,小柯是多年来从事的艺名。

  [审判长]:是否有证据证明柯肇雷就是小柯?

  [原代]:能够,庭后提交。

  [审判长]:该证据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原告庭后提供。

  [审判长]:柯肇雷是否音著协的会员?

  [原代]:是。

  [审判长]:其与音著协关于著作权的约定是怎样的?

  [原代]:需要庭后核实。

  [审判长]:庭后提交其与音著协的合同。

  [审判长]:被告二,具体说明你方主张的“两天就删除了涉案作品”。

  [被代二]:原告发函之日起往前两天。

  [原代]:原告一、二分别在微博中@被告二。

  [被代二]:就是二原告在微博中@之前的两天,6月20、21日两天。

  [审判长]:原告是否确认?

  [原代]:在小柯@了被告二之之后的48小时之后,到72小时之间,被告下线涉案作品的事实,我方确认,但是涉案作品在线存在多长时间我方不清楚。

  [审判长]:涉案作品具体内容?

  [原代]:录制原曲,改了词,不是原唱。

  [被代二]:我们匆忙删除,没有备份。词是什么我们也不清楚了,曲是否与《因为爱情》完全一致,我方也不清楚了。

  [导播]:审判长:歌词是否公证书中所示?

  [原代]:是的。

  [审判长]:根据刚才听录音的情况,原告向法庭分别说明你方主张被侵犯的的六项权利,针对被告方的哪些行为?

  [原代]:1、人身权,被告使用了因为爱情,但是没有给原告二署名,而且对于音乐作品的歌词部分擅自进行了修改,同时侵犯了原告二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

  2、著作财产权,被告对涉案音乐作品的使用行为,进行了表演、演唱并录制,该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审判长]:原告,你方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陈述具体理由。

  [原代]:关于董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被告二是董某自媒体公众号的开办和经营主体,董某本人是被告二的股东,我没有记错的话,是控股股东,这个是董某与被告二在资本上的关联。第二,董某本人对于被告二开办自媒体的行为是事前知悉并明确授权的。第三,登陆自媒体,不仅有明珠商城,还有中国造,分成董专栏和明珠造,其中又分成若干子专栏,其中的海量信息,所有指向都是被告一和被告三,有经营理念、技术创新、产品介绍等等,综合上述三点事实,我方认为对于在被告二自媒体上出现的涉案行为,董某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审判长]:原告上述陈述的事实,你方现在向法庭说明你方主张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原代]:我方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就涉案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知情事前同意,这点我们没有证据。二是事后知情事后同意,其参与了自媒体的经营,公众会认为这个自媒体就是董某本人的发声渠道,而不是被告二的发声渠道。而且任何一个微信使用者关注该公众号之后,听到的声音就是董某说这是“我的自媒体”。

  [审判长]:主张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原代]:第一,董某在本案中存在身份混同的问题,一方面是自然人的身份,一方面是被告一的创始人、法定代表人,某种情况下是被告一的象征,整个行为从结果看,所有行为都指向了被告一和被告三,被告三在与被告二合作自媒体的时候,是双重身份混同。

  第二,自媒体除了明珠商城这个销售渠道,还有海量对于格力电器的描述,对于冠有董某名字的自媒体,格力电器不可能不知情。

  第三,公众登陆涉案自媒体,看到被告一和被告三的介绍,会得到一个直观的判断,感觉自己是否已经登陆了被告一官网。

  第四、被告一是涉案行为的直接受益方,是为了被告一产品的广告。

  第五、如果按照三被告的说法,他们之间只是代理销售的关系,被告二还证明其没有营利,其作为一个小的经销商,为被告一这样一个上市公司,自付费,自担责任,其单独经营一个带有广告歌曲的广告,从常理上说不通。

  [审判长]:公证书中公证的音频是否被告二自行制作?

  [被代二]:我们不能确认是我们公司制作的,其公证过程都没有进行情洁性检查,而且其没有进入微信的过程,我们认为我们上线时间是20、21号,但是对方是22号进行的公证。

  [审判长]:被告二已经删除的作品是否你公司自行制作?

  [被代二]:是我公司自行制作的,找了我们的员工自己制作的。

  [审判长]: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二进行精神赔偿,说明理由及依据。

  [原代]:因为爱情这一作品,包含其演唱版,在座各位应该都听过,其知名度不言而喻,刚才当庭播放了公证书光盘,听了被告根据涉案音乐作品制作的电饭煲版,直接破坏了原作品包含的情感,作者的创作意图,歪曲了作品的价值,格调着实不高。

  [审判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计算依据?

  [原代]:参考小柯之前制作的《稳稳的幸福》等两首歌曲,对外授权的价格,详情见我方证据,以及原告小柯在音乐产业中的知名度、被告使用情况、产生的格力品牌效应和经营价值。

  [审判长]:对事实部分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原代]:我方有一个事实描述反了,我方现在修正,我方发现之后48-72小时之间去进行公证的,但是公证之后何时删除我方不清楚。

  [三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小柯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小柯是涉案作品词曲作者,并且将财产权授权给原告一,被告有异议,应当其举证。2、我方担心侵权事实灭失,我方使用自有手机,而且针对一个侵权行为购买另一部手机,不甚合理,至于公证的操作过程,公证处会依法进行把控。3、本案三方是共同的侵权责任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者责任。4、经济赔付,我方已经提供了小柯其他作品的市场实际交易价格。5、关于5万元的精神赔偿包含两个意思,将纯善的爱情,改变为电饭煲的歌曲,一个艺术创作者在当时情况下有愤怒的状态,在发现侵权行为之后,我方@了被告二,后来有了电话沟通,但是被告二一直称行为与被告一、三无关,这个是对于精神的二次伤害。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一]:我方着重陈述第三个焦点,即被告一、三是否与被告二一同承担责任。关于饭煲版的发布是否构成侵权另当别论,即便构成侵权也是被告二承担责任,双方对于行为直接实施者没有异议,原告之所以抓住被告一、三是因为在法庭调查中其列举的几个原因,从事实上讲,对于没有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有法定审查责任。调查中二原告声称三被告是共同侵权,但是共同侵权要求共同故意,即便法律有审查义务,而没有履行,也不是共同故意。被告一三没有从事侵权行为,也没有与其他人共同合意从事侵权行为。为何要求没有从事侵权行为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我方也无从知晓,除非有法律规定,需要原告指明。作为被告一和被告三的共同代理人,我可以在此重申,依照法律解析,这两个行为需要为被告二承担责任,二被告一定会勇于担当。

  本案纠纷,名人深知其声誉需要认真呵护,做事也应当谨言慎行,法庭调查显示,事件发生之后,被告二积极删除,并且听说发送致歉函,同时表明了愿意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二原告不依不饶,在他们看来真正的侵权人是被告一、三,要求被告一、三承担责任必须找寻法律依据,不可以臆想。

  [被代二]:目前证据无法将小柯与柯肇雷之间画出等号,以及目前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都指向涉案的词曲作者和著作权人都不是原告,刚才被告二也向原告和法庭提出过,应当要求原告提出涉案作品首次创作时与签约公司的合同,以此证明小柯艺名的归属,以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状态。因为本案原被告举证已经足以构成对原告是著作权人的反证。

  [被代二]:3、在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二与被告一三共同开办和运营了涉案微信的情况下,本案事实与被告一三无关,不能因为股东是被告三,我方与被告一有密切商业往来就认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原告权利存在重大瑕疵,其证据与我方证据都构成对原告主体资格的反证,说明涉案财产权与原告无关。关于人身权方面,即使如原告所称,涉案歌词部分也不存在变造或者恶意修改,只是另外写了一段歌词而已,曲方面也没有证据表明对曲子进行了变造和更改,所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不成立。关于署名权,被告二当时是否署名过作者是小柯,我方不清楚了,这个就有赖于原告的公证书证明,但是原告的公证书错误百出、漏洞很多,不能作为证据提供,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都应当予以驳回。

  [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补充?

  [原代]:因为爱情包含词和曲,词和曲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作品,不是分开的。

  [三被告]: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起诉意见和诉讼请求。

  [被代一]:坚持答辩意见。

  [被代二]:将词和曲作为一个作品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本直播整理自北京法院网,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